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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侮辱司法人员,罚!

作者:菏泽中院

逃避执行

还在网上隔空泄愤

可惜这点“硬气”用错地方

和普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挑衅侮辱司法人员,罚!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李某此前在某网络租赁平台租用了一台全新手机,在分期支付5期款项后,李某突然失联,平台无法收回剩余租金和手机。为此,平台运营商A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按协议支付手机买断款。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向A公司支付5805.7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挑衅侮辱司法人员,罚!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向李某送达执行文书,李某收到后发信息称“我在外省,有必要就来抓我”“一分钱没有,随便你们冻结,我用现金”,后续其多次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使用污言秽语侮辱执行人员,恶意不履行生效判决。

法院执行

李某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2024年5月,执行人员向李某发送通知书,责令其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李某如逾期未履行,则拘留十五日。

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电话联系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对李某进行训诫、释法明理。李某表示自己存在不尊重法律的错误行为,对此前拒绝执行的行为进行道歉,承诺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法院提交检讨书。10天后,李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

鉴于李某悔过认错的态度诚恳,以及案件已经达到执行效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李某在线上挑衅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李某对罚款决定无异议,按时缴纳,同时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再次向执行人员道歉。

挑衅侮辱司法人员,罚!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阻碍执行、侮辱司法人员的行为,不仅是对司法人员人身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当事人在线上的一言一行也等同于线下行为,同样应遵守法律。针对试图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司法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又在线上挑衅、侮辱司法人员,触犯了法律规定,应受到惩处。

普法君提醒,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公民都应当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尊严。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法院的强制执行。

挑衅侮辱司法人员,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