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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案件的審理思路及要點

作者:天津二中院
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案件的審理思路及要點

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特别專題,邀請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進個人、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四級進階法官——奚少君為我們介紹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案件的審理思路及要點。

目前,未成年人的身體素質、體能培養成為家長、學校和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全民健身運動的倡導和普及已經融入日常生活,集趣味性、挑戰性于一體的文體設施及項目不斷豐富、日新月異,并呈現多元發展的态勢。

但是運動與風險相伴生,未成年人參加蹦床、攀岩、馬術、滑雪等校外體育活動受傷引發的侵權糾紛頻發,處理好此類糾紛不僅需要合理判别運動場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情況,也需要從經營者、監護者、監管者的多種角度探索、完善未成年人運動安全保障體系,為未成年人安全開展校外體育活動和全民健身高品質發展提供司法保障。本文則着重從經營者責任的次元梳理分析未成年人運動傷害糾紛中的常見問題及解紛路徑。

01

未成年人校外運動的特點——“三高”

未成年人的校外體育活動已不局限于球類、遊泳、輪滑等傳統常見項目,而是擴充到蹦床、攀岩、馬術、滑雪等更加多元的體育活動,這些體育活動一般呈現出風險性高、專業性高、保障要求高的“三高”特征。

一、風險性高,挑戰性大

體育運動存在風險是必然的,但不同運動項目和設施的風險程度有所差別。比如,目前興起的極限運動,其風險性就較高,可能對運動者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又如,馬術、滑雪等運動也有較大風險,即便是職業運動員在訓練或者比賽中也有可能受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二、專業性高,技術性強

未成年人在體育課程中接觸到的是體育運動的基礎訓練——走跑跳。校外運動的形式和内容則更為豐富,随着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運動項目的範圍在不斷拓展,相應的難度也在不斷提升。是以,未成年人在參與這些風險運動時往往需要選擇專業場館,佩戴專業護具,接受專業指導。例如,球類、蹦床、花樣滑冰對技巧的要求較高,需要一定的學習、練習過程,還有一些新穎的運動項目則是将多項傳統項目進行了組合與創新,需要參與者循序漸進予以掌握、熟悉。

三、注意标準及保障要求高

這一特征是由前兩大特征即運動高風險性及專業性所決定的。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運動風險,提高運動中的安全系數,運動場館及運動設施提供者需要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注意标準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比如提供符合标準、功能完善的運動設施,及時清除運動場地内的障礙物,設定安全管理人員維護運動秩序、制止不當舉動等。

02

涉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案件

審理要點——“三找”

未成年人校外體育運動傷害可能會帶來損傷後果,需要引起重視。一旦發生運動傷害,也可能面臨責任主體、受傷原因或歸責因素難以明确的困境。對此,我們需要做到“三找”:

一、找全責任主體

未成年人發生校外運動傷害後,首要的一點是需明确責任主體,此時應注意兩個問題。

1. 經營者、管理者、組織者的确定

通常,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是在特定的運動場館或參加運動教育訓練、賽事過程中發生。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将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義務主體範圍界定為“飯店、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即“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這個主體範圍存在較為狹窄的不足,不利于保護應受保護者的利益。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主體,在2009年《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基礎上,有了很大擴充,規定為“飯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

是以,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案件需要追究經營者責任時一般應以場館經營者、活動組織者、教育訓練服務提供者等為責任主體。多數情況下,場館提供者、教育訓練服務提供者的身份是競合的,也有部分情況是體育活動的不同環節由不同主體各司其職、分工完成,此時就有必要根據緻傷原因、職責内容等确定責任主體的具體範圍。

2. 直接侵權人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一些校外運動傷害案件中,未成年參與者是在進行對抗性運動、群體性活動或受到他人碰撞、外力影響等情況下受傷,此時實施侵害行為、造成損害後果的“第三人”便是直接侵權人,應當作為責任主體參加訴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财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财産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是以,該“第三人”為未成年人時,需将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被告。

二、找到受傷原因

因為未成年人日常學習、生活軌迹較多,在校内校外均會參加體育活動。是以,很多運動傷害發生後因傷勢輕微、急于就醫、未擷取對方聯系方式等原因,未能在事發第一時間固定受傷事實,進而引發後續訴訟中的受傷原因争議。此時,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三種“手段”,發揮“技術+傳統”“自力+警力”的積極作用還原事實,盡量彌補未及時固定事實的不足。

