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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寵物犬遇害案:鄰裡衣物發現劇毒成分,警方介入調查

作者:要文追蹤摘選

"5月16日,廊坊某别墅區寵物狗遇害事件引熱議。據楊先生最新透露,警方已确認鄰居為投毒者,其衣物中檢出與兩隻邊境牧羊犬體内相符的氟乙酸毒物成分。警方鑒定報告證明了毒物緻死原因。而西區派出所于6月26日回應媒體詢問時,未提供更多案情資訊。"

别墅寵物犬遇害案:鄰裡衣物發現劇毒成分,警方介入調查

圖檔來源于網絡

日前,廊坊市廣陽經開區一小區發生寵物犬遭惡意投毒事件。楊先生15日剛遷入新居,不料當天外出期間,其飼養的兩隻邊境牧羊犬疑遭隔壁鄰居隔牆投毒,晚間返家發現愛犬不幸喪生,随即報案處理。監控視訊揭示,投毒行為發生在當日14時左右,一男子快速靠近院牆并迅速離開,緊随其後有毒食物被抛入院内。

楊先生依據監控錄像推測此乃對面鄰居所為。警方接報後迅速行動,次日即帶走該鄰居進行檢測。約三周後,檢測結果出爐,确認悲劇系氟乙酸中毒所緻。楊先生強調,搬家次日即遭遇此不幸,家中寵物狗一為相伴三年半的忠誠夥伴,一為僅三個月大的新生命,且因剛剛入住,鄰裡間無任何過往沖突,更無狗吠擾民之嫌。

據楊先生出示給媒體的《鑒定意見通知書》,兩隻受害犬隻價值評估為2750元,其心血與嘔吐物檢測确認含氟乙酸成分,與鄰居杜某衣物口袋中發現的毒物相符,直接指認毒物來源,進一步明确了兩隻犬因攝入氟乙酸劇毒物質而不幸死亡的事實。

别墅寵物犬遇害案:鄰裡衣物發現劇毒成分,警方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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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心有餘悸地表示,"氟乙酸屬于高度危險的毒物,這樣的物質竟被投放于私人住宅範圍内,不僅導緻我痛失兩位摯愛的寵物夥伴,更可能危及家人健康,細思極恐。" 對于鄰居可能觸犯的法律後果,楊先生存有疑問,他疑惑對方故意投放此類危險物質的行為是否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盡管目前警方初步将其鄰居的行為視作破壞财物處理,楊先生對此定性并不贊同。他對于寵物犬的估價(2750元)亦持異議,認為不足以反映兩隻邊境牧羊犬的真實價值。為此,楊先生已采取行動,将愛犬的遺體送至獨立鑒定機構,并正在積極推進重新評估的過程,以求得一個更為公正的鑒定結果。

針對此案進展,記者在6月26日嘗試聯系負責此案的廊坊市警察局經開分局西區派出所,但遺憾的是,接聽電話的從業人員未提供具體案情資訊,僅表示不便公開讨論此事。

法律專家觀點分析:

關于是否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關鍵在于行為是否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威脅。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及随後的司法解釋,将“投毒罪”調整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強調了對公共安全的保護。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付建主任指出,該罪成立需滿足兩個關鍵條件: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的實際發生以及對公共安全的實際危害。若行為局限于特定目标,如本案中的鄰居家寵物狗,且未波及或潛在威脅到其他居民安全,則難以構成此罪。然而,氟乙酸作為一種高毒性化學品,其屬性符合“危險物質”的界定标準,具體還需綜合考量其危害程度。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陸鳳陽律師補充說明,雖然氟乙酸用作毒鼠藥,确屬毒害性物質範疇,但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适用還需考慮行為的具體情境。如果投毒行為嚴格限定于特定對象,未意圖或實際影響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即使使用了如氟乙酸這樣的危險物質,也難以滿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還需基于行為人投放地點的選擇及潛在影響範圍進行細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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