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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 法治护航 安全新篇

作者:绿春融媒
专题 | 法治护航 安全新篇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它肯定了自1986年以来逐步形成的道路交通管理体制,并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制定了系统明确的规范。这一法律的出台,不仅彰显了大陆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的法治化进程,更实现了以往多部单项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机整合与协调统一,为构建更为科学、规范、高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20年来,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大陆各级政府和公安交管部门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大幅提升,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进程、加强事故预防、规范交警执法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

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陆已全面跨入汽车社会,交通出行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汽车出行成为交通常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20年间,大陆道路交通要素快速发展,人员大流动、货物大流通、交通流量大增长,道路交通压力倍增。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不断强化法治思维,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执法,有力推动了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完善配套法规,修订执法规定,规范交警执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现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与执法细则,成为落实该法规定的关键所在。当前,全国多地已结合地方实际,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等亦积极作为,颁布修正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结合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所发生的新形势新变化,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此外,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交警执法规范化等方面,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不仅有效规范了执法行为,更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能够得以有效落实,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秩序。

强化事故预防机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关注事后处罚,更强调事前预防。20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全方位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人、车、路”各类交通要素入手,加强源头监管和源头治理,扎实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打造更安全、更畅通的交通环境。从驾驶人考试培训、车辆生产检验,到道路隐患治理、企业安全检查,形成了一套立体化的事故预防网络。根据公安部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自2004年至2023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从1.07亿辆增长到4.35亿辆,其中汽车从2742万辆增长到3.36亿辆;而同期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人数则从9.25人降至1.38人,降幅显著。这一成效的取得来之不易,离不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深入实施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履职、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强化管理的共同努力。

严格公正执法与持续性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均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展开,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重点和突出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交通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从严查处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强化“一盔一带”,持续开展“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隐患治理等,严管路面通行秩序,持续保持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道路交通管理步入智能化新时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年以来,大陆道路交通管理积极融入科技元素,实现了从传统人工管理向智能科技化管理的跨越,有效提升了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首先,非现场执法成为常态。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非现场执法先行作出创制性规定,其后又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规范使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通知》、(公通字〔2007〕54号)《公安部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93号)、《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公交管〔2020〕73号)等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出台,初步形成了交警非现场执法的规范体系。当前,非现场执法被广泛运用于治理超速、违法停车、闯红灯、压实线、违反限行、不系安全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路肩行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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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传统的交警执法模式,非现场执法的优势体现在:第一,比起警力资源,设备监控的成本低廉;第二,比起传统的拦车处理,不影响道路正常交通,也不会造成因执法操作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能显著提升整体道路的通行效率;第三,借助科技手段实现对道路交通的全天候、全方位监控,能够有效填补人力执法在时间和空间覆盖上的局限,确保监管的连续性与常态化,尤其对于稍纵即逝的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实时捕捉并记录,执法效率更高;第四,能够确保对违法行为处理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一旦违法数据录入系统,其更改或删除必须遵循严格的预设程序,能够有效防止诸如私下销单、权钱交易等不良风气的滋生。

交警非现场执法规范的主要经验和核心元素被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所吸纳,并在此基础上予以发展,提出了不低于传统程序的权利保护标准。该规定不仅适用于交警非现场执法,也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在行政执法中的广泛运用预留了可观的法律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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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前沿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于道路交通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建设“交通强国”的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其中智慧交通的建设已然成为重点发展领域。

智慧交通作为现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的产物,通过集成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5G通信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对交通系统的实时监测、精准分析、智能决策与协同管理,从多个维度显著增强了道路安全性能,对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上海市公安交管部门近年来持续在智慧公安框架下推进智慧交通建设,根据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要求和智慧公安建设部署,全面推进上海城运系统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子系统建设,用“智慧交通大脑”实时感知和综合测算人、车、路等交通要素,动态分配路权,智能诱导交通,指导警力及时综合调整。北京、西安等地已广泛应用智能信号控制系统,通过实时调整信号灯配时,实现“绿波带”通行,车辆在主干道上能够以适宜车速连续通过多个绿灯,不仅提升了道路通行效率,也减少了因车辆频繁启停而引发的追尾等事故。此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公安交管部门能够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时发布交通信息、安全提示、执法动态,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路线,增强安全意识。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这些平台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参与交通治理,形成警民共建、共治、共享的新型交通管理模式。

无人驾驶时代的法律引导与安全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这20年,不仅是道路交通发展的黄金时期,更是法治护航下交通安全新篇章的开启阶段。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道路交通领域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其中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代表,已逐步走向现实道路,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和道路交通管理体系。近两年,大陆深圳、上海市浦东新区、无锡等地相继出台了自动驾驶的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累自动驾驶立法经验;10余个城市允许全无人商业化试点运营,50余个省市区出台测试示范实施细则,有力支持和推动了智能汽车产业发展。面对这一趋势,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法律,必须与时俱进,积极回应时代挑战,继续充分展现其科技性和时代性,特别是在无人驾驶的问题上更应有所作为,为其安全、合法运行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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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机动车由驾驶人控制。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注意义务、法律责任为规制重点,对于能够人为干预的自动驾驶车辆,现有法律规范基本适用。但对于完全由人工智能控制的无人驾驶,已在一些方面突破了既定的法律框架。无人驾驶汽车广泛运用于现实的交通环境之中,与辅助自动驾驶车辆、传统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错综复杂的交通关系,必将增加道路交通环境的复杂性。技术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与引导,世界各国在竞相角逐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先机的同时,都特别注意通过立法手段保障自动驾驶安全。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其独特的规范视角,如不过多规定具体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相应程序,而是从车辆准入与管理、驾驶人管理、通行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现场处理等方面,处理与自动驾驶发生的关系。无人驾驶需要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但仅为个别增补,包括准入条件、交通事故与违法处理、保险、数据访问和保护、网络安全等。其他多数规范,如通行规则、标志标线等仍然依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在价值层面上,依然关注行驶安全,与此同时,需要平衡鼓励自动驾驶技术创新、行业发展与规制技术风险之间的关系,更注重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

回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20年,见证了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智能化的深刻变革,见证了严格公正执法在事故预防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效,见证了科技手段在提升管理效能上的巨大潜力,更见证了大陆在无人驾驶时代法律引导与安全保障方面的前瞻布局。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其与时俱进的精神、科学严谨的制度设计,为大陆道路交通事业的繁荣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治支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继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进程,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进一步加强科技支撑和信息化建设,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加强社会共治和公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未来,期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力指引下,大陆道路交通安全事业能够继续乘风破浪,向着更高效、更安全、更智能的目标迈进,为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贡献力量。(文/清华大学法学院 余凌云、董佳乐 图/赵雅丹、孙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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