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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富餘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入股資金

作者:中彙信達
法院判例:富餘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入股資金

遼甯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4)遼04刑初13号

公訴機關遼甯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波,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戶籍所在地**,住**。因本案于2022年8月14日被抓獲,次日被取保候審,202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執行逮捕。現羁押于撫順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遼甯**律師事務所律師。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以撫檢刑訴(2024)9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遼甯省進階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吳*波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王*輝(另案處理)于2019年末,與原中油聖業(大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聖業)實際控制人段*(另案處理)約定入股中油聖業,雙方合夥經營各占50%股份,公司共投資人民币4000萬元,雙方各出資人民币2000萬元。其中,王*輝除以現金出資外,以其實際控制的中油合益石化(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合益)富餘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部分入股資金,每噸折抵投資款630元,後王*輝安排被告人沙**和吳**(另案處理)管理中油聖業公司,約定王*輝占股20%、沙**占股20%、吳**占股10%。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王*輝、沙**授意被告人吳*波制作與發票比對的虛假的資金流,由中油聖業接受中油合益開具品名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8815.00噸,價稅合計11061700.50元,稅額12777009.94元。

王*輝、沙*力授意被告人吳*波于2020年5月13日,利用中油聖業接受中油合益開具的品名為0号車用柴油、-35号車用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510.83噸,價稅合計3191587.10元,稅額367173.74元。對應票款按照每噸630.00元,共計321822.90元。

王*輝、沙*力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間,授意吳*波與何*寬(另案處理)對接,由何*寬提供無票購買柴油的資金,被告人吳*波安排其管理的中油聖業、遼甯寶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甯寶順)、遼甯泰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甯泰潤)的财務人員以每噸700元至950元的價格補齊發票款後,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義在遼甯遼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簡稱遼河公司)開卡購買柴油,對應的柴油由何建寬提走銷售給散戶,對應的發票由遼河公司分别開給中油聖業、遼甯寶順、遼甯泰潤三家公司。經查,遼河公司共向中油聖業、遼甯寶順、遼甯泰潤開具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53910.32噸,價稅合計230354310.00元,稅額為26500938.32元,上述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

王*輝、沙**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授意被告人吳*波與何*寬對接,按照每噸1000.00元的開票價格購買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何*寬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遼甯遠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油聖業公司虛開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5406.24噸,價稅合計26301357.60元,稅額為3025819.88元,上述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

王*輝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意被告人吳*波,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中油聖業向盤錦隆旺達公司開具品名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業白油(I)5号等的化工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4006.38噸,價稅合計49001128.20元,稅額5637298.13元。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自2021年1月起,隆旺達公司經自查,做進項發票稅費調整,并進行納稅申報,已補繳上述發票對應稅款。

沙*力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在與遼甯華路特種瀝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路公司)銷售經理王*(另案處理)接觸中,得知華路公司缺少化工類進項發票後,稱其可以為遼甯華路提供化工類發票進項,随後王*向遼甯華路總經理邵*群(另案處理)彙報此事,經邵*群同意後,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由沙**安排被告人吳*波通過中油聖業公司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業白油(I)7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1133.30噸,價稅合計42406427.40元,稅額4878616.15元。上述發票均已全部認證抵扣。

被告人吳*波于2022年8月14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提供的證據包括:1、書證:銀行交易明細、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細等;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玉波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于某1等人的辨認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波在無實際貨物交易情況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求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吳*波辯稱其在入股發票虛開完成後才到中油聖業任職,且在公司中沒有占股和分紅。

被告人吳*波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指控被告人吳*波在王*輝、沙*力授意下參與中油聖業接受中油合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吳*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3、中油聖業公司系實體企業,并非專門從事虛開發票業務的空殼公司,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4、吳*波無前科劣迹且自願認罪,并積極繳納罰金,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王*輝(另案處理)于2019年末與原中油聖業(大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段*(另案處理)約定入股聖業公司,雙方合夥經營,各出資人民币2000萬元占50%股份。其中,王*輝除以現金出資外,以其實際控制的中油合益石化(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益公司)富餘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部分入股資金,每噸折抵投資款630元,後王*輝安排被告人沙*力(另案處理)和被告人吳*波管理聖業公司,約定王*輝占股20%、沙力力占股20%、吳*波占股10%。期間,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王*輝、沙*力授意被告人吳*波制作與發票比對的虛假資金流,由聖業公司接受合益公司虛開的品名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2組,數量18815.00噸,金額98284690.56元,稅額12777009.94元,價稅合計111061700.50元,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

王*輝、沙*力授意被告人吳*波于2020年5月13日,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聖業公司接受合益公司虛開的品名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組,數量510.00噸,金額2824413.36元,稅額367173.74元,價稅合計3191587.10元,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

被告人吳*波于2022年8月14日被公安人員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控辯雙方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遼甯省公安廳指定管轄通知、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取保候審決定書、逮捕證表明,案件來源、偵破、被告人吳*波到案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其中被告人吳玉波捕前被羁押二日。

2、被告人吳*波供述,王*輝是寶來公司的銷售經理,還是萬順達運輸公司的老闆,沙*力負責管理萬順達車隊,我是沙*力的姐夫,幫沙*力的忙,他給我開工資。2019年12月沙*力說他和王*輝與段*等人合夥成立了公司,讓我去管業務,後我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到聖業公司任職。之前聖業公司是楊*平、王*、段*三人的公司,王*輝、沙*力和我以入股的方式和他們一起經營,之後又陸續成立了寶順公司、泰潤公司、瑞昇公司。合夥時約定雙方共同出資4000萬,段*占股20%,王*占股20%,楊*平占股10%,王*輝占股20%,沙*力占股20%,他讓我代持10%的股份,實際上我沒有出資也沒有參與分紅。四家公司的辦公地點在盤錦市興隆台區天龍藥業8-9樓,用的是同一批人員,公司的總經理是楊*平,我在2020年1月任副總經理,負責東北地區無票柴油的銷售,财務部門負責人是于某1,采購部門負責人是陳某,物流配送由劉某1負責。工作中,我相當于王*輝、沙*力的代言人,他倆用公司做業務都是經我向陳某、于某1等人傳達。公安機關在于某1處調取的“新(原)公司往來交接情況表”反映的就是投資入股情況。第一行的内容“發票(合益預開發票)暫估,數量18820.92噸,單價630元,金額11857179.6元,備注寫的是沙總投資款(票)”,就是王*輝、沙*力用合益公司開給聖業公司柴油發票的數量算投資款,每噸630元應該是王*輝和段*商量的,财務是記的一個人,實質上算作是我們三人的投資。第二行内容是聖業庫存票,這部分金額算作楊*平他們的投資款;第三行内容是指預付給大連恒力的貨款,是我們入股之前楊開平付出去的貨款,算投資款。這些加起來共20141132.1元,當時由我、楊開平和幾個公司的财務确認并簽的字。聖業公司的業務都是王*輝或沙*力通知我,我交代于某1和陳某對接,于某1負責資金,陳某負責合同等手續。對公付款的流程是于某1填付款申請單,找我和楊*平簽字後打款,有時也先打款後補付款申請單,資金回流情況以于某1統計為準。聖業公司使用的有陳某、苗寶丹名下的銀行卡,于某2、賈*強是聖業公司的員工。從2020年開始我每月工資1萬元,年底能發二三萬元的獎金。

