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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爾迪厄 | 社會空間與象征權力

作者:思想與社會

在此講座中,我想闡述《區分》(Distinction)背後的理論原則,并挖掘出一些理論上的潛在含義,這些含義對美國讀者尤為陌生,因為我們兩國的文化傳統存在差異。如果一定要用幾個詞來概括我的研究,像現在流行的那樣“貼标簽”,我會稱之為“建構主義結構主義”(constructivist structuralism)或“結構主義建構主義”(structuralist constructivism)。在我這裡,“結構主義”的含義與索緒爾(Saussure)或列維-斯特勞斯(Lévi-Strauss)傳統中的用法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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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判斷力的社會批判》(La Distinction : Critique sociale du jugement)通過各種社會統計調查和時尚采樣,揭示出各種所謂文化品位、生活趣味等文化消費其實是各階級内部各階層互相鬥争的場域,反映的是社會的區分與差異,而這種種文化消費又再生産了這種區分與差異。[圖源:douban.com]

我的意思是,社會世界本身就存在着客觀的結構(structure),它們獨立于行為者(agent)的意識和欲望,能夠引導或限制行為者的實踐或表征,而不僅僅存在于象征系統、語言、神話等領域。“建構主義”則意味着,構成我所謂“慣習”(habitus)的感覺、思想和行動模式,以及社會結構(社會領域和群體,特别是通常所說的社會階級)具有社會生成性。

我認為有必要澄清一點,翻譯的風險确實存在。例如,《再生産》(Reproduction)廣為人知,這會導緻某些評論家毫不猶豫地将我歸類為結構主義者,但一些更早期的著作卻鮮為人知——它們如此古早,甚至早于同一主題下典型“建構主義”著作問世。

無疑,這些著作會讓人們将我視為“建構主義者”。例如,題為《教學與溝通》(Rapport pédagogique et communication)的著作揭示出,社會關系如何“通過”誤解、“因為”誤解而産生。教師和學生通過一種默契的交易達成一緻,這種交易默契地以最小化成本和風險為導向,接受對交流情境的最低限度的定義。

同樣,在另一項名為《教授判斷的範疇》(The Categories of Professorial Judgement)的研究中,我試圖分析教師用來建構學生形象、評估學生表現和價值的感覺和評價範疇如何形成和運作,并通過受相同範疇指導的吸收實踐,産生他們自己的群體(他們的同僚),進而産生教師群體。

在這個小小的插曲結束後,我們回到今天的主題上來。

社會科學,無論是人類學、社會學還是曆史學,總會在兩種看似不相容的觀點之間搖擺:客觀主義(objectivism)和主觀主義(subjectivism)——更專業一點的說,是唯實體論(physicalism)和唯心理論(psychologism)(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現象學、符号學等)。

一方面,正如塗爾幹(Durkheim)的名言所說,社會科學可以像對待“物”(things)一樣對待社會現象,進而忽略社會現象在社會存在中作為認知對象或“誤認知對象”的那一面。另一方面,社會科學也可以将社會世界簡化為行為者對它的了解,是以社會科學的任務就變成了解釋社會主體所産生的“解釋”(account of the accounts)。

在科學實踐中,這兩種立場很少如此激進和鮮明地表達和實作。如你們所知,塗爾幹與馬克思一道,是最一貫表達客觀主義立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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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要解釋社會生活,就一定不能用社會參與者的觀念來解釋,而是要用意識之外的深層原因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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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作為一位合格的康德主義者,他并不否認邏輯工具的運作是實作“了解”的必要條件。

話雖如此,客觀主義的唯實體論常常與實證主義(positivism)相結合,把分類想象成“操作性”的切割方式,把分類視為“客觀”的斷裂和不連續性的機械記錄(例如“分布”)。