1. 監控資料直接還原手段

目前,監控設施普及,監控視訊記錄的資料具有直接性、客觀性、明确性等優勢,應在第一時間調取後通過刻錄、傳輸、翻拍等多種方式最大限度地予以留痕。

2. 目擊證人及線索搜集手段

實踐中,監控資料可能受拍攝角度、儲存時間、設施故障等客觀制約,無法完整還原受傷原因。此時,證人證言等直接證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事發情況,甚至在判斷侵權責任方面存在自身優勢。比如,監控中無法展現的人員對話、神态表情,突發情況反應、處置以及監控時段外的背景資訊、場地周遭秩序、慣常管理措施落實情況等内容,都可能對受傷原因的判明甚至是責任比重的最終确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 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手段

運動傷害發生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交涉過程中可能會遭遇阻礙,難以掌握監控資料、直接侵權人資訊等私密資訊。在此情況下,可通過及時報案、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等方式做好基礎事實固定工作,為後續事件的還原以及責任認定奠定好基礎。

三、找準歸責因素

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構成中,義務人的違反義務行為與受保護人的損害之間,應當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由于侵權行為類型的不同,因果關系要件展現的性質、要求也不同。

1. 直接因果關系或相當因果關系

在主張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直接造成傷害事實的情況下,對因果關系的要求是直接因果關系或者相當因果關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原因。

例如,在一起滑冰傷害案件中,5歲的陳某在接受被告冰場的一對一花樣滑冰課程教育訓練期間摔倒,陳某後方的冰場從業人員郭某因為倒滑撞上了尚未起身的陳某,郭某摔倒過程中還壓在了陳某身上,導緻鞋底冰刀劃傷陳某手指。在這個案件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就是引起受保護人損害事實的原因,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2. 間接因果關系

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中,有一類屬于防範制止類侵權行為。對于主張存在該類行為的,因果關系的要求相對較低,其侵權責任構成的因果關系應當是間接因果關系,也就是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僅僅是損害發生的間接原因,不要求是直接原因。

例如,12歲的學生梅某在被告運動館内參加闖關運動時,在轉盤上逆向走動并從關卡間隙中摔倒在地面海洋球上,最終導緻手臂受傷。調查發現梅某違反規則長時間逗留、逆向活動期間從業人員未進行引導、制止,基于該管理瑕疵經營者承擔了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03

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

合理限度及責任劃分依據

經營者責任以實施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為适用前提,而部分未成年人參加校外運動中與相應場館、機構形成了消費服務等合同關系,此時,合同約定的标準是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依據。當然,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判斷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及其合理限度與相應的注意标準密切相關,且需要結合運動風險程度及未成年人特質這兩大要素加以對照評價。

一、如何判斷義務人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判斷義務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從四個方面加以把握。

1. 法定标準

法律對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安全保障義務人必須履行的行為有直接規定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确規定進行判斷。

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并具備下列條件:(一)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标準;(二)具有達到規定數量、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三)具有安全生産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裝置、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這就提供了較為全面、系統的法定判斷标準。違反這個标準,造成未成年人運動傷害的,即構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關于相應法定标準的具體适用,還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條文中規定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其既定範圍,而非個人的主觀經驗判斷。2013年5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等部門聯合釋出《第一批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公告》,将遊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闆滑雪、潛水、攀岩納入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管理範圍。是以,法律條文中提及的高危體育項目限定在上述範圍内,是客觀而确定的,與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對運動風險程度的主觀評判有所差別。

二是“國家标準”有強制性和推薦性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标準化法》調整的“标準”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标準包括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和團體标準、企業标準。其中,國家标準分為強制性标準、推薦性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是推薦性标準。是以,即便是國家标準也有強制性、推薦性之分,兩者的執行效力不同。強制性标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标準則是鼓勵采用。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先後釋出、修改了《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的各個部分,涉及遊泳、蹦極、攀岩、輪滑、滑雪、滑冰、射擊、潛水、漂流、滑翔傘等多種運動場所,對人員、場地、設施裝置條件等基本技術要求予以了規制,是判斷是否達到國家标準及安全保障要求的基本參照标準。

例如,對于滑冰場所要求設有防滑走道及座椅、扶欄,場地四周設有高度不低于1米的安全防護設施,備有滑冰器具和護具。是以,如果因滑冰場所未能提供符合國家标準的設施裝置,造成未成年人在滑冰活動中受傷的,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2. 特别标準

對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采用特别标準,即如果在一個經營活動領域或者一個社會活動領域,存在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危險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衆性活動的組織者必須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應當履行的保障義務包括:其一,消除危險,避免未成年人運動傷害的發生;其二,隔絕危險,使未成年人無法接觸到相應危險;其三,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能對未成年人造成損害。而一旦未實施這些保障措施,即視為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标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标志并标明适齡範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大型的商場、超市、醫院、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遊樂場、車站、碼頭、機場、旅遊景區景點等場所營運機關應當設定搜尋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報系統。場所營運機關接到求助後,應當立即啟動安全警報系統,組織人員進行搜尋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3. 善良管理人标準

