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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不等比减资”的实操要点及难点破解

作者:审计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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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的问题与困惑

新公司法颁布后,不断有公司投资人前来咨询律师有关“不等比减资”的问题:不等比减资如何操作?实务中公司和股东需要考虑和处理的要点难点有哪些?难点问题如何应对?减资风险如何应对?

概括起来,投资者对不等比减资存在的困惑问题,主要有:

(1)不等比减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如何约定不等比减资?

(3)如何制定不等比减资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4)如何判断公司不等比减资决议的成立与生效?

(5)减资前置程序中,如何确定和通知债权人?债务如何清偿或担保?

(6)减资对价如何确定、如何支付?能否将资本公积返还给减资股东?

(7)是否需要签订不等比减资协议、协议要点如何确定?

(8)若不等比减资方案遇阻推行不能,应如何救济?有什么备选方案?

(9)假如违规减资,将会面临怎样的风险责任?

针对投资人提出的问题和困惑,我们站在公司法律师专业角度,根据新法规定,结合实务经验,逐一作出解答。

二、不等比减资的新法规定

公司减资,是公司生命周期中的重大事件。以往公司减资实践中,存在股东不按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减资的情形,称之为“不等比减资”,或者“定向减资”。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制,在公司进行不等比减资的决策和实务中,往往出现大股东利用强势地位和资本多数决的规定,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比如,公司经营好的情况下,让小股东减资或者退出;公司经营不好的情况下,大股东减资,让小股东来承担公司经营不利的风险。

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减资比例的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三款)

根据新规,公司实施减资时,等比例减资是原则,不等比减资(包括定向减资)是例外。

三、什么是不等比例减资?什么是定向减资?

根据新公司法,对不等比减资,可以作如下理解:

不等比减资,就是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而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通俗地讲,就是有的股东减的少或者不减,而有的股东减的多或者全部减完而退出公司。

在不等比减资中,如仅对部分股东进行减资,又称之为定向减资。比如,私募股权投资中,因控股股东与投资人对赌失败而触发公司回购条件后,公司对投资人实施的减资,即为定向减资。

四、不等比减资对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公司实施不等比减资,至少涉及目标公司、未减资股东、减资股东、公司债权人、目标公司的董事高管等五方利益,我们称之为“利益相关方”。

由于公司实际经营和治理情况的不同,减资对相关各方利益的影响,可能是积极的、正向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负面的。对此作出合理的分析,有助于各方确定对公司实施不等比减资采取何种态度(支持/反对)。

1、对公司和非减资股东的影响:

(1)实质性的公司减资,意味着公司总资产的流出和减少。

(2)但如股东之间矛盾纷争不断,让部分股东通过减资退出,对稳定公司经营和非减资股东的利益来说,还是有利的。

(3)不等比减资,直接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甚至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2、对减资股东的影响:

在公司经营不利或者公司股东纷争不断的情况下,部分股东通过减资,可以收回投资,减少因投资失败而遭受的损失。

财务投资人在触发目标公司对赌回购条件时,通过目标公司对其定向减资,可以收回投资或获得现金补偿。

3、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

公司减资会减少公司资产总额和偿债能力,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故减资前,公司应依法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依法按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前置程序。

4、对公司董事高管的影响:

如公司董事、高管未按法定减资程序,实施公司减资,将面临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的风险。

五、不等比减资的发生场景

不等比减资发生的场景,通常有以下几种:

(1)调整公司股权结构的需要:因公司内部原有股权结构不合理,比如贡献大的股东持股少,贡献小的持股多,出于公司长远发展考虑,需要通过不等比减资,将股东各方的持股比例调整到相对合理的结构状态。

(2)股东股权退出的需要: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因经营理念或者利益发生矛盾和纠纷,无法调和,部分股东又无法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情形下,而选择通过定向减资退出。

(3)回购型股权融资:基于股权融资(投资)协议约定,在控股股东或者公司与投资人对赌失败,触发了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方股权情形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以便收回投资。此时,需要目标公司对投资人定向减资,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投资人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详见《九民纪要》第 条)。

(4)其他情形下的不等比减资。如因不履行出资义务被取消股东资格、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等法定情形下而发生的公司股权(份)回购,也可能需要进行不等比(定向)减资。

六、不等比减资的实务要点及难点破解

以下对不等比减资的实务要点及难点应对,作简要剖析。

(一)实施不等比减资,须有合法依据

23版新公司法规定,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可实施不等比减资,这是新法规定的硬条件。

1、不等比例减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个人理解,新公司法下,以下5种减资情形应属于法定的不等比减资:

(1)基于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而进行的减资、注销情形;

(2)基于第89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对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进行的减资、注销情形;

(3)基于第89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对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而进行的减资、注销情形;

(4)基于第161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的股东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而进行的减资、注销情形;

(5)基于第162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股份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而进行的减资、注销情形。

2、如何理解有限公司不等比减资应由“全体股东作出约定”?

有限公司不等比减资,不能简单适用公司法有关减资应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资本多数决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大股东利用自己持有多数股权的优势地位而实施定向减资,损害小股东利益。

有限公司不等比减资,由“全体股东作出约定”,主要存在三种方式:

(1)全体股东签订股东协议,对不等比减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条件作出约定。这是最直接、简便的方式。

(2)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的公司章程中对不等比减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条件作出规定。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会作出的有关不等比例减资的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那么该章程不论是公司的初始章程,还是章程修正案,对章程中的该项规定也必须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3)全体股东没有签订股东协议对不等比减资作出专门约定,也没有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章程约定,则公司实施不等比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同意。

实践中,股权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签署“对赌回购”条款,约定投资人从目标公司定向减资退出,因目标公司存在多轮融资安排,多数情况是与目标公司和控股股东单独签署协议,而非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在新公司法下,该类回购条款效力将存疑。

3、股份公司章程对不同比减资的规定,适用哪种表决规则?

由于新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份公司不等比减资须由全体股东作出约定,故对股份公司章程中不等比减资规定的表决,仍适用公司法有关减资的资本多数决的规定,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

来源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