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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未明确表示贈與,視為借款

父母資助孩子買房變得越來越常見,這種資助是贈與還是借款?

廣州番禺區的老陳夫婦先後給兒子210萬元用于買房,兒子結婚當月就要出售該套房屋,并拒絕老陳夫婦繼續居住。老陳夫婦遂将兒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小陳返還購房款。

廣州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為不能将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在沒有明确表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判令小陳向老陳夫妻返還210萬元。

兒子結婚當月要賣房 父母讓其先還房款

2015年5月,小陳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了一處172平方米的房屋,總價243萬元,按揭付款,房屋權屬為小陳單獨所有。其父母老陳夫婦在一年多的時間裡分多次、不等額轉賬共計210萬元給小陳。

小陳與女友結婚當月就要求賣掉這套房産,老陳認為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小陳則認為出售房屋是對其個人權利的處分,并沒有損害父母的利益。

争議焦點:210萬元借款還是對兒子的贈與?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結合現實情況,在年輕子女剛剛成年,創業購房壓力大,資金相對困難階段,有條件的父母給予兒子兒媳或者女兒女婿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但從公序良俗角度來講,不能将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這種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由法律所倡導和司法裁判所确認。

210萬元的一筆巨款,在沒有财産所有人明确表示為贈與的情況下,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至于父母予以資助之後,是否要求子女償還,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範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小陳向原告老陳夫妻返還210萬元款項。廣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父母未明确表示贈與,應予認定為臨時資金出借

本案一審主審法官張祎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子女一旦成年,應當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子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

成年子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在經濟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子女不能以父母出資為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為不易,子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