3、另案處理的王*輝供述,段*是我做柴油業務時認識的客戶,他是聖業公司的老闆。段*想要維持聖業公司在寶來集團的大客戶身份,而我在寶來有認定大客戶的建議權,2020年時他就找我合作。後我和段*共同投資了聖業公司,每人一半股權,我和段*不參與具體經營,我安排了沙*力,段*安排了楊*平具體經營。入股的具體事宜是沙*力與聖業公司的人對接的,股權配置設定也是沙*力具體安排的。我記得沙*力找了吳*波一起到聖業公司做業務,我跟沙*力說過,讓他給吳*波留點中油聖業的股份,後我就把公司的業務交給沙*力、吳*波負責了。

後附王*輝、沙*力微信資訊截圖及聊天記錄截圖,其中包括中油聖業公司人員架構資訊照片,經王*輝簽字确認。

4、另案處理的沙*力供述,之前聖業公司的老闆是段*、楊*平、王*,2019年底段*和王*輝共同出資4000萬元合夥經營聖業公司,雙方各占50%股份,即段*、楊*平、王*三人占股50%,王*輝占股50%。我是聖業公司名義上的總裁,總經理是楊*平,副總經理是吳*波,他們負責中油聖業的所有業務。吳*波是我姐夫,我向王*輝推薦他到聖業公司任職,聖業公司的業務我都是安排他具體做。王*輝為提高我和吳*波的話語權,讓我占股20%,吳*波占股10%,他自己占股20%,實際上我和吳*波沒有任何投資,也沒有分紅過,隻負責管理聖業公司。2020年之前公司的辦公地點在盤錦盤山縣吳家鎮飼料廠南院,後搬到盤錦興隆台區向海大道天龍藥業寫字樓9樓。王*輝投資款分為用資金和用柴油發票投資。王*輝和段*商量好以發票入股,2019年12月左右王*輝安排我将合益公司富餘的柴油發票開給聖業公司作為他的投資款。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共開具品名為柴油,數量為18815噸,價稅合計111061700.50元,稅額12777009.9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些就是作為入股資金的發票。我讓合益公司的董某或關某聯系楊*平具體對接的,都按照正常業務簽訂合同,依據合同開具發票,再走資金。聖業公司的财務那有具體數額的交接單,上面有計算單價和發票入股計算的投資額,中油聖業公司的股東、财務人員都知道這事。公安機關出示的“新(原)公司往來情況交接表”,上面展現的“發票(合益預開發票)暫估”就是王*輝安排我開具的用于入股的發票,數量18820.92噸,單價630元每噸,計算後的投資款為11875179.6元,上面楊*平、吳*波、李*、張*、張某1、劉某2的簽字是為了共同确定上面的資料。備注“沙總投資款(票)”中沙總是我,投資款(票)就是發票對應投資款核算為11875179.6元,但王*輝才是實際投資人。2020年5月13日中油合益向中油聖業開具了0号車用柴油455.81噸,-35号車用柴油55.02噸,價稅合計3191587.10元,稅額367173.7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資金和合同是聖業公司和合益公司的财務人員對接的。這些是合益公司在經營中形成的富餘發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發票一般是配上從寶來、浩業、大連恒力等東北煉廠采購的無票柴油向外出售,都已經認證、抵扣。

後附王*輝、沙*力微信資訊截圖及聊天記錄截圖,其中包括中油聖業公司人員架構資訊照片,經沙力力簽字确認。

5、證人于某1系聖業公司财務,其證言證明,之前聖業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是段*、楊*平、王*,2020年1月初王*輝、沙*、吳*波入股了聖業公司,六人共同出資4000萬,出資包括現金和發票。遼甯寶順、遼甯泰潤、遼甯瑞昇是之後注冊的,股東還是他們六人,王永輝和段然是主導地位,主體決策應該是他倆商議進行。四家公司是同一批人員,在盤錦市興隆台區星河文化傳媒辦公樓8樓和9樓辦公。聖業公司的總經理是楊開平,負責西北業務,副總經理是吳玉波負責東北業務,主要是對散戶、加油站的銷售和部分采購,他倆都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之前我是在萬順達公司當會計,2020年1月吳玉波讓我到聖業公司負責财務工作,讓我和李*對接聖業公司的财務資料。财務部門還有張某1,她負責東北銷售的統計,張*負責會計工作,劉某2是西北銷售的統計,苗*丹負責采購的統計,段*雲是出納。采購部門負責人是陳某,銷售部門負責人是劉某1。我的工作是統計公司的采購量和銷售量并向吳*波彙報,按要求轉賬和統計發票情況并記錄。聖業公司公戶向外付款的流程是由采購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單據,由吳*波或者楊*平簽字,之後由我安排出納打款,賬戶進賬時我們做好記錄。聖業公司使用的個人卡有門少友、陳某、于某2、賈*強、劉某2、苗*丹等人的銀行卡。公司在2021年年中就沒什麼業務了,2021年年底後就沒人上班了。“新(原)公司往來交接情況表”是2020年年初由李*制作,主要的内容包括投資款、應收款、應付款情況,我、張*、劉某2、張某1确認簽字,後由吳*波和楊*平簽的字,其中投資款一欄記錄了發票按每噸630元的價格抵投資款,我上班時吳*波跟我介紹公司情況時說過。中油合益公司在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之間,向中油聖業公司開具的柴油發票,數量共計18819.46噸,價稅合計111061700.50元,與交接表上的18820.92噸相差1.46噸,是因為實際開具的數量與表中有差距。王*輝、沙*力、吳*波安排人員對接制作的虛假合同,再使用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開柴油發票,用做發票投資入股,之後由聖業公司向合益公司轉款,走了資金。入股的柴油發票都已經認證、抵扣了,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王*輝、沙*力、吳*波剩餘的投資款是通過轉賬轉到聖業公司的對公戶或控制的個人卡裡了。2020年5月13日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開具0号車用柴油455.81噸,-35号車用柴油55.02噸,價稅合計3191587.10元,這些發票是吳*波安排我與合益公司的黃某對接的,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我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供聖業與合益走賬明細表,其中2020年5月12日備注為付中油合益走賬3191587.10元,就是510.83噸的柴油發票業務的對應資金。

