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一)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一)

作者: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審監二庭

來源:類案同判規則

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一)

山東省進階人民法院審監二庭

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若幹問題的解答(一)

2024年4月

為統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妥善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若幹問題解答如下,供全省法院參考。

一、保險公司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的認定

1、自然人以網絡形式投保,在電話号碼、繳費賬号均系投保人本人所有,投保人以電子保單等投保材料上的簽名并非投保人筆迹為由,主張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能否支援?

答:網絡投保需由投保人同意并授權保險公司采集、處理、傳遞和應用投保人繳費賬戶、姓名、身份證号、手機号等個人資訊,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機構傳遞、查詢或驗證本人繳費賬戶對應的身份資訊,并接收、錄入投保短信驗證碼并經投保人電子簽名方可完成投保,投保人經過上述實名認證程式後,訴訟中以電子簽名非投保人本人字迹為由,主張保險公司未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通過網絡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如何審查保險公司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

答:網絡投保中,在認定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時,應審查保險公司的投保流程中是否同時具備以下環節:

1、是否設定了人臉識别、短信驗證等身份識别環節;

2、網頁是否主動完整展示保險合同全部條款内容,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型、符号或者其他明顯标志對免除保險公司責任條款進行特别提示;

3、是否以網頁、音頻、視訊等形式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進行常人能夠了解的提示和明确說明;

4、是否有專門的“投保人聲明”設定,投保人進行明确确認其已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免責條款内容并自願投保。

3、投保人為公司的,投保人聲明中僅有公司蓋章而無經辦人簽字的,可否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

答:《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确說明義務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聲明中寫明投保人已閱讀并了解保險合同條款,并由投保公司加蓋公章,應當認定保險人已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但有其他相反證據證明保險公司沒有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的除外。

4、投保人簽章的“投保人聲明欄”處僅載明保險人已經對免責條款的内容及法律後果作了明确說明,未載明概念的,能否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明确說明義務?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确說明義務。對于明确說明義務履行的标準應采用實質判斷标準,如果免責條款的概念常人能夠了解,即使“投保人聲明欄”處的表述中未提到概念,也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明确說明義務。

二、非醫保用藥免賠條款的認定

5、對于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部分的醫療費用,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以非醫保用藥免賠條款主張扣除的,能否支援?

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版)》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身傷亡、财産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标準的費用部分;……”保險公司根據上述條款,主張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範圍,扣除非醫保用藥的,應當審查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非醫保用藥免賠條款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則該條款有效。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醫療支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标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賠的,法院應予支援。

三、車輛用途改變時的保險責任

6、普通貨車、網約車在從事營運活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主張免賠的,人民法院應否支援?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标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保險标的用途的改變;(二)保險标的使用範圍的改變;(三)保險标的所處環境的變化;(四)保險标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五)保險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七)其他可能導緻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雖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險屬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保險合同承保範圍的,不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實踐中,投保車輛的使用性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種性質的車輛在使用頻次、使用範圍、所處環境等均存在不同,故而保險費率設定亦有顯著差別。若被保險車輛以非營運性質投保,持續性從事以擷取利潤為目的的營運性客貨運活動,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其營運活動并未顯著增加保險标的危險程度的除外。

四、兩輪電動車、電動三輪車的認定和責任

7、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兩輪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并據此申請鑒定的,如何處理?

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兩輪電動車懸挂的号牌、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車輛性質以及事故認定書中引用的法律依據對車輛性質作出認定。當事人在沒有充分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下,主張兩輪電動車系機動車,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8、受害人要求超标兩輪電動車、電動三輪車駕駛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能否支援?

答:超标兩輪電動車、電動三輪車雖然不符合非機動車的技術标準,但是大陸對電動車的相關管理制度尚不完善,此類車輛不具備申領機動車号牌及行駛證的條件,目前我省範圍内此類車輛無法從保險公司處購買交強險,客觀上不具備投保交強險的條件。此類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不屬于未履行法定投保義務,賠償權利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五、機動車停運損失的認定

9、停運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産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停運損失系因車輛損害導緻無法營運而産生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停運損失,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以及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和明确說明義務進行認定。

10、登記為非營運車輛的客車,但實際中從事營運活動,侵權人是否應賠償停運損失?

