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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新生儿因先心病死亡,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须担责

作者:天津董律师

【患方陈述】

原告黄某娣于2022年5月22日21:10在家中分娩一女婴,女婴体重过轻,便与母亲于当日23:10到被告x县人民医院处检查、治疗。入院诊断为:低出生体重儿(1499-2499g);小于胎龄。四天后女婴死亡。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新生儿因先心病死亡,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须担责

死亡记录的诊断却写明:1、新生儿脓毒血症2、新生儿感染性休克3、新生儿凝血功能异常4、低出生体重儿5、小于胎龄(匀称型)6、新生儿呼吸衰竭7、新生儿循环衰竭8、新生儿低钠血症9、新生儿黄疸10、先天性心脏病11、颅内出血12、遗传代谢病。

【患方观点】

医方在女婴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主要表现在:

1、询问病史不够详细,未尽到注意义务。

2、医方对疾病诊断考虑不足,检查不到位,未尽到检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3、医方对患者检查结果未进行综合分析,导致漏诊,治疗不及时,错过治疗期,存在过错。

【被告x县人民医院答辩称】

1、原告的女儿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至心力衰竭死亡,答辩人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尽力对患者即原告的女儿进行治疗,但遗憾的是,由于原告的女儿因患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至心力衰竭死亡,该死亡病因为其自身疾病导致的,答辩人不存在任何的过错。

2、原告的婴儿死亡是由于原告作为父母不按时产检,没有进行胎儿心脏彩超排查等产检造成的,与答辩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作为父母,并没有在孕期进行规定的产检,如胎儿心脏彩超排查等。由于原告从来没有进行胎儿心脏彩超排查,其在入院时,答辩人无法知晓原告婴儿的心脏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新生儿因先心病死亡,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须担责

3、原告主张丧葬费75935元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如前所述,原告婴儿的死亡是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导致的,该疾病是与生俱来的,与答辩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答辩人无需对原告婴儿的死亡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4、x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轻微过错鉴定意见不能成立,根据该鉴定报告第十六页所知,即使不存在医疗过错的问题,损害后果也是会产生的,由于患者患有先天性的严重的心脏病,心室间隔肌部缺损,左右心房相通。

该疾病是先天具有的,即使经抢救,也会产生死亡的后果,因为该患儿先天性心脏病是无法通过手术治疗康复的。因此,x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并不存在,其鉴定为过错轻微是不当的。

5、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能成立,其中,尸体冷藏费已经包含在丧葬费里,不能再另外主张;精神损害金由于是患儿自身的疾病造成的不良后果,其请求精神损害金没有依据;对于其他费用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黄某娣婴符合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致心力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参与程度建议10%。黄某娣、黄某龙支付了鉴定费17310元。

【医疗过错分析】

1、医方对黄某娣婴的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1、医方未尽告知义务;2、医方违反诊疗常规和规范,未尽注意义务。

2、患儿因患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基础上,肺部感染,新生儿脓毒血症,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后果。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新生儿因先心病死亡,医方未尽告知义务须担责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承担10%的责任,赔偿12444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