無疑,在舒茨(Alfred Schutz)和民族志方法論者身上可以找到最純粹的主觀主義。是以,舒茨采取的立場與塗爾幹的立場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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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家觀察到的領域(社會現實),對于生活、行動和思考于其中的普通人來說,具有特定的意義和相關結構。通過一系列常識建構,他們預先選擇了和預先解釋了他們了解為日常生活的這個現實。這些是決定他們行為并為其提供動機的思想對象。為了掌握這種社會現實,社會科學家建構了思想對象,該對象必須以生活在社會世界中的人們的常識思維所建構的思想對象為基礎。是以可以說,社會科學的建構是二級建構,是對社會舞台上行為者所做“建構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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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隻有通過擺脫原始表征(塗爾幹稱為“先入之見”[pre-notions,或譯作“前觀念”],馬克思稱為“意識形态”)才能獲得科學知識,這種突破導緻了潛意識原因的定位。另一方面,科學知識與常識知識是連續的,因為它僅僅是“對建構的建構”。

這是社會科學中最不幸的一組“配對概念”。正如理查德·本迪克斯(Richard Bendix)和貝内特·貝格爾(Bennett Berger)所言,我之是以如此費力地闡述這種對立,是因為我最長久、在我看來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超越它。

冒昧地講,我可以用一句話概括我今天要向你們展示的全部分析。一方面,社會學家在客觀主義中擱置了行為者的主觀表征,擱置了這種主觀表征建構的客觀結構,而這種客觀結構又是主觀表征的基礎,它們構成影響互動的結構性限制;但另一方面,如果我們想要解釋改變或維持這些結構的日常個體鬥争和集體鬥争,就必須記住這些表征。這意味着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這兩種時刻處于辯證關系之中,即使單獨來看,主觀主義非常接近互動論(interactionism)或民族志方法論,但它們之間存在根本差別。

為了完全超越将結構和表征對立起來的人為偏向,我們還需要擺脫卡西爾(Cassirer)所稱的實在論(substantialism)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隻會承認日常經驗中直覺可以獲得的現實,隻承認個體和群體。

結構主義革命的主要貢獻,在于将一種關系的思維方式應用于社會世界,這種思維方式與現代實體學和數學相同,它将“實在性”與“關系”(relations)等同起來,而不是與“實體”(substances)等同起來。塗爾幹所說的“社會現實”(social reality)是一系列無形的社會關系,正是這些關系構成了一個由彼此外在的位置組成的空間,這些位置由彼此的接近、鄰近或距離來定義,也由它們的相對位置(上下,甚至“中間”)來定義。社會學的客觀主義是一種社會拓撲學,一種“位置分析”,就像萊布尼茨時代新興的數學分支,它分析的是相對位置以及這些位置之間的客觀關系。

這種關系思維方式正是《區分》一書中“建構”的出發點。但是,讀者很可能忽略了空間(關系),原因有二。一方面,實在論的思維方式更簡單,“更自然”;另一方面,為了建構社會空間并使其顯現,我們常常不得不訴諸工具,但這可能會掩蓋結果。

為了使占據這些位置的群體客觀化而必須建構的群體會掩蓋這些位置。是以,《區分》中關于統治階級的章節會被解讀為對不同生活方式的描述,而不是被解讀為權力位置空間裡(我稱為“權力場域”)的位置分析。(順便提一下,詞彙的改變既是擺脫與統治階級觀念相關的常見表征的條件,也是結果。)

讨論到此處,我們可以将社會空間比作一個地理空間,其中的區域被分割開來。但這個空間的建構方式是,處于空間内彼此越靠近的行為者、群體或機構,就擁有越多的共同屬性;而距離越遠的,共同屬性越少。

字面意義上的空間距離與社會距離吻合。現實空間則并非如此。誠然,幾乎所有地方都能觀察到空間隔離。社會空間中彼此接近的人在現實空間中也靠近彼此(出于選擇或迫于無奈),然而,社會空間中相距甚遠的人們也可能會在現實空間中相遇、互動,至少是短暫的、間歇性的互動。

