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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判定為判刑

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那麼什麼情況屬于“惡意透支”?具體的“數額”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按照法律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而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數額特别巨大”。

也就是說,如果信用卡欠了五萬元以上,并且經過發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之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就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号,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夾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