該标準與職業領域的專業程度密切相關。侵權法上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以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于一定領域、事項的所用注意作為标準。而善良管理人标準對于經營者實際是否具備該注意的知識經驗,以及其曆來對于事務所用的注意水準,并不作追究,隻需要依據其職業來加以衡量,所用的注意程度應當比普通人的注意程度更高。

例如,在一起涉馬術教育訓練的案件中,13歲的李某經過俱樂部的專業訓練注冊成為了一名馬術騎手,在一次訓練時不慎墜馬,住院治療。出院一個月後李某恢複訓練,在障礙練習中再次不慎墜馬并被馬匹踩傷,因未穿戴護甲,李某肝破裂、右側肋骨骨折。審理中,原告李某指出教練未要求并提醒其穿戴護甲,被告俱樂部則表示馬術運動中僅越野障礙需穿戴護甲,其餘情形是否穿戴由騎手自行決定并自擔風險。對此争議,就具備适用未成年人特别标準和善良管理人标準的現實意義。因為被告場地内張貼的《馬術騎乘須知》中含有“不穿戴護甲,請勿騎馬”的提示内容,而馬術場地障礙比賽中對未成年低齡選手一般也建議穿戴護甲,且不容忽視的一個因素是,李某在恢複訓練前已有一次因未穿護甲被馬匹踩踏緻傷的經曆。前車之鑒,後事之師,教練及場地管理者應重視護具的保護作用,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是以,對于李某二次墜馬受傷,被告的指導管理水準與其應達到的注意标準存在差距,違反了法定及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

4. 一般标準

這一标準主要是指對于隐蔽性危險負有告知義務,以及對于受邀請者進入經營領域或者社會活動領域的一般保護事項。

例如,7歲的史某到某籃球館參加體驗課,史某在教練組織的訓練過程中撞到館内木質門框棱邊,導緻額頭撞傷,當即就醫進行黏合處理。調查發現,撞擊的門框因彩繪圖案而難以識别,且邊框鋒利,練習中教練也未向學員及其家長作出說明。由此可見,該籃球館對于此不易察覺的隐蔽性危險未作隔絕或告知,未達一般注意标準。

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可分為四種具體類型。

1. 設施裝置瑕疵

體育活動經營場所的設施、裝置應當進行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修,使之處于良好、安全的運作狀态,符合安全标準。如果未達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缺陷或者瑕疵,造成未成年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對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在滑冰場所中發現冰面破損、不平整等情況時應及時警示、隔絕、檢修,評估是否具備繼續開放的條件,如果因未及時發現、處理,造成消費者摔倒受傷的,應就設施瑕疵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服務管理瑕疵

體育場所服務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加強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費、活動環境

體育場所在提供服務時應當保障服務内容和服務過程是安全的,不能存在安全隐患或超出運動固有風險的不合理危險因素。這些要求集中展現在經營者的組織、管理和服務方面。

(2)堅持服務标準,防止出現損害

體育場所通常在經營管理中應當具有安全生産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育設施裝置器材安全檢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如果在經營管理中有規不依、有令不行,與設定的服務标準或者安全要求出現較大差距,造成運動傷害事故的,應當被認定為存在服務管理瑕疵。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年僅5歲的劉某到某極限運動館體驗“高空極限逃生項目”,地面鋪設的大型氣墊高約1.8米,底層跳台距氣墊1.4米,劉某站在底層跳台上時因害怕遲遲不敢跳下,後由從業人員托舉其腋下抛落,劉某陷落在氣墊上并導緻左肱骨骨折。經調查發現,極限運動館内張貼的《高空極限逃生風險告知書》中含有“安全警示”事項:“以下人群參與本項目因骨骼未發育完全或骨質疏松等身體情況易發生内髒損傷、骨折乃至不可逆的身體損傷,請遵循下方規定:禁止年齡未滿7周歲的未成年人體驗本項目……”可見,場館從業人員未按要求了解、判明參與幼兒是否符合體驗年齡,對于未達年齡的體驗者非但未予制止,反而主動協助完成高危活動,明顯違反了自身設定的活動規則及服務标準,對劉某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必要的提示、說明、勸告、協助義務

在經營或者社會活動中,如果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出現傷害或者意外情況時,應當進行警示,對于可能出現的危險應當對消費者或者參與者進行合理的說明,對于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經營者或者組織者應當進行積極的救助,以避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财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說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運動場館會通過張貼入場須知、簽署告知書等方式進行提示說明,但主要是從經營者的角度出發進行風險提示,提示内容格式化、片面化,流于形式。這種提示與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的提示告知義務存在嚴重的不比對,應予厘清、糾正。對此,運動場所常見的提示問題表現為:

一是提示内容同質性較高且不夠具體。通常,運動場館内提供的活動設施均有一定程度的風險,但具體活動方式、風險等級及注意事項各不相同,對此,經營者應針對性地予以特别提示。很多體育場所提供的告知書有很高的同質性,版本雷同且多為格式條款。最為常見的就是以“運動有風險”的表述一以概之,提示内容過于籠統、原則。再比如,對于年齡限制等重要的提示内容,未通過醒目、有效的管道傳達到未成年體驗者及其監護人、陪同人,導緻風險告知未達到具體、充分的程度。

二是告知途徑不合理、辨別不顯著。在審理類似案件時發現,有些場館在未成年人入場後通過播放視訊、書面告知、現場講解、張貼辨別等多種形式進行提示、告知,雖然對于防範風險、減少傷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部分告知途徑不合理、辨別不顯著。比如,僅将運動規則張貼在封閉的活動場所内,而未在出入口、觀察區等監護人逗留處予以提示說明,導緻監護人處于資訊不對稱的狀态,進而難以通過提示資訊來幫助評估運動風險和選擇适宜的活動項目。又如,很多提示辨別為中英文形式,字型極小,密密麻麻,重要、關鍵資訊分散在衆多條目中,不突出醒目,難以迅速識别,削弱了告知的有效性。

3. 服務對象瑕疵

在法律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适用特别标準,要求體育場所經營者和體育運動組織者須竭盡所能采取各種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不受場地内具有誘惑力的危險的侵害。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生産、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産品作出了要求,也明确規定了公共場所、住宿經營者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體育活動場館中接待未成年人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陪同人員的身份關系,對年齡、身高有限制要求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入、限入标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如果未能根據服務對象的年齡、特點提供特殊保護,造成未成年人運動傷害的,即可能被認定為構成特别保護瑕疵。

4. 防範制止瑕疵

對于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組織者在防範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盡義務,造成受保護人損害的,也産生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是一種特定的類型,往往與侵權補充責任相關聯。侵權法上的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對一個被侵權人實施加害行為,或者不同的行為人基于不同的行為緻使被侵權人的權利受到同一損害,各個行為人産生同一内容的侵權責任,被侵權人享有的數個請求權有順序的要求,首先行使順序在先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不能實作或者不能完全實作時,再行使其他請求權。

需要注意的是,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範圍,并不是直接責任人不能賠償的部分,而是“相應”的部分,也就是應當與義務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相應”,且不承擔超出相應部分的賠償責任。

例如,6歲的徐某在母親陪同下到商場兒童樂園遊玩。徐某坐彩虹滑梯下滑時,3歲的沈某突然出現在滑梯下方并往上攀爬,撞到了徐某。坐在彩虹滑梯口的徐某母親當即報警并帶孩子就醫,之後起訴沈某一方及遊樂園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調取監控發現,有一名從業人員面對滑梯出口站立、走動,沈某的祖父母在滑梯口與人聊天,沈某突然獨自走上滑梯口墊子并逆向上行,與坐滑梯滑到底端的徐某迎面相撞,二人各有傷勢。該案中,現場從業人員未能對沈某及時疏散、排除隐患,存在疏忽。但沈某的逆向攀爬行為事發突然,其看護人員未加注意,滑梯口已設定值守人員,是以兒童樂園方僅應承擔與其防範制止能力及現場管理瑕疵程度相适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結語

未成年人積極參與體育運動既能塑造健康體魄,提高身體素質,也能培養堅韌不拔、進取向上的意志品質。是以,不能僅僅因為存在運動風險和傷害可能就“因噎廢食”,不當減少或限制未成年人的運動機會。當然,運動安全無小事。對于現階段未成年人運動傷害事故的共性特征、形成原因及處理模式進行全面的分析梳理,正是為了更好地認識該類事故的發展态勢、多發成因及改善路徑。在類案糾紛審理中,需要以“運動風險”為圓心,以“安全保障能力”為半徑,找全責任主體、找到受傷原因、找準歸責因素,做好注意标準、責任類型的“雙定位”,将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為盡為”落到實處,為運動安全法治意識的“可為有為”創造空間,實作“糾紛化解”“源頭預防”的雙向互動,進而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提供高品質的安全保障,從根本上降低青少年運動傷害事故率,真正使未成年人在體育運動中獲得安全感、愉悅感和成就感。

作者介紹

奚少君,南京大學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四級進階法官。獲評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進個人,上海市巾帼建功标兵,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幹、辦案标兵等,榮立上海法院系統個人三等功。主審的多個案件入選上海法院“三個一百”精品案例、優秀裁判文書。

未成年人校外運動傷害案件的審理思路及要點

高院供稿部門丨幹培處、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

作者:奚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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