經驗主義者理所當然地認為,“互動”可以被觀察、拍攝、記錄(總之“可以觸碰到”),但這種看法掩蓋了背後實作它的結構。直接呈現的東西掩蓋了決定它的不可見之物。是以,人們常常忘記互動的真相絕非完全存在于可觀察到的互動本身之中。

我舉一例,便足以說明結構與互動之間的差異,同時也說明我所堅持的結構主義視角(我認為這是研究中的必要環節)與各種形式的互動論視角(特别是民族方法論)之間的差異。

有一種做法叫“居高臨下”。在客觀空間的某一等級中占據較高地位的人象征性地否認社會距離。這種距離并不是以而消失,卻能因象征性地否認距離而獲得認可(“他很平易近人”、“他一點也不傲慢”等等)。這種否認暗含對距離的承認。言語裡總是隐含着讓步:“他很平易近人,起碼對于一位公爵來說”;“他一點也不傲慢,起碼對于一位大學教授來說”等等。簡而言之,人們可以利用客觀距離來同時獲得接近的好處和保持距離的好處。

那麼,這些無法簡化為表現形式的互動(客觀關系)究竟該如何了解呢?這些客觀關系指資源配置設定所處位置之間的關系。在競争稀有物品的占有過程中,這些資源像撲克牌中的王牌一樣可以被激活并發揮效用,成為社會世界的稀有物品的占有焦點。根據我的實證研究,這些基本的社會權力包括各種形式的經濟資本、文化資本,以及象征資本,象征資本是不同類型的資本被認知和認可為合法的形式。

是以,行為者在整個社會空間中的分布取決于兩個次元。第一次元是他們擁有的不同種類資本的總量;第二次元是他們所持資本的結構,即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在他們總資本中的相對權重。

對我的分析(特别是《區分》一書)的誤讀源于如下事實。字面上的“階級”容易被了解為現實的群體。這種現實主義的解讀之是以在客觀上被鼓勵,是因為社會空間的建構方式使得處于相似或接近位置的行為者處于類似的狀況之下,并服從類似的制約,他們很有可能擁有相似的傾向和利益,進而産生相似的實踐。

占據的有利位置意味着對該位置的适應,戈夫曼(Goffman)稱之為“位置感”(sense of one’s place)。正是這種“位置感”在互動中導緻法國人所說的“普通人”(les gens modestes)安于自己的“平凡”位置,其他人則要“保持距離”或“尊重等級”并且“不要輕佻冒犯”。順便指出,這些做法可能完全無意識,并且可能表現為所謂“害羞”或“傲慢”的形式。社會距離被銘刻在身體上,更确切地說,它銘刻在與身體、語言和時間的關系上(這些都是結構主義視角所忽略的實踐的結構層面)。

再說一個事實。這種位置感和慣習帶來的好感或反感傾向是所有形式的合作、友誼、愛情、婚姻、社團等等的基礎,也是所有持久甚至受法律制裁的關系的基礎。一切都讓人們認為“階級”就是現實的群體——空間建構得越好,細分出來的機關越小,這種感覺就越真實。如果你想建立一場政治運動甚至一個社團,那麼将處于空間同一區域的人聚集在一起會比将處于四個角的人聚集在一起更有可能取得成功。

主觀主義将結構簡化為互動,客觀主義也從結構推導行動和互動。是以,馬克思的主要錯誤似乎在于将字面上的階級視為現實的階級,從社會空間中相同位置的條件、制約因素和傾向的客觀同質性,得出相關人員屬于統一群體和階級的結論。

社會空間的概念使人們能夠在看待社會階級時超越唯名論和唯實論的對立。馬克思意義上的階級需要通過政治企圖來建構,這種企圖之是以有可能成功,是因為它由植根于現實的理論支撐着,是以能夠産生理論效應。在希臘語中,theorein的意思是“看到”,換句話說,能夠強加一種關于“分化”的認識。

