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作者:审计老A

更多IPO财税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搜索关键词,阅读专业解读资料。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不理解的关键点和疑难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版主当天回复,也可以电话和VX13439040828咨询上市和非上市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2024年6月1日,因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深交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和科技”)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安装服务的企业,为国内知名的绝热节能工程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公司生产的高性能泡沫玻璃、硬质聚氨酯泡沫、防潮密封类辅材、高密度保冷管道支吊架以及其他配套材料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液氢(LH2)、煤化工、空气分离、城市建筑、轨道交通等行业的各类储罐、管道和设备绝热节能领域,是工业、建筑等下游领域重要的绝热节能材料。

01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被举报后遭取消

一年存在三份审计报告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工信部取消发行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并导致发行人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荣誉被取消,发行人称不存在数据造假故意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

工信部接群众举报后要求当地工信部门就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江苏德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被举报有关情况予以核实。经对比佐证材料,基于同一年度不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数据不同的谨慎性考虑,于2022年10月13日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工企业函[2022]136 号《关于取消“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的函》,认为德和科技存在申报数据存疑情况,决定取消德和科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收到相关取消江苏德和“小巨人”的函件。

详细如下:

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过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问题 6. 关于企业荣誉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工信部取消发行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并导致发行人第一批重点“小巨人”企业荣誉被取消,发行人称不存在数据造假故意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企业荣誉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被取消的具体原因,分析说明认定不存在数据造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依据,并结合与主管部门的沟通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可能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请发行人结合相关企业荣誉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被取消的具体原因,分析说明认定不存在数据造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依据

(一)关于发行人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的概述

德和科技是一家专注于高性能绝热节能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安装服务的企业,公司2020年12月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选定为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于2021年6月被评为建议支持的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德和于2021年9月被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选定为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具体申请情况如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二)发行人被取消企业荣誉的过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工信部中小企业局”)接群众举报后要求当地工信部门就德和科技及其子公司江苏德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被举报有关情况予以核实。

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在收到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举报材料核实函的回复文件后,经对比佐证材料,基于同一年度不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数据不同的谨慎性考虑,于2022年10月13日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工企业函[2022]136 号《关于取消“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的函》,认为德和科技存在申报数据存疑情况,决定取消德和科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未收到相关取消江苏德和“小巨人”的函件。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从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处知悉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并于2022年11月18日向工信部提交行政复议程序,经与工信部中小企业局沟通,于2022年12月26日向工信部申请撤回行政复议。公司2022年10月28日更新在审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版本时,并未知悉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事项,因此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更新相关内容。在获悉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事项后,公司招股说明书已及时更新了相关描述,进行了风险提示,并上报证监会。

(三)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原因说明

发行人被取消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的原因如下:

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局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的工企业函[2022]136号《关于取消“德和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的函》以及与工信部中小企业局、浙江省经信厅工作人员的官方电话沟通,工信部中小企业局认为德和科技2019年数据存在三份审计报告,三份审计报告的数据存在差异,因此德和科技存在申报数据存疑情况,基于谨慎性考虑,决定取消德和科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但其同时确认德和科技不属于故意造假骗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的情形,不属于惩罚与处罚措施,后续依然可以再申请。

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嘉兴市秀洲区经济信息商务局、嘉兴市秀洲区财政局、王店镇人民政府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德和科技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荣誉主要系因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第一批重点“小巨人”的申请文件中,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点不同、职业判断差异等原因,导致审计数据存在同一年份出现不同数据,德和科技不存在数据造假、故意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

综上,公司被取消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主要因存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点不同、职业判断差异等原因,导致对同一年份的审计数据有差异,但公司不存在数据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存在故意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

同一年份存在多份审计报告数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申报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重点“小巨人”、IPO时,存在三份审计报告,主要系:天健会计师作为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会计师,曾出具2018年审计报告,后因IPO涉及核查相关程序(如客户供应商走访等)未完成,在公司申请“小巨人”期间,尚未出具审计报告,因此公司找当地的嘉兴天越会计师、嘉兴百索会计师出具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在完成IPO核查程序后,天健会计师出具了2019-2021年审计报告。