答: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從事客運營運需經行政許可,登記為非營運車輛的客車依法不能從事客運經營活動,賠償權利人主張停運損失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援。

六、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

1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緻殘,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何評定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

答:鑒于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評定在民事訴訟中難以通過鑒定認定,司法實踐中可以依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系數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如賠償義務人有證據證明受害人傷殘情況不影響其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被扶養人生活費酌情認定。

12、六十周歲以上特别是高齡受害人,認定被扶養人撫養年限時,是否考慮受害人年齡?

答:大陸法律并未将受害人的年齡作為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依據,在最高法院沒有明确規定之前,不宜突破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以在認定被扶養人扶養年限時,不應考慮受害人的年齡。

13、如何認定受害人的成年近親屬為被扶養人?

答: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無勞動能力的證明可以是:1、能夠證明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的殘疾證;2、被扶養人勞動能力鑒定意見;3、醫院診斷證明被扶養人患有嚴重影響勞動能力的疾病。對于是否無收入來源需要送出相應證據證明,享有低保及基本生活保障的不宜認定為有收入來源。

七、殘疾賠償金的定型化賠償

1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緻殘,因交通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導緻在訴訟前或者訴訟期間死亡,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應如何認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殘疾賠償金采用了定型化的計算方法,受害人的損失在事故發生時就已經确定,按固定年限計算,并不因受害人的實際存活年限變化而産生變動或返還。

八、交通安全統籌問題

15、訴訟中,侵權人申請追加安全統籌公司參加訴訟,應否準許?安全統籌協定效力應當如何認定?

答:從事安全統籌的公司并非依法經準許設立的可以從事車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與安全統籌買受人之間存在的是合同關系,與被侵權人提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原則上,對侵權人申請追加安全統籌公司的,不予準許。但如果安全統籌公司同意參加訴訟,願意承擔債務且受害人同意的,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可以追加安全統籌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鑒于《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認定無效。但是,如果安全統籌公司超出運輸行業,對外向不特定人群承攬類保險業務,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無效。

16、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在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是否對安全統籌公司應承擔的責任一并予以處理?安全統籌公司的責任應當如何認定?

答:如果安全統籌公司在訴訟中明确同意承擔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構成債務加入,可以認定安全統籌公司在其同意承擔債務的範圍内與賠償義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應當注意安全統籌公司的賠付能力不同于保險公司,不能因安全統籌公司的加入而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如果安全統籌公司不同意承擔責任,在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對安全統籌協定不宜一并進行審理。

九、訴訟費用承擔

17、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主張不負擔案件受理費,能否支援?

答:案件受理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确定,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的,即保險公司敗訴或部分敗訴,其應當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18、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能否支援?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确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标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受害人為确定其是否構成傷殘及相應的等級、财産損失的價格、三期的長短等而繳納的鑒定費,屬于“為查明保險标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負擔。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法律咨詢 專業律師 代寫訴狀 律師咨詢 借款糾紛 刑事辯護 刑事會見 取保候審 案件委托 房屋租賃 民間借貸 侵權糾紛 損害賠償 債權債務 法律常識 法律知識 法律風險 交通事故 合同無效 合同解除 第三人撤銷 撤銷權 執行異議 強制執行 被執行人 黑名單 失信人 限制消費 股權轉讓 公司業務 公司章程 合夥糾紛 法律顧問 遺産繼承 房産繼承 遺囑繼承 财産協定 共同财産 财産分割 合同法 婚姻法 離婚糾紛 離婚協定 離婚案件 訴訟代理 民事糾紛 聘請律師 合同糾紛 合同審查 合同訂立 ……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