附走賬回款頂賬明細、聖業與合益走賬明細、合益開進投資發票及多開發票付票款表明聖業公司在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間與合益公司之間走賬情況及聖業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間接受合益公司虛開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經證人于某1簽字确認,與其證言證明内容相一緻;辨認筆錄及照片表明,證人于某1辨認李*即是聖業公司的财務人員。

6、證人劉某2系聖業公司統計,其證言證明,2019年夏天時我到聖業公司工作,負責統計工作。我入職時公司的老闆是段*、楊*平和王*,2019年年末時他們和盤錦的王總合作,共同經營公司。之後公司搬到盤錦市興隆台區天龍藥業8-9樓,公司主要由總經理是楊*平和副總經理吳*波管理,日常财務報表和報帳都找吳*波簽字。财務部門負責人是于某1,我和張某1是統計,段*雲是出納,張*是會計,采購部門負責人是陳某,銷售部門由劉某1負責。剛開始時财務由李*負責,于某1來後财務部門就交接給了他負責。“新(原)公司往來交接情況表”是李*作的,主要的内容包括投資款、應收款、應付款情況,先是我、張*、李*、張某1、于某1簽字,後于某1說找上司也簽一下。當時是賈*強安排我和合益的統計對接,統計合益公司共給聖業公司開了多少柴油發票,經核對發現開票數量比實際數量多了約1.8萬噸。合益公司在2019年12月向聖業公司開具了18820.92噸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折抵入股聖業公司的投資款。這些發票都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對應的資金流和2020年5月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開具發票的資金流在2020年走了很長時間,每次走資金都需要吳*波或楊*平簽字審批,包括他們也都簽過字,出納段*雲轉款。

7、證人張某1系聖業公司統計,其證言證明,2019年9月時我經人介紹到吳*波的聖業公司工作,負責統計公司汽柴油的進出數量、車号、裝卸地等資料。2020年4月寶順公司成立了,我就到寶順公司做統計工作。寶順公司的老闆是吳*波,負責全面工作,會計是于某1、張爽,出納是段*雲,統計有我、苗*丹、劉某2,業務有劉某1、陳某,其中陳某是寶順公司的法人。業務員把車号、裝卸數、裝卸地提供給我,有時要我跟對方聯系确準數量,我把這些資料做出統計形成表格,再把資料送出給财務的于某1,我的工作歸于某1管。新(原)公司往來交接情況表,是之前的會計李*為對接工作制作的,我和劉某2都簽了字。

8、證人陳某系聖業公司采購,其證言證明,聖業公司開始是楊開平、王某1、段*經營,後在2020年1月王*輝、沙*、吳*波加入與楊*平、王*、段*合作共同經營,之後成立了寶順公司、泰潤公司、瑞昇公司。我是2020年1月到的聖業公司,我的親舅舅楊*平讓我來負責采購,聽吳*波的訓示,2020年4月成立寶順公司時他讓我當的法人。四家公司是同一批股東和員工,辦公地點都在遼甯省盤錦市興隆台區星河文化傳媒8-9樓。公司平時由吳*波管理,他和楊*平是平級,吳*波聽沙*力的,沙*力聽王*輝的。楊*平負責西北業務,吳*波負責東北的業務,主要是成品油銷售。公司财務負責人是于某1、采購負責人是我,銷售負責人是劉某1,辦公室負責人是于*。我名下的興業銀行卡、盤錦市商業銀行卡是公司的财務讓我辦的,辦完後就交給于某1了,中油聖業公司使用的還有劉某2、苗*丹、于某2和賈*強的銀行卡,這些卡都由财務用來收取散戶的買油款。聖業公司公戶向外付款的流程先由需求部門寫申請單,由申請人簽字,後财務簽字,然後由吳*波和楊*平簽字,最後交給出納打款。公司在2021年5、6月時候就沒有業務了,成立後沒有分過利潤,最後公司賬上有1000多萬,這筆錢被段*轉走了。我們公司采購的都是柴油,對外銷售的時候一般是帶成品油發票,或者不帶發票直接賣給散戶。

9、證人劉某1系聖業公司銷售主管,其證言證明,我之前是萬順達公司的司機,2019年9月我随吳玉波到聖業公司,他讓我當公司的銷售主管。是王*輝安排吳*波到聖業公司工作的,之後我們陸續注冊了寶順公司、泰潤公司、瑞昇公司。公司的總經理是楊*平,副總經理是吳*波,采購部負責人是陳某,銷售部負責人是我,财務部負責人是于某1。四家公司的業務主要是從寶來、大連恒力、山東煉廠購買帶化工票的柴油,從盤錦周邊調和油廠購買不帶發票的柴油,再購買成品油發票配着購買的柴油對外銷售。購買成品油發票的事是吳*波聯系的,采購部負責。2019年年末我通過吳*波認識的何*寬,他是寶來銷售部的部長。吳*波說何*寬用我們公司的名義在寶來買油,将發票賣給我們公司,讓我聯系何*寬統計他提油的數量,把資料發給于某1。2020年和2021年年初何*寬使用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在寶來買油,發票賣給了這三家公司,具體價格是何*寬和吳*波定的,吳*波安排陳某和何*寬對接的。何*寬進行票貨分離,他把油賣給不要發票的個體戶,把發票賣給我們。我們公司是遼河公司的大客戶,買油的價格便宜,合同應該是陳某去寶來簽的。我分兩個賬記錄何建寬提油數量,一個是他用我們公司在寶來買油賣給我們發票的業務,還有一個是我們和何*寬互相借量還量的業務。我們公司從何*寬處購買了數量約5萬噸的發票,票款是财務支付的,具體資料以财務記載為準。買來的成品油發票配上我們公司采購的化工票柴油銷售了,剩下的化工票怎麼處理的,吳*波和公司财務清楚。

10、證人王某1系聖業公司股東,其證言證明,中油聖業公司是2019年初段然提議成立的,注冊地點在大連,主營業務是柴油貿易,後我和段*商量讓楊*平到聖業公司任職并做柴油業務。我和段*在公司沒有任職,楊*平是總經理負責全部業務,公司法人是孫*遠,他是公司的員工。出納是段*的三姐,公司的辦公地點在盤錦市興隆台區天龍藥業9樓。2019年5月初,楊*平和經常給聖業公司拉貨的沙*力商量讓他入股,雙方共同經營。2019年10月我們與新股東王*輝、沙*力、吳*波召開了股東會,股東會上雙方約定雙方各出資2000萬元人民币,共計4000萬元人民币。由我和段*、楊*平占股50%,王*輝、沙*、吳*共占股50%,王*輝提出過吳*波的股份是代持的。吳*波是沙*力的下屬,沙*力和王*輝是合作關系,平時一般隻有楊*平和吳*波在公司。平時楊*平、段*等人都叫我王*。