虽然三家不同会计师针对同一年份出具不同数据的审计报告,但公司提供的收入成本表、研发项目台账、研发投入明细表等未经审财务数据均真实发生。

三份审计报告涉及数据差异的年份为2019年和2020年,不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数据存在差异是本次工信部取消德和科技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的原因,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以天健会计师IPO申报数据是否符合申请“小巨人”的要求

根据天健会计师对德和科技IPO以及新三板挂牌年报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年-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如下表所示: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因此,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符合各项“小巨人”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0%的要求。

公司研发部门人员以及研发辅助人员均符合当时申请“小巨人”时关于“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定义,公司申报IPO时研发人员以及研发辅助人员人数与申请“小巨人”时一致,因此研发人员占比也符合各项“小巨人”的要求。

德和科技2019年-2022年获取专精特新“小巨人”相关政府补助汇总如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对发行人的影响

(1)补助金额占净利润比重较小,且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影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

德和科技在2021年共取得287万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占2021年净利润的3.50%,占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3.40%;德和科技在2022年共取得194万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占2022年净利润的2.49%,占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37%,总体占比较小,且上述均为非经常性损益,不影响报告期内扣非后净利润,对公司整体业绩影响不大。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2022年收取50万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补助不会被收回。因此,若德和科技后续与专精特新“小巨人”及重点“小巨人”相关的政府补助481万被要求收回,对公司整体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后续获取客户订单不以是否专精特新“小巨人”为前提,且江苏德和仍然保留专精特新“小巨人”荣誉

德和科技获取客户以及未来取得订单不以是否专精特新“小巨人”为前提,主要生产子公司江苏德和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仍保留,后续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不影响公司名称冠有“科技”字样

公司专注于绝热节能领域的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尤其是在低温和超低温绝热储运应用装备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和实验环境,先后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火炬计划。目前,公司已拥有专利150项,其中发明专利9项;主营产品泡沫玻璃达到美国ASTM和欧盟BS EN标准,技术水平位于行业领先。公司获得2020年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称号,公司子公司江苏德和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仍然保留。因此,不影响发行人名称中冠有“科技”字样。

02

竞争对手提起高额诉讼

发行人称其意在引起审核部门关注

此外,德和科技竞争对手还提起高额诉讼。

2023年6月,浙江振申绝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德和科技及子公司南通嘉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害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从2015年开始,除本次诉讼以外,振申绝热先后以专利侵权向公司提起的诉讼达到7起。振申绝热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为5,000万元,明显大幅度高于涉诉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也远高于振申绝热前一次就同一专利提起诉讼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50万元。

德和科技认为,振申绝热本次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使德和科技在股票上市审核过程中涉诉金额提高,从而引起交易所审核部门的关注,影响发行人上市进程。

详细如下:

就上述原告振申绝热与被告德和科技、南通嘉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案号为(2023)苏05民初737号。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南通嘉海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相关诉讼材料。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本次诉讼已于2023年8月1日开庭,庭审后法官基于控辩双方观点,决定对南通嘉海生产设备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验已于2023年8月31日完成,并于2023年9月26日第二次开庭;2023年10月18日,苏州中院驳回振申绝热撤诉请求;2023年11月3日第三次开庭,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驳回原告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并于2023年11月24日出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737号)。2023年12月,发行人已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振申绝热提交的《上诉状》,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受理通知书。

上述诉讼争议产生主要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市场竞争的延续,发行人不构成对竞争对手的专利侵权,已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即使竞争对手未来再次就相同专利进行诉讼,预计可能承担的损失有限,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不用计提预计负债。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已在《招股说明书》充分披露。

具体分析如下:

一、说明上述诉讼争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发行人已采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未来可能承担的损失情况,是否计提预计负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上述诉讼争议产生的背景、原因及最新进展

公司的高性能泡沫玻璃制造技术在国内为领先水平,细分领域主要竞争对手为振申绝热,国外主要竞争对手有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振申绝热与发行人属于同行业国内的直接竞争对手,且两者产能为泡沫玻璃行业国内排名前二。

近年来,随着大陆“炼化一体化”和LNG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下游石化行业增加对生产、储存等装置改造和产能的升级,提升了对高性能泡沫玻璃及相关绝热材料的需求。为了更多地抢占市场份额,振申绝热与发行人展开了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振申绝热及发行人市场份额及产能对比情况如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1、本次诉讼系振申绝热就同一专利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起的第二次诉讼

