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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遊船隻意外傾覆,索賠時發現被層層“轉賣”,法院:組團社賠償20萬元

作者:九派新聞

68歲的侯老先生與朋友組團前往泰國旅遊,不料在乘船途中遭遇險情,遊船進水傾覆。侯老先生所幸得救,但随身财物丢失,還留下了重度耳聾的後遺症。

回國後,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賠償損失,審理過程卻出人意料,一波三折。

案情回顧

侯老先生退休後經常與朋友結伴外出旅遊,一來二去便與甲旅行社的負責人葛經理相熟,能第一時間獲悉成本效益高的出遊資訊。有一天,葛經理稱近期有個去泰國旅遊的低價團還有空位,問他有沒有興趣參加,侯老先生當即同意,并将他和朋友3人共計1萬元的團費交給葛經理。由于彼此熟悉,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葛經理也沒有開具收據。

次月,侯老先生與朋友滿懷憧憬地踏上了泰國之旅。萬萬沒想到的是,行程第5日在赴海島觀光途中,旅遊團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傾覆,16名遊客與導遊皆落水後被人救起,證件及行李全部遺失,後續行程被迫中斷。

當地負責接待的旅行社與遊客們簽訂了賠償協定,向侯老先生支付了财産賠償費3200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驚魂未定的侯老先生回國後感到聽力嚴重下降,趕緊至醫院檢查,診斷為右耳極重度聾、左耳聽力減退,經過半年治療仍未好轉。保險公司向侯老先生賠付了意外醫療保險金2000元和意外殘疾保險金1.5萬元。

侯老先生認為,該保險金遠遠不能彌補其身心所受傷害,遂向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旅行社賠償人身損害相關費用29萬元,其他财産損失3.3萬元,并全額退還旅遊費用。

辯訴意見

法庭上,侯老先生稱團費以現金形式支付,自己沒有簽過書面合同,收到的出團通知上也沒有具體的旅行社名稱或辨別。

甲旅行社辯稱,甲旅行社雖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險證明》,但與侯老先生之間不存在旅遊合同關系,自己隻是在乙旅行社泰國組團臨時缺人的情況下,将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薦給乙旅行社,責任應由乙旅行社承擔。

法院依甲旅行社的申請追加乙旅行社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乙旅行社到庭辯稱,從未組織過該旅遊線路,亦未收取過團費,不應當承擔責任。銷售員洪某到庭稱,當時其是乙旅行社的銷售業務員,從第三方處接到16人泰國遊的業務邀約,并将錢款和遊客資料轉給了認識的丙旅行社業務員。

法院又追加丙旅行社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丙旅行社承認自己為侯老先生一行泰國旅遊團提供機位服務,收取每人2400元的機位費用,但沒有提供過其他旅遊服務。他們與侯老先生、甲旅行社之間均無合同關系,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向參與組團的其他人員調查驗證。該團領隊暨召集人徐領隊稱,他組織同學去泰國旅遊,與侯老先生等3人一起拼成16人的散客團,籌集費用後交給甲旅行社的葛經理安排機票和住處,到泰國後由地接社安排導遊接待。

人民法院審理

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侯老先生主張其與甲旅行社成立旅遊合同關系,雖不能提供書面合同或出團通知,但甲旅行社出具并加蓋公章的《出險證明》能夠證明該泰國遊活動由甲旅行社組織。甲旅行社申請追加的被告中,乙旅行社的員工出具過付款确認書,丙旅行社為侯老先生等16名遊客提供了機位服務,但乙、丙兩家旅行社均否認收到侯老先生的旅遊費用并提供後續旅遊服務。根據現有證據,甲旅行社不能證明其他被告與侯老先生已形成旅遊合同關系,應認定甲旅行社與侯老先生成立旅遊合同關系。

依據旅遊法相關規定,結合翻船事故對侯老先生聽力損傷結果的參與度,靜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甲旅行社賠償侯老先生各項損失20萬元(已扣除保險理賠金),退還侯老先生除了已發生的住宿、交通、餐飲費用外的團費300元,對侯老先生主張其他财産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說法

楊藝珅

靜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庭

法官

随着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旅遊成為大家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徑。但天有不測風雲,旅遊途中也有可能發生種種險情。旅遊消費者應當如何規避旅遊風險,在意外發生後又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1.選擇正規旅行社,簽訂書面旅遊合同

目前有的線路旅遊市場魚龍混雜,在令人心動的實惠價格背後,往往隐藏着拼團等陷阱,旅遊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銷售人員層層“轉賣”給其他旅行社,以緻最終出現問題時竟不知誰才是真正的組團社。為避免此類風險,旅遊者應選擇具備旅遊經營資質的正規旅行社,與其簽訂書面旅遊合同,傳遞團費時盡量選擇以銀行轉賬或線上支付方式付至旅行社賬戶,要求對方開具正規旅遊發票,出團前記得索取載明旅行社名稱的出團通知及行程安排。

2.旅遊意外發生後明确責任主體,及時主張訴求

旅遊過程中,旅遊者會與許多主體産生聯系,比如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組團社、接受組團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地接社、協助旅行社實際提供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等。根據法律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緻違約的,旅遊者應直接向組團社主張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如果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産損失,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3.出遊前購買足額旅遊保險,做好安全防護

旅遊保險是針對旅行途中可能發生的各種意外所做的保障,包括旅遊人身意外保險、醫療費用保障、個人财物保障、旅程延誤或取消保障等,其特點是針對旅遊的責任全面、保障覆寫率高,尤其對于非旅行社責任事故具有較好的保障效用。旅遊者可以選擇通過旅行社購買旅遊産品,也可以自行向保險公司購買。其中,應注意保險金額需買足,有的人習慣性購買最低額度保險,盡管收費低廉,但對于大事故起不了足額保障作用。如果購買了旅遊保險,應妥善存放保單等資料,出門前提前告知家人相關情況。旅遊途中應結合年齡、體能、經驗等實際狀況,選擇适合

【來源:上海靜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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