理論效應使我們擺脫了純粹的實在論,但并沒有抛棄客觀主義中獲得的經驗——群體(例如社會階級)是需要被建構的,它們并不是“社會現實”中既定的存在。我們必須字面了解E·P·湯普森(E. P. Thompson)那本著名著作的标題《英國勞工階級的形成》(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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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勞工階級的形成》(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采用馬克思主義視角,選取英國工業革命時期的勞工為考察對象,闡述了湯普森關于勞工階級及其形成過程的理論。[圖源:douban.com]

今天,“勞工階級”呈現給我們的形式——無論是用來指稱它的詞語(“勞工階級”、“無産階級”、“勞工”、“勞工運動”等),還是用來表達它的組織(縮寫詞、辦公室、秘書處、旗幟等),都屬于一種根基牢固的曆史性人造物(就像塗爾幹說,“宗教”是一種根基牢固的幻覺)。但這并不意味着,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任何東西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建構。

是以,我們從“社會實體學”轉向了社會現象學。客觀主義者談論的“社會現實”也是一種感覺對象。社會科學必須将這個現實以及對這個現實的感覺、處于客觀社會空間中的人們根據自身位置而形成的觀點和視角,都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社會世界的自發性觀念、民族志方法論者所說的“民間理論”,或者我稱之為“自發社會學”的東西,以及科學理論和社會學,都構成了社會現實的一部分,并且像馬克思主義理論一樣,可以獲得完全真實的建構力量。

對預設概念、意識形态、自發社會學和“民間理論”的客觀主義突破,是科學程式中不可避免且必要的一環——沒有它就無法進行研究(就像互動論、民族方法論以及所有滿足于社會世界的現象學視野的社會心理學一樣),否則将犯下嚴重錯誤。

但是,你必須進行第二次更艱難的突破——擺脫客觀主義,在第二個階段重新引入為了建構社會現實而必須排除的東西。社會學需要包含社會世界的感覺社會學,也就是“世界觀”的建構社會學,這些世界觀本身也參與了社會世界的建構。然而,既然我們已經建構了社會空間,我們就明白,我們從某個特定的“點”出發,也就是社會空間中的給定位置。我們也知道會有不同的甚至對立的觀點,因為觀點取決于視角所在的位置,每個行為者對空間的看法都取決于他在空間中的位置。

這樣一來,我們摒棄了普遍主體和民族志方法論者接受的現象學先驗自我。無疑,行為者确實積極地了解世界,他們确實建構了他們對世界的看法。但是這種建構在結構的限制下進行。我們甚至可以用社會學術語來解釋人類經驗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熟悉的世界往往被“視為理所當然”,被認為是“自然的”。

社會世界之是以容易被感覺為“顯而易見”——用胡塞爾(Husserl)的話來說,以一種“确信的”方式被把握——是因為行為者的傾向性,他們的慣習(他們了解社會世界的思維結構)本質上是社會世界結構内化的産物。

感覺的傾向性往往會随着位置而調整,是以即使是最弱勢的行為者也傾向将世界視為自然,并且發現它比人們想象的要更容易接受——尤其當人們通過支配者的社會視角看待被支配者的處境時。

是以,尋找社會現實感覺或建構的不變形式掩蓋了幾個方面,首先,這種建構并不是在社會真空下進行的,而是受到結構限制;其次,結構化結構和認知結構本身也訴諸社會的結構化,因為它們具有社會根源;第三,社會現實的建構不僅是個體的事業,也可能成為集體的努力。但是,所謂的微觀社會學視角忽略了許多其他東西。俗話說,“不識廬山真面目,隻緣身在此山中”,既然你沒有建構空間,你就沒有機會看到你眼中事物的視角。

