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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訴程甲等确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劉某訴程甲等确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債務人配偶與他人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同财産逃避債務的行為應屬無效

關鍵詞

劉某訴程甲等确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 民事
  • 确認合同效力
  • 房屋買賣合同
  • 非債務人
  • 共同共有
  • 責任财産
  • 規避執行
  • 合同效力審查

基本案情

  劉某訴請:1.确認程甲與程乙于2019年8月28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判決程乙協助将涉案房産過戶登記至程甲名下;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程甲與朱甲系夫妻關系。2019年4月劉某起訴朱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生效判決确認:朱甲償還劉某本金9 172 22.8元并支付利息。在訴訟過程中,朱甲和程甲于2019年8月将夫妻共同的房産轉移至程乙名下(程乙未支付任何對價),并于2020年1月協定離婚,導緻劉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朱甲一案無法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程甲與程乙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了劉某的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程乙、程甲辯稱:1.程乙的房子與程甲的房子是互換,屬于正常的等價交換。買賣合同的主體、簽訂程式均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無償轉讓行為,合同合法有效。2.買賣合同中所涉的房産全系被告程甲的個人婚前财産。雖然安置房合同簽訂于程甲與朱甲婚姻之内,但是該房屋在程甲結婚前已經确定拆遷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後來就該房屋所交納的購房款也與朱甲沒有任何關系。是以劉某對程甲、程乙不享有訴的利益。3.劉某基于其與朱甲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産生相應的權利。朱甲欠劉某的債務不屬于朱甲與程甲夫妻共同債務,劉某對程甲與程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沒有訴的利益。4.另案中朱甲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被告為程甲和程乙,劉某主張的基礎事實與本案完全一緻,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是以本案屬于重複訴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劉某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程甲、程乙系姐妹關系,程甲與朱甲于1994年12月26日登記結婚,2020年1月10日離婚登記,婚内育有一女朱乙。程甲于1998年購買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區xx号房屋(以下簡稱訴争房屋),訴争房屋登記在程甲名下。

  2019年4月17日,劉某以民間借貸糾紛将朱甲訴至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請求朱甲償還借款。2020年9月10日,西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23民初4735号民事判決書,判決朱甲償還劉某本金917 222.8元及相應利息。劉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1月7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程乙與程甲之女朱乙于2019年8月5日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程乙将其名下的北京市海澱區xx902号房屋(以下簡稱902房屋)以100萬元價格出售給朱乙,買受人朱乙應于2019年8月7日前向出賣人支付房款。合同簽訂當日,902房屋過戶登記至朱乙名下。

  2019年8月28日,買受人程乙與出賣人程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程甲以50萬元價格将訴争房屋出售給程乙,買受人程乙應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出賣人支付購房款。2019年8月29日,訴争房屋過戶登記至程乙名下。

  2020年1月10日,程甲與朱甲簽署離婚協定,約定:因各種因素緻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二、夫妻雙方無房産;三、雙方無債權債務。

  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818号民事判決中認定,本案訴争房屋系程甲與朱甲的夫妻共同财産,該判決已生效。

  劉某以程甲、程乙惡意串通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訴請确認程甲與程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将訴争房屋過戶登記至程甲名下。案件審理中,劉某申請對訴争房屋進行了财産保全。庭審中,程甲與程乙表示雙方用各自房屋進行了等價互換,故朱乙未向程乙支付購房款,程乙亦未向程甲支付購房款,交易真實有效。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京0107民初4822号民事判決:一、确認程甲與程乙于2019年8月28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二、程乙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訴争房屋所有權恢複登記至程甲名下。宣判後,程甲、程乙以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涉案房屋系程甲個人房産,并非與朱甲的夫妻共同财産等為由,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2022)京01民終8867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劉某訴程甲等确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中,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對劉某與朱甲民間借貸糾紛第一次作出一審判決後,程甲即與程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随即進行房屋過戶行為,程乙自始至終未向程甲支付購房款。程甲、程乙雖主張雙方是以房屋買賣的名義進行了房屋互換,但程乙名下的902房屋并未登記至程甲名下,而程甲名下的本案訴争房屋卻登記到了程乙名下。此外,對于之是以将程乙名下的902房屋登記至程甲之女朱乙名下,程甲在另案訴訟中及本案一審、二審中的陳述存在多處沖突。如在另案訴訟中,程甲主張因其不具備購房資格故将902房屋登記至朱乙名下;本案一審中,程甲表示因北京限購政策無法登記至程甲名下;本案二審中,程甲則主張其出于避稅考慮故将902房屋登記至朱乙名下。程甲未能就前述沖突陳述作出合了解釋。訴争房屋系經生效判決确認的屬于朱甲與程甲的夫妻共同财産。程甲在明知朱甲至今未清償劉某欠款的情況下,在與朱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自己的姐姐程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将程甲與朱甲共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程乙名下,使朱甲的責任财産直接減損而緻劉某的債權難以清償。是以,程甲與程乙構成惡意串通,侵害劉某的合法權利,雙方就訴争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争房屋所有權應恢複登記至程甲名下。

裁判要旨

劉某訴程甲等确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對非債務人與相對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認定,需綜合債務人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成交價款及支付情況、轉讓時間、債務人對标的房屋是否享有權利、是否減損債權人的責任财産等方面進行實質判斷。如當事人的房屋交易雖符合房屋買賣的形式特征,但實質減損了債務人的責任财産并緻使他人債權有不能清償風險,且債務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履行擔保,應認定為屬于惡意串通的逃債行為,轉讓行為無效。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4條、第157條(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

  一審: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2022)京0107民初4822号民事判決(2022年8月22日)

  二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終8867号民事判決(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