辨認筆錄及照片表明,證人王某1辨認出王*輝、沙*力和被告人吳*波是聖業公司的股東。

11、證人關某系合益公司财務負責人,其證言證明,沙*力負責合益公司和聖業公司的整體柴油業務,2019年向聖業公司銷售了大量的柴油,大部分都采購自寶來的銷售公司,并開了柴油發票。2019年末沙*力安排人将合益公司帳上已無票售出的柴油對應的進項柴油發票都開給了聖業公司,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沙*力也管聖業公司,他是李*的直接上司,他安排我、黃某和李*對接貨物數量、發票、往來資金等。聖業公司提供的模闆合同,對應資金都是按照合同通過對公賬戶打的款。聖業與合益走賬明細的總金額112632745.20元,就是開出富餘發票對應的資金,其中“走賬回款/頂賬明細”是2020年合益通過個人卡給聖業的個人轉的回款資金,加上合益扣除的部分,總金額112632745.20元,即是資金回流。其中(455.81+55.02)*630票款,是2020年沙*力安排我用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開具富餘的柴油發票,給聖業公司回款時扣除的票款。戶名為賈*強、門*友、陳某、于某2的銀行卡都是聖業公司使用接收回款的卡。公安機關調取的合益公司銷項資料表明,2020年5月13日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開具品名為0号柴油,-35号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510.83噸,價稅合計3191587.1元,就是這筆業務。黃某統計每筆走賬資金後向我彙報,我再通過微信、電話、釘釘的方式向沙*力彙報,沙*力同意後才能向外走資金。吳*波是李*的上司,2020年初于某1接替的李*的工作,做聖業公司的财務負責人。

12、證人黃某系合益公司會計,其證言證明,合益和聖業有業務往來,2019年到2020年間合益公司向聖業公司開具了約10萬噸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大部分是有真實貨物交易的。合益采購的柴油有部分是被沙*力無票對外銷售形成了富餘的發票,2019年底合益公司帳上有18000多噸的富餘柴油發票,沙*力安排我們将這部分發票都開給聖業公司。沙*力安排我、關某和聖業公司的會計李*、統計劉某2對接發票和走資金,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合同是統計人員與聖業的财務對接,走資金是按照合同對公打款,同期合益和聖業還有其他業務,是以打款是多次打完的,基本都是在2020年走的資金。聖業公司将對應的資金轉給合益公司,合益公司将之前聖業公司的借款和頂賬資金扣除,後将剩餘的資金通過合益公司控制的個人卡轉回聖業公司提供的個人卡中,董某給财務提供聖業公司的個人卡号。公安機關出示的“聖業與合益走賬明細”,“走賬回款/頂賬明細”資金總額相等,都是112632745.20元,就是資金回流。上述走賬資金對應發票的柴油數量是18000多噸,我統計完走賬資金後會向關某彙報,她再向沙*力彙報,沙*力同意後合益公司才能對外走資金,沒收取聖業公司這18000多噸柴油發票的票款。其中(455.81+55.02)*630票款是合益公司給聖業公司開發票,回款時扣除的每噸630元,我是按照關某給我的訓示走的資金。

13、證人董某系合益公司業務主管,其證言證明,合益公司股東是王*輝和邵*群,總經理是沙*力,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務部門負責人是關某,她的手下有黃某、姚*鑫。我的直接上司是沙力力,他負責合益公司與聖業公司的整體業務,他自己或者安排吳*波和聖業公司的楊*平對接。合益公司對外銷售無票柴油,賬上有富餘的柴油發票。

14、調驗證據通知書、調驗證據清單、新(原)公司往來交接情況表表明,偵查機關從于某1處調取了新(原)公司往來交接情況表,表上記載内容為發票(合益預開發票)暫估、數量18820.92噸、單價是630元、金額11857179.6元,備注沙總投資款(票);聖業庫存票、數量2996.75噸,單價630元,金額是1887952.5元,備中油聖業投資款;預付貨款(大連恒力)、數量1200噸,單價5330元,金額6396000元,中油聖業投資款(含稅價),投資款合計20141132.10元,表明聖業公司以發票和預付貨款抵入股資金的情況,經楊開平、吳玉波、李葉、劉某2等人簽字确認;調取的應付合益貨款(截止2019.12.31)記載内容為合益對公應付金額27668662.19元。

15、調驗證據通知書、調驗證據清單表明,公安機關依法從中油聖業公司調取了柴油供銷合同2份,表明合益公司與聖業公司在2019年4月和5月簽訂柴油供銷合同的情況。

16、協助查詢财産通知書、賬戶資訊清單、交易明細表明證人陳某尾号為5331的興業銀行卡流水情況,其中包括與唐*麗、賈*強等人的轉賬情況。

17、關于聖業公司納稅檢查的情況說明、稅務處理決定書表明,合益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向聖業公司開具的的102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8815.00噸,稅額12777009.94元,價稅合計11061700.50元,在2020年5月13日開具的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510.83噸,稅額367173.74元,價稅合計3191587.10元,初步認定聖業公司取得上述發票的行為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決定對聖業公司追繳增值稅等稅款。

18、遼中衡會審[2023]547号司法鑒定意見書表明,王永輝、沙力力等人利用聖業公司接受合益公司涉嫌虛開的106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銷項稅額為13144183.68元,其中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入股時所涉嫌虛開的102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8815.00噸,價稅合計11061700.50元,稅額12777009.94元;2020年5月13日利用聖業公司接受合益公司涉嫌虛開的4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510.83噸,價稅合計3191587.10元,稅額367173.74元,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鑒定意見通知書表明,該鑒定意見書已告知被告人吳*波。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确認。

二、王*輝、沙*力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間,授意被告人吳*波與何*寬(另案處理)對接,由何*寬提供無票購買柴油的資金,吳*波安排其管理的聖業公司、遼甯寶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順公司)、遼甯泰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潤公司)的财務人員以每噸700元至950元的價格補齊發票款後,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義在遼甯遼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盤錦分公司(以下簡稱遼河盤分公司)開卡購買柴油,對應的柴油由何*寬提走銷售給散戶,對應的發票由遼河盤分公司分别開給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三家公司。經查,遼河盤分公司共向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開具品名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53910.32噸,金額203853371.68元,稅額26500938.32元,價稅合計230354310.00元,上述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