是以,行為者的表征會随着他們的位置(以及相關利益)和慣習而變化,慣習是一個感覺和評價模式系統,是一種認知和評價結構,通過對社會位置的持久體驗而獲得。慣習既是實踐生産的模型系統,又是實踐感覺和評價的模型系統。在這兩種情況下,它的運作都表達了慣習建構的社會位置。

結果,慣習産生的實踐和表征可以被分類,可以被客觀地區分;但隻有擁有了解社會意義所需編碼和分類模型的行為者才能立即感覺到這一點。是以,慣習就意味着對某件衣服、家具或書本做出諸如“那是小布爾喬亞的”或“那是知識分子的”之類的判斷。這種判斷的社會條件是什麼?

首先,它把品味(taste,或慣習)預設為分類模型系統。在社會制約因素中,它被客觀地指向一種社會狀況。行為者根據自己的品味選擇不同的屬性、衣服、食物類型、飲料、運動和朋友,并且據此進行自我分類,讓自己暴露于分類之下。方方面面彼此協調一緻,他們也心滿意足,“覺得适合他們的位置”。他們在可用商品和服務的空間中選擇商品,以此來對自己進行分類,這些商品在這個空間中占據的位置與其在社會空間中占據的位置同源。這意味着,沒有什麼比一個人分類的方式更能說明他的身份了。

第二,像“那是小布爾喬亞的”這樣的分類判斷預設了我們是“被社會化了的行為者”,能夠了解實踐或表征與社會空間中的位置之間的關系(例如,我們通過一個人的口音來猜測他的社會地位)。是以,通過慣習,我們擁有了一個“常識世界”,一個看似理所當然的社會世界。

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談感覺主體的角色,并提到了感覺差異的主要因素——社會空間中的位置。但是,那些以空間本身為對象的差異呢?

誠然,社會世界并非完全混亂,并非毫無必然性,也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建構。然而,這個世界也不會呈現為完全的結構化,也不能夠将自身建構的原則強加給每個感覺主體。社會世界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根據不同的觀察和區分原則來描述和建構(例如,經濟區分和民族區分)。誠然,在經濟最發達的社會中,經濟和文化因素具有最大的區分力量,但事實是,經濟和社會差異的力量永遠不會強大到無法用其他區分原則(例如,民族、宗教或國家)來組織行為者。

是以,對社會世界的感覺是雙重結構化的産物。在客觀層面上,它是社會結構化的,因為賦予行為者或機構的屬性會以非常不均等的組合呈現出來——正如長羽毛的動物比長毛的動物更有可能長翅膀一樣,語言掌握精湛的人比語言掌握不精的人更可能出現在博物館裡。

在主觀層面上,對社會世界的感覺也是結構化的,因為感覺和評價的模型,尤其是寫入語言的模型,表達了象征權力的關系——例如我想到的一些形容詞詞組,像“沉重/輕盈”、“明亮/暗淡”等等,它們在最廣泛的領域裡塑造着品味。這兩種機制共同作用,産生了一個共同的世界,一個常識世界,至少在社會世界方面達成了最低限度的共識。

但我認為,社會世界的對象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感覺和表達,因為它們總是包含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進而也具有一定的語義彈性。即使是最恒定的屬性組合也總是建立在可互換特征之間的統計聯系之上。

此外,它們還随着時間的變化而改變,是以它們的意義,就如同依賴于未來一樣,本身也處于懸而未決和相對不确定的狀态。這種客觀的非确定性因素常常因分類的效果而得到加強,因為同一個詞可以涵蓋不同的實踐,為世界觀的多樣性提供了基礎,世界觀的多樣性本身又與視角的多樣性有關。

同時,這也為象征權力的鬥争提供了一個基礎,以産生和強加對合法世界的看法。(正是在社會空間的中間位置,實踐與立場之間關系的不确定性和目标的不确定性達到了極緻,在美國尤其如此。是以,象征性做法的強度也達到了極緻。不難了解,這個世界為互動主義者,尤其是戈夫曼創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

