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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告訴我,這個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麼“東西”?

作者:執筆桑田

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發現了這個核心的“辦案說明”,其在判決書中是這樣發揮作用的!

請大家告訴我,這個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麼“東西”?

判決書截圖

而這個“辦案說明”的内容是這樣的:

請大家告訴我,這個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麼“東西”?

請大家告訴我,這材料到底是個什麼“東西”?問了諸多律師、法學院大咖,也都談不上個是以然,最終說這就不是個“東西”!

第一,此案的辦案機關是威海直屬分局,不是出入境支隊。那出入境支隊辦的什麼案?怎麼無緣就進入了直屬分局辦理案件的案卷中了呢?第二、有的說這是對法律、法規的陳述?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法律、規定,沒有找到含有上述内容表述的法律檔案!第三、有的說這是書證?而書證一般形成于案件發生之前或之中,是在訴訟開始以前或至少是在其被着手收集之前就已形成的,而這個“辦案說明”是在案發後非辦案機關形成的!第四、有的說這是規範性檔案。但威海出入境矢口否認是規範性檔案,并且也未經備案審查!也承認不是其簽證審批的依據。第五、還有說這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但刑事案件中對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依法收集、固定,不得以《辦案說明》替代。第六、有的說此為證人證言?那麼在形式上需要将這樣單方面的“自書材料”轉化為符合證人證言的“詢問筆錄”,要有出具人、審批人簽名才能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第七、對于外國人簽證延期的條件,隻能由法律法規作出規定,其餘任何機關、任何人都不能為此作出規定。況且該《辦案說明》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二十九的規定相悖!

請大家告訴我,這個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麼“東西”?

律師表示,在刑事案件中的”辦案說明”、”情況說明”大體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證明自首、立功情節的抓獲經過、歸(到)案經過;二是證明訊問過程合法性的補正解釋;三是證明偵查過程中程式性瑕疵事項。如關于自首、立功的情況說明;犯罪嫌疑人的抓獲經過、其他犯罪嫌疑人查找未果、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情況、案件管轄;關于無法鑒定、比對、指認、辨認、估價的原因、有關證據存在形式瑕疵的原因、主體身份情況、特情辦案情況、通話記錄的情況說明等。這個“辦案說明”還是從業二十多年第一次看見,強勢如監委的案件、複雜如上市公司股權的案件,其也不敢出具此類的辦案說明!進而深感自己見識淺陋。感慨道:若如此邏輯,就不用驗證辦案了,寫上個說明:“張某構成某罪”,交給法院。法官裁判:依據“說明”張某構成什麼什麼罪,判處刑罰------,不就得了。多簡單!多便利!

請各位頭條網友,詳細端詳,這是個什麼“東西”?

請大家告訴我,這個材料在刑事案件中到底是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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