王*輝、沙*力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授意被告人吳*波與何*寬對接,按照每噸1000.00元的開票價格購買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何*寬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通過遼甯遠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瀛公司)向聖業公司虛開品名為柴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4組,數量5406.24噸,金額23275537.72元,稅額3025819.88元,價稅合計26301357.60元,上述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控辯雙方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吳*波供述,何*寬是寶來公司銷售副部長,他找我說用我們公司在寶來買油,油他自己銷售,發票留給我們公司,并說這事已經跟王*輝和沙*力說了,上司同意了。購買發票的價格是王*輝和沙*力定的,他們定完後告訴我,我再安排陳某與何*寬對接相關的合同、發票、提貨卡、買油資金和購票款等。何*寬通過中油聖業公司、遼甯寶順公司、遼甯泰潤公司作為載體在寶來開卡買油,何*寬将油賣給散戶,把發票賣給上述三家公司。根據公安機關調取的财務資料及于某1的統計結果,購買發票的數額共53910.32噸,金額為203853371.68元,稅額為26500938.32元,價稅合計230354310.00元,票款從700元到950元一噸不等,我認可上述資料,這些發票配着采購的帶化工票或者不帶票的柴油出售了。支付發票款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補差價的形式,何*寬将不含賣票款的錢轉給三家公司,由相關财務人員将購票款補齊再轉給寶來,另外一種是三家公司通過控制的個人賬戶向何*寬控制的個人賬戶直接支付購票款。向外支付票款是由财務于某1或者陳某制作付款審批,我簽字後才能支付,具體數額以于某1統計的資料為準。何建寬還用其他公司向聖業公司虛開過發票。2020年8月到12月期間,遠赢公司向中油聖業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406.24噸,金額為23275537.72元,稅額為3025819.88元,價稅合計26301357.60元。這筆業務是何建寬使用遠赢公司向中油聖業公司虛開發票,票款是每噸1000元,對應的票款價格是王*輝或沙*力定的,這些發票也配着采購的不帶成品油發票的柴油賣了,以于某1提供的财務資料為準。

2、另案處理的王*輝供述,我安排了沙*力具體經營聖業公司。我認識何*寬,他是寶來銷售部副部長,主要負責寶來買油、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寶順公司是吳玉波和沙力力注冊的,做成品油貿易的,應該是吳*波具體負責。張某2我有印象,他給遼甯遠赢公司報過計劃。

3、另案處理的沙*力供述,我安排吳*波做聖業公司的具體業務。聖業公司的股東還經營寶順公司等,楊*平、吳*波每月通過我向王*輝報帳售計劃,王*輝根據市場價格的高低決定是否采購。何*寬是寶來集團銷售部副部長,2020年他和王*輝聯系過購買無票柴油。何*寬和王*輝商量好價格,他用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在寶來集團開卡買油,後油賣給散戶,發票開給三家公司。開始時是王*輝讓我安排吳*波對接何*寬購買柴油的事,後來王*輝直接就讓吳*波和何*寬對接。吳*波利用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三家公司接收何*寬通過個人卡轉入的資金,再聯系何*寬向寶來下訂單。吳*波根據銷售帶票柴油的價格,補上差價後,再轉入寶來的對公賬戶。何*寬安排開提貨卡和車輛進場拉油,然後寶來用瑞東和遼河盤錦分公司向三家公司開柴油發票。發票留在三家公司,配上從寶來、浩業、大連恒力等公司購買無票柴油向外銷售,财務那裡有記錄。公安機關調取的财務相關資料顯示,何*寬通過上述行為開給三家公司數額共計53910.32噸,價稅合計23035431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情況吳*波知道。2020年8月到2020年12月,遠赢公司向中油聖業公司開具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5406.24噸,金額為23275537.72元,稅額為3025819.88元,價稅合計26301357.60元。

4、證人于某1證言證明,何*寬是寶來集團的一個部長,我們公司從何*寬處購買過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買發票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何*寬用我們公司的名義在寶來集團開卡買油,他自己做票貨分離,把發票賣給我們公司,另一種是何*寬用貿易公司直接把發票開給我們公司。我們公司在何*寬處共購買了53910.32噸的柴油發票,票款是700元到950元一噸不等,其中34962.16噸記錄我電腦中2020年銷售總表中,資料屬實。支付購票款的方式,一種是何*寬将不含票款的資金轉給我們,我們補齊購票款後轉給寶來,另一種是我們用于某2、陳某的個人賬戶給何建寬的個人賬戶轉款。購買的發票都是寶來直接郵寄給陳某或張某1。何*寬賬目中記錄的應收應付頂賬,是因為公司從何*寬處買過不帶票的柴油,欠何*寬錢,就用貨款頂賬。2020年底吳*波跟我說要從遠赢公司買發票,後何*寬使用遠赢公司向深業公司虛開了5406.24噸的柴油發票,吳*波讓我們按照1000元每噸的價格購買的,購票款是5406240元。吳*波讓我用聖業公司的公戶給遠赢公司打款,正常情況下遠赢公司會扣除票款後把錢通過個人卡打回我們公司的個人卡,但這次付的票款我們直接把錢補到何*寬用泰潤公司在寶來訂油的資金裡了。2020年銷售總表中記錄,2021年2月18日何*寬應收賬款中5406.24*1000對沖,就是指這筆業務。我們公司将從何*寬處買的發票配上從其他地方購入的不帶發票的油或者帶化工票的油向外出售獲利,利潤沒有單獨計算過。

5、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2019年年末我通過吳*波認識的何*寬,他是寶來銷售部的部長。吳*波說何*寬用我們公司的名義在寶來買油,将發票賣給我們公司,讓我聯系何*寬統計他提油的數量,把資料發給于某1。2020年到2021年年初何建寬使用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在寶來買油,他把油賣給不要發票的個體戶,發票賣給了這三家公司,具體價格是何*寬和吳*波定的,吳*波安排陳某和何*寬對接的。我們公司是遼河公司的大客戶,買油的價格便宜,合同是陳某去寶來簽的。我分兩個賬記錄何*寬提油數量,一個是他用我們公司在寶來買油賣給我們發票的業務,還有一個是我們和何*寬互相借量還量的業務。我們公司從何*寬處購買了數量約5萬噸的發票,票款是财務支付的,具體資料以财務記載為準。買來的成品油發票配上我們公司采購的化工票柴油銷售了,剩下的化工票怎麼處理的,吳*波和公司财務清楚。

6、證人陳某證言證明,何*寬是寶來北燃公司的銷售部長,吳*波介紹我認識的他。我們公司從何*寬處購買過成品油柴油發票,是吳*波聯系的。購買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何*寬用我們公司的名義在寶來公司開卡,他把油提走賣給不要票的個體戶,再把發票賣給我們公司,二是他用貿易公司直接把發票開給我們公司,我們公司向他支付買發票的票款。吳*波根據我們公司的發票需求量向遼河公司銷售報集采計劃量,通過後他會安排我去簽合同,我根據何*寬要油的數量簽合同。用我們公司名義買油時,何*寬把不含票款的資金轉到我們公司使用的個人賬戶裡,我們把錢轉入公司賬戶并把購票款補齊,後向寶來公司轉賬,完成後寶來公司開出提貨單,就能提油了。我會把簽的合同用微信拍給何*寬,同時把我們公司向寶來轉賬的憑證發給他,他用合同和轉賬憑證就能到寶來開出提貨單。我們統計何*寬實際提油的數量,來掌握退補款、我們公司購買發票的數額等情況。我們使用寶順公司從何建寬處購買了4萬多噸的柴油發票,使用聖業公司購買了7000多噸的柴油發票,使用泰潤公司購買了5000多噸的柴油發票,共有5萬多噸,具體數量和支付的票款以财務于某1記錄為準。我們把買來的發票配上從恒力等煉廠采購來的帶化工票的柴油賣給客戶了,剩下的化工票留在公司了。我們公司使用的是陳某、劉某2、苗*丹等人的銀行卡。何*寬用貿易公司向我們公司賣發票時,吳*波聯系他定好價格後,告訴我購買發票的數量、價格和用哪個公司買,何*寬會把開票公司的資質和轉賬賬戶發給我,我按照他的要求安排财務人員轉賬。支付的票款财務有統計。我們從何*寬處購買的發票都認證抵扣了。

