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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将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

作者:江蘇新聞
内地将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

内地與香港、内地與澳門在《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機制下經過磋商,同意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相關内容納入《CEPA貨物貿易協定》。具體措施由業務主管部門對外公布實施。

關于提高自香港澳門進境居民旅客

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公告

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

2024年第7号

根據《内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内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相關修訂條款,現就提高自香港特别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自香港、澳門進境,年滿18周歲的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擷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同時,在設有進境免稅店的口岸,允許上述旅客在口岸進境免稅店購買一定數量的免稅商品,連同在境外擷取的個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總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稅放行。

二、從澳門經“一線”進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按現行規定執行;從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内地時,居民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稅額度,按照本公告第一條執行。

三、除上述涉及行李物品免稅額度的調整外,對短期内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有關規定,以及其他現有規定維持不變。

四、上述有關措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先行在羅湖、福田、深圳灣、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拱北、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等6個口岸實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廣至全部進境口岸(橫琴“一線”口岸除外)。

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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