對社會世界感覺的象征性鬥争可能采取兩種不同的形式。在客觀層面上,人們可以通過集體或個體的表征行為采取行動,以展示和炫耀某些現實。例如,我想到了示威遊行,目的是展示一個群體、人數、力量和凝聚力,讓它“可見地”存在;在個人層面,戈夫曼很好地分析了所有自我呈現(self-presentation)的做法,這些做法旨在操縱個人的自我形象,并操縱社會空間中“個人位置”的形象(戈夫曼遺漏了後面這一點)。

在主觀層面上,人們可以通過嘗試改變社會世界的感覺和評價類别、認知和評價結構來采取行動。感覺類别、分類系統(實質是單詞和名稱),它們既建構社會現實又表達社會現實,是政治鬥争的關鍵所在。

政治鬥争是強加合法觀察和劃分原則的鬥争,也就是争奪合法運用理論效應的鬥争。卡比利亞(kabylia)的例子表明,群體、家庭、氏族或部落,以及用來稱呼它們的名稱,都是工具和對象,行為者不斷為自己的身份而談判。例如,他們可能會操縱家譜,就像我們出于其他目的而操弄學科的文本一樣。

同樣,在社會階層以孤立和分散的方式進行的日常階級鬥争中,還有侮辱性言辭,包括閑言碎語、謠言、诽謗、暗示等等。在集體的政治層面上,它們包括所有旨在通過拒絕舊有政治詞彙來強加某種新興社會現實建構的政策,旨在通過保留這些詞(這些詞通常是委婉語,比如我剛才提到的“普通人”這個詞)來維持正統觀點。這些詞被用來描述社會世界。在這些建構政策中,最典型的是旨在追溯性地重建一個适應當下需要的過去的政策,以及那些旨在建構未來的政策,通過一種創造性的預測來限制不斷開放的當下感。

這些象征性鬥争,既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個人鬥争,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組織起來的集體鬥争,都具有特定的邏輯,使它們從根植于其中的結構中獲得真正的自主性。

象征資本隻不過是被承認和認可的經濟資本或文化資本,當它按照強加的感覺類别被承認時,象征權力關系複制和加強了構成社會空間結構的權力關系。更具體地說,社會秩序的合法化并不像某些人認為的那樣,是出于蓄意偏頗的宣傳或象征性強加的結果——它源于行為者将基于這些客觀結構的感覺和評價結構應用于社會世界的客觀結構,并是以傾向于将世界視為理所當然。

客觀權力關系傾向于在象征權力關系中自我複制。在争奪常識生産的象征性鬥争中——或者更确切地說,在争奪合法命名權的壟斷地位中,行為者會運用他們在先前鬥争中獲得的象征資本,這些資本可能受到法律上的保證。例如,貴族頭銜和教育資格一樣,代表了真正的象征财産權,賦予人們獲得認可的權利。

象征秩序不像市場價格那樣,僅僅通過個體秩序的簡單機械疊加而構成。一方面,在确定客觀分類和賦予個人和群體的價值等級時,并非所有判斷都具有相同的權重,擁有大量象征資本的人(“被承認和認可的人”)能夠強加對自己産品最有利的價值尺度。尤其因為在我們的社會中,他們壟斷了像教育系統這樣的制度,這些制度會正式确立并保障等級地位。

另一方面,象征資本可以通過官方的準許和保證,并通過官方任命的效應在法律上确立。換句話說,官方任命授予某人頭銜、社會認可的資格的的行為,是國家或代表所擁有的合法象征暴力的壟斷最典型的一種表現形式。學校文憑等官方文憑是一種普遍認可和保證的象征資本,在所有市場上都适用。作為官方身份的官方定義,它通過強加普遍認可的視角,讓持有者擺脫了所有人之間的象征性鬥争。