7、另案處理的何*寬供述,2015年至2021年12月期間我在北方公司銷售部任副部長。從寶來公司購買汽柴油需要有資質的公司購買,我沒有公司就聯系了陳某、張某2、王某2、魏*坡、曹*霏等人,用他們的公司到寶來公司開卡買油,發票直接賣給他們的公司,汽柴油賣給不要發票的個體戶。我使用的劉*、趙*春、宋*傑、宋*華等人的銀行卡向他們使用的銀行卡轉款共851234570元,都是購買無發票汽柴油的錢,他們安排各家的業務員去寶來開的卡。陳某用寶順公司、聖業公司開的卡,用她本人和戶名為苗*丹、馮*飛、趙*、唐*麗、王*智、吳*亞等的銀行卡收的油款。我和張某2合作過,我把資金打給張某2使用的遠赢公司和祺玥公司,直接用這兩家公司去開卡,然後把發票直接賣給兩家公司,把油賣給不要發票的個體戶,發票品名都是柴油,獲利約390萬元。

8、證人張某2系遠赢公司實控人,其證言證明,何*寬使用過我的遠赢公司做過單業務,我沒收他過單業務的錢。他使用遠赢公司在寶來集團的中海油遼甯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5000多噸的柴油,他把油提走賣給不要發票的個體戶,後通過遠赢公司把發票賣了。遠赢公司向聖業公司開具了5406.24噸,價稅合計26274326.4元的柴油發票,就是何*寬聯系的業務,沒有實際的貨物交易。何*寬聯系做了比對的虛假資金流,我讓李某配合的。

9、證人李某系遠赢公司員工,其證言證明,2020年8月何*寬使用我們遠赢公司在中海油遼甯銷售有限公司購買了5406.24噸柴油,張某2讓我配合他轉的賬。何*寬給我們公司轉的全款,這筆業務對應的發票價稅合計26274326.4元,何*寬聯系把發票賣給了聖業公司。走了虛假資金流,聖業公司通過公戶向遠赢公司公戶轉賬,遠赢公司經錦達豐公司公戶和宗宇的個人賬戶轉到何*寬提供的劉某2個人賬戶上。

10、電子資料現場提取筆錄表明,公安人員從于某1使用的辦公電腦中提取并導出了“2020年銷售總表”;從于某1提供的個人U盤中提取并導出與本案相關的資料,壓縮為“于某12023年5月30日提供”的檔案。

11、納稅檢查的情況說明、稅務處理決定書表明,聖業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取得遠赢公司開具的2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5406.24噸,稅額3025819.88元,價稅合計26301357.60元;聖業公司在2020年10月至11月取得遼河盤錦分公司開具的21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5440.9噸,稅額2503654.91元,價稅合計21762539元;聖業公司在2021年9月29日取得遼河盤錦分公司開具的1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2050噸,稅額1297123.9元,價稅合計11275000元;寶順公司在2020年8月至10月取得遼河盤錦分公司開具的169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41466.38噸,稅額20186996.84元,價稅合計175471586.6元;泰潤公司在2021年2月26日取得遼河盤錦分公司開具的22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4990.76噸,稅額2727251.55元,價稅合計23706110元。上述均為從何*寬處購買的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全部認證抵扣,大連市稅務局決定對聖業公司、寶順公司、泰潤公司追繳增值稅等稅款。

12、遼甯中衡會計師事務所遼中衡會審[2023]491、488号司法鑒定意見書表明,何*寬通過寶順公司、聖業公司、泰潤公司購買53910.32噸柴油無票出售給油品使用者,将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寶順公司、聖業公司、泰潤公司擷取并抵扣,與寶順公司、聖業公司、泰潤公司的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上述53910.32噸貨物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為230354310.00元,稅額為26500938.32元,已被全部認證抵扣;何建寬利用遠赢公司向下遊聖業公司開具了24組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為5406.24噸,稅額3025819.88元,價稅合計23275537.72元,已被全部認證抵扣。鑒定意見通知書表明,該鑒定意見書已告知被告人吳*波。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确認。

三、王*輝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意被告人吳*波,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利用聖業公司向盤錦隆旺達公司(以下簡稱隆旺達公司)虛開品名為工業白油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35組,數量14006.38噸,金額43363830.07元,稅額5637298.13元,價稅合計49001128.20元,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自2021年1月起,隆旺達公司經自查,做進項發票稅費調整,并進行納稅申報,已補繳上述發票對應稅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控辯雙方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吳*波供述,我們公司将帶有化工票的柴油配上購買來的成品油票進行銷售後,王*輝安排我将剩餘化工票中的一部分開給隆旺達公司了。王*輝讓我與隆旺達公司的人對接,用聖業給隆旺達公司開化工票。當時還建了一個微信群用于雙方的财務人員溝通,裡面有我,于某1和隆旺達那邊的财務人員,這個群在業務結束後就解散了。流程是王*輝通知我給隆旺達開票,我讓于某1與對方财務對接确認開票的金額數量,因為化工票不值錢,是以開具的金額和數量直接就是雙方财務人員商量定下來的,之後就是雙方公司簽訂合同,走資金,開具發票,這些都是于某1和對方财務對接的,票開完之後于某1會告訴我開了多少票。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油聖業公司向隆旺達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有機熱載體等共計14006.38噸,價稅合計49001128.2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這筆業務。

2、另案處理的沙*力供述,我從2020年7月11日開始到2020年12月份一直在北京陪我父親看病,這期間相關的事都是王*輝在管。聖業公司的财務負責人叫“小鑫”,她是吳*波從車隊帶到中油聖業公司的,受楊*平和吳*波管理。

