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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作者:天津二中院

“小物業”牽動“大民心”,物業行業涉及千家萬戶,物業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居民生活是否舒心。現實生活中,小區物業與業主之間往往會“相愛相殺”,對于那些“剪不斷理還亂”的物業糾紛該如何破解?發生糾紛時雙方該如何正确維權?且看安陽市殷都區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案件。

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基本案情

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餘某于2019年購買了某小區住宅樓,交房時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定。按照協定約定,餘某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繳納了一年物業費。但因房屋存在漏水問題,餘某一直沒有裝修入住,并将鑰匙交由物業公司,來協助餘某聯系房屋開發商解決漏水問題。之後餘某以房屋漏水至今沒有裝修入住等為由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自2020年來多次催收均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餘某繳納三年來物業費4916元及支付違約金1400元。

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服務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公司服務的是公共區域,針對解決房屋漏水問題,物業公司應當給予以必要的協調和配合,但餘某不能是以拒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也按照程式向餘某送達了催費通知。鑒于物業公司在協助業主處理漏水問題方面存在懈怠瑕疵,且餘某未實際居住,故酌定餘某給付物業管理費4000元,物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不予支援。宣判後,雙方服判息訴。

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法官說法

物業費是物業服務人所提供服務的對價,主要是公共性服務收費,包括公共裝置、設施的日常運作、維修和保養,綠化管理、保安、保潔等,針對的是小區全體業主而并不是某一戶業主。如果物業服務品質與物業費差距較大,根據質價相符原則,可以依法酌情考慮業主提出減收物業費的要求,但隻要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了服務,無論業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應當繳納物業費;房屋發生漏水、滲水情況的原因可能是多樣的,在具體責任主體無法确定的情況下,即使在房屋漏水事件中物業服務存在一定的不足,也不當然構成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

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物業服務品質的提高、小區和諧秩序的建立需要全體業主、物業公司等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一方面,業主應當自覺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義務,按時交納物業費;另一方面,物業公司應當主動站在業主的角度,虛心聽取和接收業主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在物業服務區域内,按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不斷改進物業管理服務,提高物業服務水準和品質,促進業主與物業公司良性、和諧相處。

房屋漏水未裝修入住,是否可以拒繳物業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限制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瓦斯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來 源:安陽市殷都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