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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行前列腺癌切除术,发生直肠尿道瘘手术并发症

作者:天津董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原告齐某华因“饮酒后小便不能自解”进入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治疗,次日行“经直肠前列腺穿刺活检”,术后予以抗感染等治疗,同月20日出院。2016年12月16日,原告再次进入被告医院治疗,于同月23日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根治性前列腺切除术”,于2017年1月2日出院。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行前列腺癌切除术,发生直肠尿道瘘手术并发症

2017年2月13日夜间,原告齐某华的导尿管气囊突然破裂,遂至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急诊予以重新导尿。后再次出现导管气囊炸裂,予以重新导尿。2017年2月16日至25日,5月25日至6月16日,原告齐某华先后两次在s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分别予“乙状结肠造瘘”、“尿道直肠瘘修补”。

2017年6月17日,原告齐某华进入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拟诊“尿路感染、前列腺癌术后、尿道直肠瘘修补术后、结肠造瘘术后”,于同年7月10日出院。2017年7月11日,原告齐某华进入s电力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尿道直肠瘘术后、2型糖尿病、结肠造口状态,并于2017年7月17日出院。

2017年7月24日,原告齐某华因“造瘘管引出黄色浑浊尿液一周”进入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拟诊“尿路感染、前列腺根治性切除术后,尿道直肠瘘修补术后、结肠造瘘术后”,予以综合治疗,并于同年11月13日出院。

2017年11月15日,原告齐某华进入s电力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尿失禁、尿道直肠瘘、2型糖尿病,并于2017年11月30日出院。原告齐某华共住院216天,支付医疗费(含门诊费)合计55097.27元。

【患方观点】

被告医生手术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损伤原告直肠才终致直肠尿道瘘,导致目前存在尿失禁、结肠造瘘状态。

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行前列腺癌切除术,发生直肠尿道瘘手术并发症

【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辩称】

1、原、被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直肠等损伤是前列腺癌常见的并发症,请法院结合两次的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3、原告的部分诉求过高或没有证据,将在质证阶段进一步发表意见。

【鉴定意见】

1、x医学院x附属医院在对患者齐某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风险告知针对性不足;术中发生直肠损伤后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且术中未安排胃肠专科专家会诊;术后处理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2、x医学院x附属医院存在的“术中未安排胃肠专科专家会诊,术后处理不到位”的过错与患者“直肠尿道瘘”(超过1年未愈)、“乙状结肠造瘘”的目前状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3、患者齐某华,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前列腺癌”术中直肠前壁损伤,现留有“直肠尿道瘘”(超过1年未愈)、“乙状结肠造瘘”的目前状态均构成七级伤残。

【庭审意见】

对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承担55%的赔偿责任。费用合计664383.17元,因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已支付x市医学会鉴定费1600元,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应赔偿原告齐某华各项损失合计364690.74元(664383.17×55%-16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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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x医学院x附属医院赔偿原告齐某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6469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