3、證人于某1證言證明,2020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聖業公司向隆旺達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4006.38噸,價稅合計49001128.2,這筆業務是吳*波安排我開的。走資金前我們公司和隆旺達公司建了個微信群,群裡有我和吳玉波、隆旺達的上司楊某和财務“小換”等。開發票前我按吳*波的訓示和“小換”或楊某在群裡溝通,确認開發票資訊,後我讓劉某2聯系大連代賬公司的會計程欣開發票或是我直接聯系程欣開出發票并郵寄給隆旺達公司,這個群現在解散了。每步轉款都需要上司吳玉波和楊開平在公司内部的資金審批群裡同意,我和負責轉款的出納是段利雲配合走資金,聖業公司工行賬戶摘要為收到隆旺達公司走賬和個人銀行卡明細摘要為付返隆旺達公司走賬款的流水都是虛開發票的流水。我依據聖業公司的化工票庫存做了相應的合同,沒有對應的貨物交易,也沒有收取票款。化工發票的來源是聖業購買的帶化工票的柴油,柴油都配成品油發票向外出售了,化工票就留到了中油聖業公司。

附聖業工行及于某2、劉某2等走賬明細,經證人于某1簽字确認,與其證言證明内容相一緻。

4、證人楊某系隆旺達公司銷售經理,其證言證明,王*輝是寶來的銷售老總,我通過王*輝認識的吳*波,他是聖業公司的銷售負責人,是王*輝的下屬。隆旺達與中油聖業有業務往來。2020年底隆旺達公司為增加公司流水,辦理銀行貸款,我就聯系吳*波讓他在我們公司過一下化工票,後吳*波用中油聖業向隆旺達公司虛開的化工發票。我向吳*波提供開票資訊,由聖業公司的财務人員開的發票,并郵寄給我們,發票的數量是吳*波定的。走資金前我用微信與吳*波和聖業公司的财務“小于同學”聯系,與吳*波确定做業務後,安排尹*換用隆旺達公司的對公戶向聖業公司的對公戶付款。之後我用微信向“小于同學”提供隆旺達公司收款的個人賬戶,“小于同學”安排使用聖業公司控制的個人卡向這些賬戶打款。公安機關調取的進銷項資料表明,2020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聖業公司向隆旺達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4006.38噸,價稅合計49001128.2元就是上述的業務,吳*波是沒有獲利。隆旺達接受這筆化工票後,配上購買的不帶票化工品銷售給了遼甯臻德化工集團遼東灣有限公司了。2022年1月隆旺達做了進項發票稅費調整,并進行了納稅申報,并補了相應的稅款。

後附聖業公司-隆旺達公司資金流程圖,經證人楊某簽字确認。

5、調驗證據通知書、調驗證據清單表明,公安機關依法從楊某處調取了隆旺達公司預付賬款明細賬、産品購銷合同、記賬憑證、隆旺達采購中油聖業貨物明細、發票明細表、發票影印件、業務回單、付款回單、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收完稅證明,上述材料表明聖業公司與隆旺達公司簽訂合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應資金流轉和隆旺達公司繳稅等情況。

6、納稅檢查的情況說明、稅務處理決定書表明,聖業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間向隆旺達公司開具的43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4006.38噸,稅額5637298.13元,價稅合計49001128.2元,初步認定聖業公司開具上述發票的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7、遼甯中衡會計師事務所遼中衡會審[2023]549号司法鑒定意見書表明,王永輝、吳玉波涉嫌利用聖業公司虛開435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增值稅稅額為5637298.13元。接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隆旺達公司已對上述435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認證勾選抵扣,抵扣稅款合計金額為5637298.13元。隆旺達公司進行了自查并按照稅務局要求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未開具發票”中進行了納稅調整并補稅,2021年申報“未開具發票”合計銷售額93050487.98元,銷項稅額12096563.44元。鑒定意見通知書表明,該鑒定意見書已告知被告人吳玉波。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确認。

四、沙*力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在與遼甯華路特種瀝青有限公司(簡稱華路公司)銷售經理王*(另案處理)接觸中,得知華路公司缺少化工類進項發票後,稱其可以為華路公司提供化工類發票進項,随後王*向華路公司總經理邵*群(另案處理)彙報此事,經邵*群同意後,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由沙力力安排被告人吳*波通過通過聖業公司向華路公司虛開品名為工業白油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78組,數量11133.30噸,金額37527811.25元,稅額4878616.15元,價稅合計42406427.40元,上述發票均已認證、抵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控辯雙方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吳*波供述,華路公司的廠子在寶來對面不遠,老闆是邵*群,有個副總叫王*。具體開票的流程是王*輝或者沙*力會告訴我向哪幾家公司開化工票,并且會告訴我和對方公司的誰聯系,之後我會安排于某1或者陳某于對方公司的人員對接。

2、另案處理的沙*力供述,華路公司是中油合益的股東,邵*群是華路公司的老闆,王*是華路公司的銷售經理。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業公司共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11133.3噸,價稅合計42406427.4元,這個業務我不清楚。

3、證人于某1證言證明,聖業公司的化工發票還開給過華路公司。2020年7月21日至9月28日聖業公司共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數量11133.3噸,價稅合計42406427.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筆業務是吳*波安排的,制作了相應的合同。開票前我按吳*波的訓示聯系華路公司的财務潘某确認開發票的金額、數量等細節,後聯系大連代賬公司的程欣開出發票并郵寄給華路公司。我用微信聯系潘某确認轉多少資金,華路公司先用公戶把資金轉到聖業公司的公戶,再轉到聖業公司控制的個人銀行卡裡,最後将資金轉回到華路控制的個人銀行卡裡,轉款需要上司吳*波和楊*平在公司内部的資金審批群裡同意,我和段*雲配合轉的款。這筆業務裡我們公司使用的陳某、賈*強、苗*丹、劉某2、于某2個人卡銀行,沒有收取票款,也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

附證人于某2、劉某2等走賬明細,經證人于某1簽字确認,與其證言證明内容相一緻;辨認筆錄及照片表明,證人于某1辨認出證人潘某即是華路公司的财務人員。

4、另案處理的邵*群供述,我是華路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銷售部門負責人是王*,财務負責人是畢*祥,會計主管是潘某。2020年7月到9月間王敏向我請示,說華路公司缺少進項發票,沙力力能聯系公司開具進項發票,我同意了,具體業務是沙*力和王*對接的。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業公司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11133.3噸,價稅合計42406427.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就是沙力力聯系聖業公司開的化工類進項發票。發票開具後走了對應的資金,也做了對應的合同,是公司财務主管潘某和中油聖業的财務對接發票和走資金的事。财務主管潘某負責核對打款、回款的情況,對應的走賬資金沒扣稅點,這些進項發票配上華路公司自産的異辛烷向外出售了。當時沙*力是華路公司和王*輝合作經營的盤錦鑫潤、中油合益兩家貿易公司的負責人,屬于王*管轄的工作,就沒扣稅點。