國家(state)是一個生産官方分類的實體,在某種程度上相當于卡夫卡《審判》(The Trial)中布洛克提到“偉大的辯護律師”時所指的最高法庭。布洛克說:“任何人都可以自稱‘偉大’律師,隻要他願意,但在這個問題上必須由法院的傳統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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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Der Prozess),[奧] 弗蘭茨·卡夫卡的代表作。[圖源:douban.com]

科學不必在相對主義和絕對主義之間做選擇,社會世界的真相就存在于行為者之間争奪解釋權的鬥争之中,這些行為者擁有不同程度的能力去接近一個絕對的、自我驗證的願景。象征資本的合法化賦予了一個視角絕對的、普遍的價值,進而使它擺脫了相對性,這種相對性是每個視角固有的一部分,因為每個視角都來自社會空間的某個特定位置。

官方存在着一個官方視角,它是官員的視角,并通過官方話語表達出來。亞倫·西庫雷爾(Aaron Cicourel)說,這種話語具有三種功能。首先,它執行診斷功能,這是一種強制性認知行為,通常肯定某人或某事“是什麼”,以及它對于每個人來說“普遍是什麼”(“客觀地”)。卡夫卡清楚看到,這是一種接近神谕的話語,它為每個人配置設定身份。

其次,行政話語通過指令、指令、規定等告訴人們應該做什麼,這取決于他們是什麼樣的人。

第三,它陳述人們“實際做了什麼”,例如警方的授權報告等。

在每一種情況下,它都強加了一個視角——機構的視角,尤其通過問卷、官方表格等形式。這種視角被設定為合法視角,是每個人都必須至少在給定社會範圍内承認的視角。

國家的代表是常識的儲存者。官方任命和學校證書往往在所有市場上都具有普遍價值。“國家利益”最典型的影響是編碼效應,這種效應在授予文憑等簡單操作中發揮作用——專家、醫生、法學家等,都是被任命來産生一種被認為“超越個人觀點的觀點”的人,這種觀點賦予證書持有人普遍認可的權利。

是以,國家就像一家“中央銀行”,擔保所有證書的效力。萊布尼茨形容上帝時說,國家是“所有視角的幾何位置”。是以,人們可以概括韋伯的著名定理,并将國家視為合法象征暴力的壟斷者。更确切地說,國家是争奪這種壟斷權鬥争中的裁判,它非常強大。

但是,在争奪生産和強加合法社會世界願景的鬥争中,即使國家經濟學家将科學權威添加到他們的官僚權威之上,擁有官僚權力的人也永遠不會獲得絕對的壟斷地位。在一個社會中,總是存在着象征權力之間的沖突,這些權力旨在強加合法區分(建構群體)的願景。

從這個意義上說,象征權力是一種“世界建構”(worldmaking)的權力。納爾遜·古德曼(Nelson Goodman)認為,“世界建構”就是在進行分解或分析,以及構成或綜合(通常訴諸“标簽”)的過程中,進行分離和重新結合(通常展現在同一個操作過程中)。

就像在原始社會中那樣,社會分類往往通過二進制操作——男性/女性、高/低、強/弱等,以此來組織對社會世界的感覺,在某些條件下,甚至可以真正地組織世界本身。

是以,我們現在可以轉向思考,在什麼條件下,一種象征權力可以成為一種建構權力。借用杜威的說法,這種權力既是哲學意義上的權力,也是政治意義上的權力,是一種維持或改變社會世界中運作的聯合和分離、婚姻和離婚、結合和解體的客觀原則的權力,一種在性别、民族、地區、年齡和社會地位方面保持或改變現有分類的權力,一種通過指定或描述個人、群體或機構的詞語來進行中介的權力。

要改變世界,就必須改變建構世界的方式,也就是改變世界觀以及生産和複制群體的實踐操作。象征權力的最典型形式在于生産群體的權力(已經存在需要被認可的群體,或尚未建立的群體,例如馬克思主義的無産階級),它基于兩個條件。

