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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誣告男友強奸被判誣告陷害罪:為忠實于法律的檢察官點贊丨快評

作者:南方周末

近日,一則“女子為分手誣告男友強奸被判誣告陷害罪”的消息,在社交媒體上引起關注。

據《潇湘晨報》援引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報道,女子蘭某某與被害人郭某系男女朋友關系。蘭某某提出分手,郭某不同意。2023年10月27日,為徹底與郭某分手,蘭某某計劃通過與郭某發生性關系,誣告郭某強奸讓其受到刑事追究。同日18時許,蘭某某前往郭某暫住的雲和縣某飯店房間,與郭某發生性關系。随後,蘭某某趁郭某外出打電話時報警,稱自己被郭某強奸。

據判決書,雲和縣偵查機關于當日受案調查,第二天刑事立案偵查,10月31日将郭某抓獲歸案,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警方将郭某涉嫌強奸案提請檢察院準許逮捕。雲和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發現蘭某某可能存在誣告陷害的犯罪線索,遂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不準許逮捕決定,并于當日釋放郭某。2024年1月18日,郭某涉嫌強奸案被撤銷,郭某被解除取保候審。針對蘭某某誣告陷害案,雲和縣法院認定其犯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期1年。

郭某很幸運,遇到了一個忠實于法律、不願意放寬刑案證據的檢察官。這位檢察官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了蛛絲馬迹,判斷郭某可能被誣陷,于是不準許逮捕,并将郭某釋放。而随着蘭某某誣告陷害罪被查實,郭某涉嫌強奸案被撤銷,他也終于被還以清白。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蘭某某最終被判犯誣告陷害罪,但仍以自首、認罪認罰等原因,僅判處緩刑,不用坐牢。誣告的成本,遠低于男性罪成的刑罰。中國古代各朝律法,多有誣告反坐的規定,即誣告他人什麼罪,就要按該罪對誣告者進行處罰。隻有加重對誣告陷害罪的處罰,才能有效遏制誣告的沖動。

根據刑訴法,普通刑事案件由公檢法三方分工負責。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立案偵查,檢察院則審查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結果,并決定是否起訴,法院則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判,判決嫌疑人是否有罪,應作何處罰。法律将辦理刑事案件的全過程分為3個環節,由三家分工負責,目的是公檢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确有效地執行法律”。

但在司法實踐中,公檢法三家往往“配合有餘,制約不足”。《人民法院報》2015年發表的一篇文章說,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及偵查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居主導地位,其認定有罪并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98%左右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其後又幾乎100%地被法院判決有罪,據有關統計資料,近年來公訴案件的無罪率隻有0.5‰左右。文章認為,正是由于司法體制上的原因,過分強調“互相配合”而輕視甚至無視“互相制約”,以緻鑄成冤錯案件。

好在,随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任務的提出,法院、檢察院系統在刑訴程式中開始發揮更多制約作用,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的比例都有所提高。尤其是正當防衛案件,近幾年來,随着社會輿論的關注,檢察院或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或在審查起訴階段認定的正當防衛案越來越多,法院也将一些案件以正當防衛為由判決無罪。這都展現了公檢法對案件的互相制約。

不過在強奸案件中,公檢法互相制約仍顯失守。在偵訴判各環節,不少案件的證據标準都被降低,司法天平明顯重“受害人”口供,甚至對男性進行有罪推定。不少案件往往在沒有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僅以“受害人”的口供就認定男性犯強奸罪。有些案件,甚至在有明顯證據顯示所謂“強奸”有極大疑點的情況下,仍強行認定男方強奸罪成立。

強奸案的證據标準被降低,僅以女方口供就對男方定罪,疑罪從有,除了可能制造冤假錯案,使案件當事人被冤枉,還可能帶來更嚴重的社會後果。首先是司法系統可能成為污蔑陷害甚至敲詐勒索的工具和幫兇。前文中雲和縣檢察院所發現的污蔑陷害案即為一例,如果此案沒有遇到一個忠實于法律的檢察官,郭某很可能會被蘭某某成功構陷。

以誣告強奸為手段敲詐勒索也确有其案,還入選了最高檢釋出的2023年檢察機關典型案例:“三人團夥引誘男方發生性關系後敲詐錢财,最終因敲詐勒索罪等獲刑”。浙江龍港法院最近公布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名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女性,淩晨三四點上了男顧客的寶馬車,在車内發生性關系,後報警稱被強奸。該女性在男顧客親屬答應給10萬元後又稱雙方是自願發生性關系,欲撤案。最終,這一高度疑似賣淫後敲詐勒索的案件,被司法系統認定為強奸+僞證罪,不僅男方被判強奸,女方也被判妨害作證罪。

而如此判案,也将兩性關系中的男性置于極大的不确定性風險中:如果雙方發生了性關系,一旦女方事後報警,咬定是非自願的,是被強奸,則男方百口莫辯,有很大幾率會被認定為強奸犯。如果男性的頭頂,無時無刻不懸挂着這樣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理性的男性,可能隻好選擇不與女性發生性關系,甚至不與女性獨處,以免惹禍上身。

這樣的情形,其實并不隻發生在中國。在日本,為了減輕性行為的法律風險,甚至出現了“性同意”手機軟體,在發生性行為前,雙方先在手機App上确認自願發生性行為以及同意的時間、地點和行為方式。雖然這個App很可能是為了諷刺日本刑法有關性犯罪的最新修訂的行為藝術,但其在社交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和讨論,充分顯示日本社會也面臨着同樣的問題。

正如對“正當防衛”的苛刻界定會讓“見義勇為”絕迹,如果一個社會的兩性關系籠罩在這樣的氛圍之下,談何婚姻、家庭?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要大贊雲和縣檢察院這名檢察官。他所做的,不僅僅是讓一名男性免受不白之冤,更是對整個社會危險傾向的糾正。但對類似事件糾偏,單靠一人之力幾無可能。唯有形成共識,才有望撥亂反正。

辛省志

責編 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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