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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院透析室水压低无法供水,造成无法行透析后患者死亡

作者:梁波律师医疗诉讼团队

一、患方诉称

2023年5月15日之前,赵某恩(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因身患尿毒症已经在x县人民医院数次行血液透析(肾透析),透析时间为每周一三五。2023年5月15日(周一)6时许,赵某恩按照往常预约时间前往x县人民医院处等待肾透析。

医疗纠纷:医院透析室水压低无法供水,造成无法行透析后患者死亡

直至等到当天下午13:40分赵某恩出现憋喘严重,治疗20分钟后出现意识障碍,14:05分出现心脏骤停、呼吸停止,抢救一直持续至14:40分,赵某恩仍无自主心跳,14:50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二、患方观点

赵某恩生前多次前往x县人民医院处做血液透析,其与x县人民医院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x县人民医院应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为赵某恩提供安全、有效的诊疗服务,但x县人民医院作为具备血液透析能力的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却没有相关停水后的应急预案以备血液透析患者紧急使用。

作为具有高度注意义务的医疗机构,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诉请赔偿1006859.6元。

三、被告x县人民医院辩称

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因其慢性肾衰竭持续恶化导致的心力衰竭。患者不遵医嘱,生活不规律加速了其病情恶化是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在患者死亡当天,患者及其家属拒绝CRRT治疗,也不到x县中医院进行治疗,是导致其心力衰竭的另一原因,是由其自己造成的,x县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责任。x县人民医院在患者出现憋喘严重时及时进行了抢救,抢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x县人民医院认为患者的死亡结果是因其疾病进展、自身生活不规律以及自己拒绝进一步治疗造成。x县人民医院对其死亡结果不应承担责任。即使x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责任,也只应承担不高于10%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县人民医院为赵某恩的诊疗过错系次要原因。赵某琳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系次要原因过轻。x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琳提出的异议作出了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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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过错分析

1、结合送鉴资料及陈述会了解,被鉴定人赵某恩2020年诊断为慢性肾衰竭,定期至x县人民医院行血液透析治疗,平素每周三次(周一、周三、周五),患者于2023-05-15,08点前常规至医方行血液透析治疗,被告知因透析室水压较低(水管破裂停水),未启动应急预案。

2、09时许患者诉有胸闷、憋喘症状,医方听诊肺部有啰音,测得血压较高,期间患者不敢平躺,呈端坐位,患者既往透析期间多次查pro-BNP明显增高,此次就诊前期(约一月),透析频率较平素有所增加,前一次透析因不适提前下机,下机时血压较高,说明患者慢性肾脏病病情控制并不理想。

3、医方对于慢性肾脏病长期进行透析治疗的患者,未重视该疾病对其他脏器如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导致在患者出现异常表现时未能予以处理,存在过错。

4、本例患者此次就诊时已处于慢性肾衰竭,属于慢性肾脏病晚期阶段,此前规律每周三次透析,此次就诊前期透析频率增加,透析示脱水超滤大致在4-5kg左右,透析期间体重基本增长约4kg,说明患者水容量控制较差。

患者终因心力衰竭死亡,心血管病变是慢性肾脏病常见的并发症及死亡原因,患者终死亡主要与其自身慢性肾脏病长期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而并发心衰有关。医方血透室发生停水突发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对于患者等待血透治疗期间出现不适症状以及异常体征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及完善相关检查评估患者病情,或者及时告知患者进行CRRT治疗的必要性以及拒绝CRRT治疗可能带来的风险,甚至建议其尽早前往外院治疗,如患者拒绝应签字确认,CRRT治疗时机较为迟滞,存在过错。

医疗纠纷:医院透析室水压低无法供水,造成无法行透析后患者死亡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月19日判决,x县人民医院承担30%责任,赔偿373582.3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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