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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问答·著作权:斯坦福AI团队抄袭面壁开源模型是否侵权

作者:法能量传递
2024年5月29日,斯坦福大学一研究团队发布了名为「Llama3V」的模型,有人在推特上披露:斯坦福AI团队抄袭中国面壁开源模型。有人在自媒体设问:“斯坦福AI团队抄袭中国面壁开源模型是否侵权?”究其原因,大陆有类似开发因某自媒体“曝光”而“胎死腹中”,抄袭开源软件是否侵权,还需从具体的案例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著作权:斯坦福AI团队抄袭面壁开源模型是否侵权

今日法律问答:著作权

一、木兰“换皮”Python事件

2020年1月,国内某自媒体披露:“中科院闹乌龙,Python‘换皮’成木兰。”事件的起因是:《面向智能物联,中国科研团队发布“木兰”编程语言体系》一文发布后,有人打开木兰语言环境后,发现类似命令行的编程环境的函数很多和Python一致。

木兰“换皮”Python事件经过几天的发酵,1月19日,“木兰”语言研发团队负责人刘雷表示“郑重道歉”,披露事件的自媒体获得了丰厚了流量。随后,中科院回应“木兰”抄袭Python事件,已对当事人刘雷停职检查。有人可能要问,中国科研团队发布“木兰”编程语言体系,原版Python的著作权人为何没有提出异议,中国人反而乱了阵脚?

中国人乱了阵脚的原因很简单。一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刑事责任,而司法实践不理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追究刑事责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具体而言“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多数人理解计算机软件不能体系解释该类权利的保护,如,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条第(八)项著作权的类型包括计算机软件,不少人据此看不到前述规定。

今日法律问答·著作权:斯坦福AI团队抄袭面壁开源模型是否侵权

木兰“换皮”Python事件

二、中国面壁起诉斯坦福AI团队的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或者规则,中国面壁起诉斯坦福AI团队侵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在美国起诉。二是选择在中国法院起诉。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或司法解释,在是我起诉斯坦福AI团队侵权,大陆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有人可能认为,国内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有人可能要问,中国面壁在美国起诉斯坦福AI团队侵权又是什么结果?美国是不成文法国家,裁决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通过先例确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英国法官早有判例: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涉及思想和表达方式。据此,中国面壁在美国起诉斯坦福AI团队的多数结果是不构成侵权。

今日法律问答·著作权:斯坦福AI团队抄袭面壁开源模型是否侵权

三、《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另外规定的原因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八类著作权权利,计算机软件权利置于最后一项,即,第八项。究其原因,多类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如,欧洲大陆国家,前述说的先例就是英国没有“脱欧”前的司法裁判。

计算机语言的表达方式有限,仅为“0”“1”,据此,发现木兰“换皮”Python事件的自媒体人还真有“天赋”:从众多的“0”“1”判断出“换皮”。“0”“1”表达语言信息并不是计算机人的发明,如,电报中的莫尔斯电码就是“短”“长”结合。

如果认为“0”是“短”,“1”是“长”,莫尔斯电码发明人是否可以告计算机软件程序编写人侵权?当然不能,其原因是莫尔斯电码即使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保护期限也早已超过。

《著作权法》第六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对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另行规定。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其中的“等”使得在国内因软件的侵权诉讼极为罕见。

第二十九条还进一步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本条事实上是阐明计算机软件有限保护的理由。

就斯坦福AI团队抄袭中国面壁开源模型而言,其特殊性还有“开源”。开源应当理解为计算机软件的公共信息,或者基础信息,如,不少软件基于开源信息而开发,从而达到“兼容”的目的,或者要求。据此,在计算机软件开发方面,大陆相关的团队需要有“拿来主义”勇气,否则,中国软件开发人可能眼睁睁看着美国人、印度人软件系统的进步,如,大陆至今没有流行的计算机操作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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