5、另案處理的王*證言證明,我是華路公司的采購、銷售部門負責人,公司實際控制人是邵*群,财務負責人是畢*祥,會計主管是潘某,出納是周*,業務部門負責人是我,業務員有楊*、邵*衆、夏*來,統計是李*茹、張*薇。沙*力是鑫潤公司的業務主管,華路公司在鑫潤公司有股份,鑫潤公司在華路公司的一樓辦公。2020年6月時華路公司缺少化工類發票進項,我和沙*力談過這事,沙*力說他那邊有一萬多噸化工發票,品名是工業白油,可以開給華路公司做進項。我就請示了總經理邵*群,他同意後,我安排會計主管潘某和沙*力手下的會計對接,沙*力沒提過扣稅點。财務人員溝通後起草的合同,後雙方簽訂合同并備案,聖業公司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業公司共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數量為11133.3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42406427.4元,上述發票就是我聯系沙*力給華路開的發票,發票傳遞也是潘某對接的。開發票走了資金,華路公司向聖業公司的對公賬戶打款共計42406427.4元,聖業公司用個人卡給華路公司的個人卡回款共計42406427.4元,具體是潘某與對方财務對接的。對應的用款申請單是潘某制作的,大部分有我的簽字和邵*群簽字,後出納打的款,每次資金回款潘某都會跟我說。華路公司用的是戶名為崔*海和王某2的個人銀行卡接收聖業公司的回款,也是潘某安排操作的。我找崔*海和王某2借的銀行卡和網銀,交給華路公司的财務使用。這些發票都作為進項,配上華路自産的異辛烷貨向外出售了,我記得購方有盤錦遼濱萬象實業有限公司、盤錦順寶石化有限公司、盤錦浩業化工有限公司、啟興聯合石化(大連)有限公司、盤錦天禹石油焦化廠,共計銷售11133.3噸,開具的銷項發票對應的進項就是從聖業公司獲得的工業白油發票。

6、證人潘某系華路公司會計,其證言證明,我在2015年11月到華路公司工作,負責日常核算和記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邵*群,财務負責人是畢*祥,業務部門負責人王*。2020年7月到9月間,王*跟我說因為公司缺少進項,由聖業公司給我們提供進項,具體過程是王*與沙*力溝通的,他請示邵*群後讓我和聖業公司的财務對接。聖業公司的财務是“于小鑫”,我們通過上司互相加的微信,對接發票業務。後我向“于小鑫”提供的華路公司的開票資訊,她起草了合同,并用聖業公司向華路公司開發票,我倆再轉款走資金。華路公司接收回款的有崔*海和王某2的個人卡,資金最終都轉回了華路公司的對公賬戶。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公司共向華路公司開具品名為工業白油,11133.3噸,價稅合計42406427.4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上述的業務。2020年7月27日至11月26日華路公司對公賬戶向中油聖業公司對公賬戶打款共計共計42406427.4元,就是這筆發票對應的資金流對公走款,崔*海、王某2的銀行收到賈*強、陳某、于某2的銀行卡轉款共計42406427.4元就是回款資金,中油聖業沒有收取票款。發票是“于小鑫”通過快遞發給我們公司,我接收的,後将發票認證、抵扣并入的華路财務帳,這些發票都配華路公司自産的異辛烷向外出售了。

後附對公轉賬明細、發票明細,經證人潘某簽字确認,與其證言證明的内容相一緻。

7、證人王某2系華路公司客戶,其證言證明,我名下尾号為1090的工商銀行卡,在2020年到2022年期間曾借給華路公司使用。華路公司的銷售老總王*說他們公司的現金卡不夠用,我就把我的工商銀行卡和對應的網銀、密碼都給了王敏。後我又向“華弟”借了崔*海的銀行卡,後把這張銀行卡和對應的網銀和密碼也給了王*。

附辨認筆錄表明證人王某2辨認出徐*偉即是“華弟”,崔*海出具的情況說明表明其将銀行卡卡号提供給徐*偉。

8、調驗證據通知書、調驗證據清單表明,公安機關依法從華路公司調取了用款申請單,向中油聖業付款等材料,采購銷售明細表、中油聖業與華路公司的業務資料、産品購銷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影印件、業務回單、付款回單;上述材料證明聖業公司與華路公司簽訂合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應資金流轉等情況。

9、調驗證據通知書、調驗證據清單表明,公安機關依法從華路公司調取采購和銷售明細,該材料表明華路公司從中油聖業采購11133.3噸,金額為42406427.4元的工業白油,并全部向盤錦遼濱萬象實業有限公司、盤錦順寶石化有限公司、盤錦浩業化工有限公司、啟興聯合石化(大連)有限公司、盤錦天禹石油焦化廠銷售,銷售金額為43647472.92元。

10、協助查詢财産通知書表明公安機關依法調取了證人王某2尾号為1090、崔*海尾号為1010的工商銀行卡流水情況,其中包括與于某2、王*、王某2(尾号為0979)、崔*海(尾号為6110、7717)等涉案人員銀行卡的資金流轉情況。

11、納稅檢查的情況說明、稅務處理決定書證明,聖業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至9月28日間向華路公司開具的378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11133.3噸,稅額4878616.15元,價稅合計42406427.4元,初步認定聖業公司開具上述發票的行為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稅收完稅證明表明,華路公司于2023年11月補繳增值稅稅款,其中4項(其他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倉儲服務)共計4878616.15元。

13、遼甯中衡會計師事務所遼中衡會審[2023]548号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王*輝、沙*力涉嫌利用聖業公司向華路公司虛開378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的銷項稅額為4878616.15元。受票機關華路公司已對上述378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了認證勾選抵扣,抵扣增值稅稅款合計為4878616.15元。聖業公司在本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事項中資金流出與流入金額一緻。鑒定意見通知書表明,該鑒定意見書已告知被告人吳*波。

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援。

關于被告人吳*波辯稱其在入股發票虛開完成後才到中油聖業任職及其辯護人所提指控被告人吳*波在王*輝、沙*力授意下參與中油聖業接受中油合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吳*波供述其系在2020年1月1日入職聖業公司,此節亦有另案處理的沙*力供述及于某1等多名證人證言相佐證,應予認定,而從于某1處提取的走賬回款頂賬明細、聖業與合益走賬明細證明聖業公司對2019年接受合益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從2020年2月才開始走賬,且相關證人證言表明聖業公司對外付款需被告人吳*波簽字審批,故應認定吳*波參與制作了該部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假資金流,故此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援;關于被告人吳*波所提其在公司中沒有占股和分紅及其辯護人所提吳*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現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吳*波按王*輝、沙*力的授意從事相關犯罪活動,雖部分證據表明其為聖業公司股東,但因其未出資也未獲得利潤分紅,依據罪責刑相适應的原則,認定其為從犯更符合本案客觀實際,故此意見予以采納;其辯護人所提中油聖業公司系實體企業,并非專門從事虛開發票業務的空殼公司,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經查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援;所提吳*波無前科劣迹且自願認罪,并積極繳納罰金,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

被告人吳*波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受王*輝、沙*力指使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抵稅款,數款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鑒于被告人吳*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同時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且其親屬代其積極繳納罰金,應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甯省進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

‎審判員***‎

審判員***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

來源 一葉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