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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与互联网专条(72)

作者:YunfangW

QQ挂机软件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公司系群盯盯软件的研发、运营主体,同时认定被告公司应对案涉挂机软件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理由是:

  • 被告公司虽然提出挂机软件并非其开发,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挂机软件的研发主体;
  • 即使挂机软件并非被告公司研发,基于以下案件查明事实,被告公司也应对案涉挂机软件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1)案涉群盯盯软件与挂机软件在实际使用中存在紧密联系,即群盯盯软件的正常运行必须依赖于挂机软件;2)被告公司收取客户费用时也并未明确区分两款软件各自的收费数额。

今天看的案例中,被告提供的侵权软件具有利用技术手段下载百度文库内容的功能,被认定落入第12条规制范围。

百度文库下载案

本案原告是“百度文库”产品运营方。

2022年,原告发现某商贸行在PDD平台开设多个店铺:

  • 每个店铺分别开设多个链接,售卖针对百度文库VIP会员、付费文档“不限次数”“永久有效”“购买后永久免费”的侵权软件,且以“百度文库”等原告享有权利的商业标识作为宣传侵权软件的关键词;
  • 用户在案涉店铺完成购买后,店铺会使用蓝奏云网盘提供“小叶下载器”“冰点文库”等侵权软件下载;
  • 根据被告宣传以及原告实际下载、操作测试,被告售卖的侵权软件可实现针对百度文库VIP会员、付费文档“不限次数”“永久有效”“购买后永久免费”的结果。

原告认为百度文库的主要盈利模式是通过向用户出售VIP会员、付费文档等方式进行合理合法营收,被告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导致原告潜在用户流失、对原告服务构成实质性替代,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将某商贸行、蓝奏云运营方、拼多多运营方诉至法院。

第一次庭审后,因蓝奏云运营方如实披露涉案网络链接的联系电话、IP地址等信息并删除信息、拼多多运营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申请追加甲、乙为本案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 某商贸行是由甲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民法典第102、104条及个独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为甲个人所有,甲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蓝奏云运营方披露信息显示乙为案涉蓝奏云链接的实际注册者,即提供了侵权软件。

原告认为某商贸行、甲、乙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

  • 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停止通过拼多多等平台非法有偿提供百度文库下载服务,侵害原告权益,非法牟利等行为;
  • 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暂计500万元。

基于以下分析,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在案证据显示,某商贸行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涉案商品,运用技术手段突破百度文库的下载权限,消费者可以通过上述技术手段下载百度文库文档。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对涉案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
  • 本案中,原告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获取收益及竞争优势:

1)原告系百度文库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与百度文库用户之间订立的文库协议,获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文库中文档的授权,并对于百度文库的用户采用差异化的经营模式。

2)原告在经营百度文库的过程中,非VIP用户可以通过上传文档或完成特定任务的方式获得积分,并使用积分兑换下载券后浏览完整文档或下载文档;VIP用户可以通过支付会员费的方式获取相应的会员特权,在特权范围内实现文档浏览和下载。

3)依此运营方式,原告可以通过普通用户上传文档获取积分、用积分下载用券文档的方式扩充百度文库的文档数量;通过VIP用户的付费获取直接的经济效益;亦可以通过针对不同用户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提高服务多样性和用户粘性,进一步推广广告等增值服务。

4)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某甲公司通过正当、合法的经营获取收益及竞争优势。

  • 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某商贸行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原告通过提供网络服务所获取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商贸行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涉案商品,运用技术手段突破百度文库的下载权限,消费者可以通过上述技术手段下载百度文库文档。其行为减少了用户自百度文库下载文档的数量,降低了百度文库用户购买相关服务的可能性,进而造成用户流失,甚至影响广告收入等其他收益,侵害了原告通过提供网络服务所获取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 甲、乙应与某商贸行承担连带责任:

1)某商贸行系甲个人独资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2)乙系某商贸行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案涉“蓝奏云网盘”链接的实际注册者,为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了帮助。

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店铺已经关闭,故要求判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必要。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某商贸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甲、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在赔偿额问题上:

  •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权故意,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以下计算方式:
被告店铺上架的商品均为未经过官方授权的互联网产品的会员优惠卡券、加速器等,系“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业”;其中某戊店铺共有10个售卖链接,显示销量至少有67783余次;参考百度文库包年下载价格为268元/年,原告的实际损失计算为67783*268=18165844元。
  • 法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10个商品链接的具体销售数量以及涉案行为持续的具体时间,也无法证明原告单篇文档的成本等,故无法确定被告的获利数额或原告的实际损失。
在案证据显示,某戊店铺共有10个售卖链接,原告取证人员以3元价格在某丙店购买一件“百度文库VIP专享文档付费文件下载器文档下载……某原格式”,取证页面显示单价均不超过3元,“已拼”数量均在1万以内。
  • 最终结合市场规律并综合考虑双方举证的交易记录的性质、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以及原告对百度文库付出的维护成本、因涉案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用户流量及增值收益损失等多项因素酌定赔偿额。

判决没有对技术手段展开说明,拼多多平台在庭审中披露的信息显示原告向平台投诉被告时用的理由是被告“在百度文库下载百度文库VIP会员文档、下载软件”。

参考:(2023)闽05民初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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