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大學畢業的小林暑假去駕校報名考駕照。在練習科目三時小林因操作失誤撞傷他人,傷者的損失該由誰來擔?
——應當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機關的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機關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接受機動車駕駛教育訓練的人員,在教育訓練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教育訓練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本案中小林作為接受機動車駕駛教育訓練的學員,在學習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緻人損害的,應當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若小林的駕駛教練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駕校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其追償。
《民法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來源:原創·吉林新聞綜合廣播
編輯:郭岚、子欣
初審:郝滋麗
複審:鐘曉
終審: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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