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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債承銷費率“開卷”

作者: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石健 北京報道

從“天價”到“地闆價”,随着城投債在市場走熱,承銷機構“開卷”。

根據2024年以來一段時間内釋出的發債承銷資訊來看,城投債承銷費率不斷呈現下行趨勢。多位行業人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承銷費率走低存在兩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承銷機構逐漸改善自身工作機制,強化投研能力以期更好服務債券市場。另一方面,對于城投公司來說,亦需不斷修煉融資“内功”,不斷拓寬融資用途,豐富債券品類。

下行背後

中國招标投标公共服務平台披露資料顯示,在中期票據承銷商資格項目中标候選人公告中,某區縣城投公司的中期票據招标承銷費為每年0.28%,一般來說,縣區城投發行債券的規模在1億元左右,那麼按照該承銷費率,承銷機構每年的收入為28萬元。

“今年以來,城投債的承銷費持續走低,甚至出現了沒有最低隻有更低的情況。如果按照上述縣區城投的費率來說,承銷費很難覆寫工作成本了。”談及今年以來的城投債承銷費走勢,某家券商從事城投債承銷的從業人員如此之言。他接着說:“此外,債券的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債券發行檔案的編制、報批、與監管機構的溝通工作、承銷及發行上市工作、債券本息的代理兌付、存續期管理以及發行人提出的相關工作内容。也就是說,承銷工作周期較長,工作内容比較繁雜。”

前不久,浙江一家國企的發債主承銷商招标承銷費率上限從0.18%下調至0.16%并再次下調至0.15%,最後實際中标承銷費率為0.14%。此外,記者還找到了河南某地城投公司今年3月釋出的非公開公司債券主承銷商項目比選公告資訊,該項目債券額度不超過32億元,期限不超過5年。值得注意的是,該城投公司給出的承銷費率報價上限為每年成功發行債券金額的0.1%。

對于下行的承銷費率,一家正在招标尋求承銷機構的城投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從城投債的角度看,承銷費率的下降或與城投債目前新增的用途有關聯。“因為現在的新增債務隻能借新還舊,這就對存量債券的接續要求很高。發行人更傾向選擇可使用自有資金投資的承銷商或在發行招标時即表明帶資進團意願的承銷商,目的在于提高債券發行成功率,避免存量到期債券用途的丢失。此外,監管部門也修訂規則取消主承銷商的準入門檻,取消A、B類主承銷商的分類,取消中長期品種單期發行承銷商數量的規定。這些因素的疊加導緻了債券承銷商承攬競争的加劇。”該負責人進一步舉例說,此前就出現過10餘家承銷機構搶占一筆15億元公司債的情況,這也倒逼承銷機構隻能主動降低承銷費率來搶占市場優勢。

而從承銷機構的角度看,有承銷機構業務人員向記者透露,由于城投債發行稽核趨于嚴格,現在城投債的發行處于供不應求的階段,是以從2023年開始出現了城投債發行倍數高且利率低的情況,對此,不少主承銷商都在布局城投債,這也是承銷費率下降的原因之一。“不過,相關監管機構也在規範主承銷商的承銷費報價情況,主要目的是維護信用債券市場秩序,防止惡性競争。”

對于承銷費的報價機制,2021年8月,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就釋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報價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明确建立債務融資工具承銷費率報備機制,将對承銷費率明顯低于行業公允水準的進行執業品質督導檢查,引導市場規範有序競争。對于市場上部分承銷機構為搶占市場佔有率,低價惡性競争的亂象,《通知》明确指出,既擾亂市場秩序,也難以保證執業品質,讓高技術含量、高價值的承銷工作異化為擷取市場佔有率的“通道業務”,既損害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基,也不利于金融市場改革深化。低價競争短期内或仍将繼續,但價格戰并非長久之計。對于券商來講,優質的産品和服務才能更好吸引客戶。

2023年6月,交易商協會出台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确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操作規範,以加強發行業務自律管理。交易商協會發現部分債券存在發行定價不審慎、低價包銷換取市場佔有率、未遵循市場化原則确定利率區間等發行業務不規範情形。

采訪中,多位承銷機構人士表示,無論是搶占項目還是搶占發行規模,都不是應對低承銷費率的有效辦法,還是要充分發揮自營資金和理财、基金等子公司的多元化資金資源優勢,利用好債券投資的撬動作用,提升全行綜合收益。同時,強化投研能力建設,增強債市研判能力,更好把握各類機構的投資偏好,提高資産推薦成功率。

“天價”落幕

記者注意到,除了城投債承銷費率下行外,近年來,随着市場環境、行業監管、大力反腐等因素,城投定融業務的承銷費率也從“天價”走向透明。

采訪中,一位東部省份的司法人士向記者講述了關于城投巨額承銷費的往事。早在2018年年底,東部某省一家A基金管理公司先後在當地的城投公司承接了兩筆定融業務。該司法人士告訴記者:“但是,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看中其中有利益可尋後,便找到了城投公司的負責人,希望利用職務便利能夠終止與A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轉而投向與B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承銷費率、綜合成本明顯高出了市場價格,最終承銷費率竟然高達2.8%。”

高承銷費率的背後,自然出現了利益尋租。根據該司法人士介紹,最終,該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主動提出按照定融産品備案金融的2%給予城投公司負責人作為好處費。而後按照城投公司負責人的要求,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通過購買該城投公司發行的三年期定融産品形式,給予城投負責人好處費累計超過1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交易”并沒有結束,在之後的兩年裡,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通過挂靠合作及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接該城投公司10餘個定融産品,備案金額累計近60億餘元,承銷費累計2億餘元,已結算承銷費1.6億餘元。經審計,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從該城投公司承銷定融業務獲得淨利潤為1億餘元。最終,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及城投公司負責人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在案件的背後,值得一提的還有一個細節,在法院一審判決之後,B基金管理公司經理曾提出上訴,但是最終維持原判。對此,有業内人士認為,案件裁判堅持行受賄一起查,嚴懲包括财政金融在内的重點領域行賄,充分發揮了《刑法》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多地城投公司已經收緊甚至關閉了定融融資管道。而在融資方面,城投公司也在不斷嘗試突破借新還舊的發債用途,通過加大轉型力度,提高自身業務的多元化水準,降低對傳統城建業務的依賴。在多位城投行業人士看來,擴寬其債券募集資金用途,也将有助于解決承銷機構“内卷”問題。

(編輯:何莎莎 稽核:朱紫雲 校對:顔京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