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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辦公害死人,3人被追刑責!

作者:土木智庫

現在一個項目沒有三五十個微信群,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是幹工程的,項目部内部群若幹,勞務班組群若幹,甲方設計、進度、品質群若幹,監理群若幹 ,不聽話的班組再單獨拉個群集中火力,遇到單個技術問題也拉個群讨論,商務部也來湊個熱鬧。。。總之遇到事情先拉個微信群“壓壓驚”。

手機裡一大堆的工作微信群把首頁都排的滿滿當當,随便點進一個,一整列長長的“收到”“收到”,還得硬着頭皮往上使勁劃拉,看看到底是收到了什麼玩意兒。

好不容易休息了,上司興緻來了還會來個第二天的工作安排,@所有人 回複

明明是講規程、講流程的工程建設項目,該發文簽收的不發,誤事了就一句話“你翻聊天記錄,我微信群裡通知了的”。把自己摘的幹幹淨淨,還要把下屬批評一頓。

微信群也從了各部門推诿扯皮的“戰場”

為什麼下達了禁止指令,事故發生後不能作為免責理由呢?明明是分包不聽指揮,該提醒的提醒了,為什麼摘不掉責任?

多次事故警示,微信群下達指令導緻事故,工作浮于表面,沒有采取實質性措施阻止事故發生的,不能免除責任人失職職責,愛在微信群指點江山的上司,建議看一看下面的事故案例!

曾經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基坑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6月4日17時左右,位于鹽城市鹽南高新區學海路路南、大資料産業園北門西側綠化帶内,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含黑臭水體治理)PPP項目Ⅱ标段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34.7萬元。

事故發生過程

2021年6月4日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許某洋等人到學海路(西環路-東幹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現場,對開挖段管道上方的綠化帶進行了清理。下午15時左右,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機開始進行土方開挖施工。

約15時45分,施工員楊某飛在巡查其他點位過程中,路過學海路時發現J-10班組正在使用挖掘機開挖土方溝槽,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同時,在手機微信群中發了一張挖掘機施工圖檔,并提醒分包公司邵某和吳某進“學海路挖機開挖綠化,挖到管線自己承擔後果”。見未回消息,楊某飛便電話通知吳某進到現場,并制作了《現場安全生産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讓其簽字後離開現場。吳某進要求程某停止施工,見勞工停止施工,收拾勞動工具,也離開了現場。

吳某進離開現場後不久,現場又繼續開始施工。基坑(長約4米,寬約2.5米,深約3米)開挖到位後。商某春、許某洋兩人進入基坑内實施換管作業,在更換完第一段管子後,兩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機對基坑進行清理。約16時50分左右,商某春和許某洋兩人繼續進入基坑進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換施工。17時左右,基坑南側突然發生土方坍塌。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許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直接原因

基坑開挖施工過程中,施工作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作業人員盲目施工、冒險作業,施工作業人員在未采取邊坡防護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約3米)中作業,基坑南側土方坍塌,導緻事故發生。

建議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程某,女,55歲,立為勞務公司J-10班組負責人,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勞工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組織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對總承包機關下發的停工指令未執行到位,對這起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2.吳某進,男,24歲,分包機關現場協管員,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勞工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安排人員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對總承包機關下發的停工指令未執行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3.邵某,男,34歲,分包機關安全員,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施勞工員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參與組織實施基坑開挖換管作業,未将學海路(西環路-東幹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組織班組安全活動及施工情況上報中*上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構成犯罪,建議由公安機關進一步立案偵查。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及企業内部處理人員

1.陳某為,男,59歲,立為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在無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教育訓練,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情況下,組織基坑開挖等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蔡某軍,男,46歲,分包機關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負責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基坑開挖未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對作業人員開展教育教育訓練,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指派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進行現場監護等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上司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王某芝,男,49歲,分包機關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對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部管理不到位,對公司安全生産督促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上司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4.孫某,男,40歲,監理機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未能針對項目“點多面廣”的特點,制定切實有效的監理工作方案,對施工機關存在的違規行為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建議由市住建局依法進行處理。

5.楊某飛,男,26歲,總包機關鹽城市區第Ⅲ防洪區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施工員,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機關津業晨公司違規違章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建議由中*上航公司依照公司管理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6.李某,男,38歲,總包機關鹽城項目經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對公司施工現場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7.于某,男,47歲,鹽城水環境公司總經理,未正确履行工作職責,未嚴格履行項目建設程式,對施工機關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上司責任。建議由鹽城市應急管理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延伸閱讀

這起事故讓小編想起了上海的一起事故,同樣的基坑坍塌,同樣的事發前在微信群提醒,仍然沒能制止悲劇。

微信辦公害死人,3人被追刑責!

上海七寶生态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工地,發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事故發生前幾天,監理和建設方多次在微信群中指出有坍塌風險,然後并未做出有效的措施,悲劇還是發生了。據調查報告顯示,項目部經理、現場負責人和監理均被追究刑責。

12月25日15時24分,監理機關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馮某洋在名稱為“18–03地塊安全、品質”的微信群中釋出5号樓北邊邊坡的照片和“上下邊坡落差那麼大,有人安排怎麼處理嗎”的資訊。

12月27日9時4分,總包機關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員陳某駿在名稱為“七寶萬*項目組群”的微信群中釋出照片和“鋼筋棚南側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風險”的資訊。9時10分,又釋出照片和“基坑底部還有施勞工員,需立即撤離人員采取措施”的資訊。

12月27日9時5分,安全監理馮某洋在“18–03地塊安全、品質”微信群内釋出照片和文字資訊“這個邊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麼保證措施嗎,一直在說,沒人回答嗎”。12時41分,又發出“5号樓暫時不挖土,先把臨邊做一下”的資訊。

12月27日上午,總包機關18–03地塊項目部工程師童某龍向項目經理顧某祥指出存在坍塌風險,并同聚聯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某堂3人情況。顧某祥安排人員。

12月28日13時18分,建設機關人員顧某在名稱為“18–03萬*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對總包機關18–03地塊項目部土建監理湯某鋒講“結合早上幾張照片,現場幾處底闆工作面臨坡處,控制好邊土高度、放坡、警戒線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13時27分,湯某鋒回複“收到”。

事故處理:

項目部經理、現場負責人和監理均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總包機關

  • 顧某祥,18–03地塊項目部經理,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工程師、安全員等17人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專業分包機關

  • 張某堂,18–03地塊項目部現場負責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技術員、安全員等5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3:勞務分包機關

  • 對項目部磚瓦工班組長等4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4:監理機關

  • 馮某洋,18–03地塊項目部安全監理,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對監理工程師等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措施。

2021年3月,住建部再追責《七寶生态商務區18-03地塊商辦項目“12·29”坍塌較大事故》:

  • 項目總監戴某東。吊銷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5年内不予注冊;
  • 監理機關。當發現施工機關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時,未按相關規定落實監理職責,僅在口頭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責令停業整頓60日的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自2021年3月5日開始執行。

2020年4月,住建部已對此事故追責:

  • 項目經理顧某祥。吊銷建築工程的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5年内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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