首先,像任何一種述行(performative)的“話語”一樣,象征權力必須以擁有象征資本為基礎。強加給其他思想舊的或新的社會區分能力取決于先前鬥争中獲得的社會權威。象征資本是一種信用,它是賦予那些獲得足夠認可、能夠強加認可的人的權力。通過這種方式,建構權力是通過動員來建立一個新群體,或者通過代行(作為授權發言人)使其存在,隻有經過一個漫長的制度化過程才能獲得,在這個過程中,會選出一個代表,代表從群體那裡獲得組建群體的權力。

其次,象征效力取決于提出的願景在多大程度上基于現實。顯然,群體的建構不可能是憑空的建構。它越符合現實就越有可能成功。這取決于需要聚集在一起的人們之間的客觀親近程度。理論效果越充分,理論就越有力。象征權力是一種用語言創造事物的權力。隻有描述符合事實(與事物相符),它才能創造事物。從這個意義上說,象征權力是一種神聖化或被揭示的權力,是隐藏或揭示已經存在事物的一種權力。

這是否意味着它什麼都不做呢?正如納爾遜·古德曼所言,一個星座隻有被挑選出來并被指定為星座時才開始存在,群體、階級、“性别”、地區或民族也一樣,隻有當它根據某個原則與其他群體“區分”開來,通過認知和認可時,它才對屬于它的人和其他人“開始存在”。

這樣一來,我們更容易了解,在階級存在與否的鬥争中重要的是什麼。分類的鬥争是階級鬥争的一個基本部分。強加“區分”的權力是公權力中最重要的部分。這種權力是一種形成群體、操縱社會客觀結構的權力。就像星座一樣,指定和命名的述行權力使原本隻存在于“集體人格”(corporatio,參見康托洛維茨[Kantorowicz]研究的聖典學者)形式中的事物變成了一種被設立、被構成的形式,而在此之前,它隻存在于“複數的個體”(collectio personarum plurium)之中,它純粹是單純并置的、個體的累加序列。

我今天試圖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如何用語言創造群體。我們會面臨最後一個問題。聖典學者說,這裡有一個“服事之職的神秘”(mysterium of the ministerium)問題——代言人如何通過口号、智語或指令的魔力,以及他作為群體化身的單純存在,被賦予代表和發言的全部權力?

邦弗尼斯特(Émile Benveniste)說,負責劃定疆界(regere fines)和主持祭祀(regere sacra)的原始社會的“王”(rex)使群體作為一個整體存在。工會或政黨的上司人,擁有國家權力的事務官或專家,許許多多這樣的人都是社會虛構的人格化,他們通過自己的存在賦予生命,并從中獲得權力。代言人是群體的替代者,群體隻有通過這種委托才能存在,并通過代言人行動和發言。“他”是群體的化身。

聖典學者說,“地位”就是占據該地位的“吏”(magistratus)。也像路易十四所說的,“朕即國家”(L'État, c'est moi)。羅伯斯庇爾說,“我就是人民。”

階級(人民、民族,或任何其他無法用其他方式了解的社會現實)的存在,就在于存在能夠宣稱自己是階級的人,僅僅因為他們能夠公開、正式地代表階級發言,并且被人們承認他們這樣做具有合法性,這些人也是以承認自己是階級、人民或民族的一員,是現實主義世界建構可以發明和強加的任何其他社會現實的一員。我希望在語言能力的範圍内讓你們信服,複雜性在于社會現實,而不是在說複雜事情時的那種有點頹廢的欲望。

巴什拉(Bachelard)曾經說過,“簡單的東西從來都不簡單,它隻是被簡化了。”他證明了科學的進步從來都離不開質疑簡單的理念(ideas)。在我看來,社會科學也需要類似的質疑,因為我們往往過分容易滿足于從常識經驗或對科學傳統的谙熟中得出的顯而易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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