振申绝热曾于2019年8月就涉诉专利以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德和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江苏德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费用50万元,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376号。振申绝热主张被控侵权装置构成对其ZL200810062869.3号专利侵权。

ZL200810062869.3号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泡沫玻璃用发泡粉体原料的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①上料工段:将玻璃原料由输送设备输送至原料仓;②配料工段:原料仓按设定配方由计量装置称量并连续向磨机进料端进料;③粉磨工段:由磨机进行连续研磨,同时磨机出料端连续出料;④成品仓工段:出料后的发泡粉体原料由输送设备输送至成品仓。

所述的配料工段中:玻璃原料采用批次计量秤称量至磨机进料端,发泡剂采用全自动微量电子秤称量至磨机进料端;所述的粉磨工段中:磨机采用管磨机,磨机内部圆周壁上和进料端一侧的筒壁上砌有一层耐磨高铝陶瓷衬砖,研磨介质采用圆柱体状的高铝陶瓷锻;所述磨机内设有隔仓板将磨机筒体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第一仓室和第二仓室,第一仓室选用直径较大有研磨介质,第二仓室选用直1-6径较小的研磨介质;磨机出料端上部设有出气口,出气口上方设有吸尘器吸风口;各计量装置、磨机和输送设备均连接PLC控制系统”。

德和科技子公司江苏德和认为,被控侵权装置与振申绝热ZL200810062869.3号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具体如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振申绝热申请法院到江苏德和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的工厂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照片和视频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批次计量秤”,为查明案件事实,随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以及双方代理人曾多次去江苏德和厂区进行现场勘验,亦均未找到批次计量秤,故振申绝热于2020年7月1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准许振申绝热撤诉的裁定。

因此,本次诉讼系振申绝热在第一次就涉诉专利对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德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专利起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振申绝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明显不合理

振申绝热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为5,000万元,明显大幅度高于发行人涉诉产品所获得的利益,也远高于振申绝热前一次就同一专利提起诉讼主张的侵权赔偿金额50万元。振申绝热本次诉讼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目的是为了使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审核过程中涉诉金额提高,从而引起交易所审核部门的关注,影响发行人上市进程。

因此,发行人认为在其上市审核过程中,振申绝热频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且涉诉金额明显不合理,其干扰发行人上市进程、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念极其明显,其目的系阻碍发行人上市。

3、振申绝热在发行人上市过程中多次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除本次诉讼以外,振申绝热先后以专利侵权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起的诉讼达到7起,最终均以法院驳回振申绝热的诉讼请求、裁定振申绝热撤回起诉或者调解结案,未出现法院认定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侵犯振申绝热专利权的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5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后,振申绝热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发行人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721436002.0)。

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前述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3月27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61063号),决定该案涉及的专利权全部无效。鉴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振申绝热于2023年3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在撤回前述案件起诉之后,振申绝热又于2023年6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4、本次诉讼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认为振申绝热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

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05民初737号),经一审判决,苏州中院认为:先前振申绝热就德和科技子公司江苏德和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曾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现场勘验、开庭审理后最终以振申公司撤诉结案。

本案中,振申绝热继续指诉德和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南通嘉海侵害其涉案专利权并诉请高额赔偿,而此时正处于德和科技上市审查过程中,但振申绝热却在苏州中院组织各方进行现场勘验后又向法院申请撤诉并大幅度降低赔偿诉请。

振申绝热以侵权为由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不可取,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苏州中院基于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发挥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对振申绝热的撤诉不予准许,并在查明事实后及时作出裁判。

5、竞争对手的上诉

2023年12月,振申绝热不服苏州中院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振申绝热在《上诉状》中认为:①原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批次计量秤,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②原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圆柱体状研磨介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③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侵权为由反复提起诉讼转而又撤诉的举动实不可取,本质上系依法维权掩盖下的滥用诉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程序错误。

03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管金国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及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公司29.36%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管金国、陈明德和陈静3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及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了公司39.63%的表决权,三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其中,管金国先生与钱清清女士系配偶关系,陈明德先生与陈静女士系父女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IPO企业被举报到工信部!报告期首年存在3份审计报告

公司股东程凤法和程鹏飞系父女关系,程凤法与程志明、程志庭为亲兄弟关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程氏家族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6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63%。

公司股东沈芳和吴美金系母女关系,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沈芳女士和吴美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94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49%。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