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規則詳解198: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件(二)
11、指導性案例193号:聞巍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裁判要旨】:
居民身份證資訊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臉識别資訊、身份号碼、戶籍位址等多種個人資訊,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非法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證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争議焦點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證資訊是否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根據《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非法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訊資訊、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它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款第五項規定,非法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即,如果認定涉案居民身份證資訊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财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的,那麼交易五百條以上個人資訊即可認定“情節嚴重”五千條以上構成“情節特别嚴重”
-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居民身份證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實際居住位址或者名義戶籍位址,無論何者,均與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産安全存在十分緊密而又重要的聯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洩露将對公民個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産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為精準實施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大開友善之門,故理應予以重點保護,從舉輕以明重的一般法了解釋原則出發,其重要性也應高于作為公民臨時性、過去性住所的“住宿資訊”,故應被認定為《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中所規定的資訊種類。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居民身份證除包含戶籍位址資訊外,還是公民的姓名、人臉資訊、唯一身份号碼等資訊的綜合體,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證件,在資訊網絡社會,居民身份證資訊整體均系敏感資訊,可用來注冊、認證、綁定網絡賬号。公民的人臉資訊、身份号碼、姓名、位址資訊結合後所形成的公民個人資訊具備唯一性,可與公民個人精準比對,并可誘發公民其他個人資訊的進一步洩露,對公民個人資訊權益侵害極大,應将居民身份證資訊整體認定為涉公民人身、财産安全的資訊。一審、二審法院雖認定思路和認定标準不同,但結論一緻,認定一審法院對聞巍、朱旭東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結合其犯罪手段、情節所作量刑并無不當,且審判程式合法。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文号】:(2021)滬02刑終1055号
12、指導性案例195号:羅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服務提供者專門發給特定手機号碼的數字、字母等單獨或者其組合構成的驗證碼具有獨特性、隐秘性,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屬于刑法規定的公民個人資訊。行為人将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驗證碼及對應手機号碼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處罰。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羅文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出售、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通訊群組,情節嚴重,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依法應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将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羅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當,均應以主犯論。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将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應從重處罰;羅文君、瞿小珍到案後,如實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均系坦白,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且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适當,予以采納。羅文君辯護人提出手機号和驗證碼不屬于個人資訊,且“拉新”未造成具體損失的辯護意見。經查,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電話号碼等;驗證碼系專門發給特定手機号的獨一無二的數字組合,且依規不能發送給他人,證明驗證碼系具有識别、驗證個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為能識别自然人身份的個人資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不以造成具體損失為構成要件,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羅文君辯護人提出羅文君沒有自行提供手機号和驗證碼。經查,羅文君不僅糾集瞿小珍等人“拉新”,還專門設立了提供、出售公民個人資訊違法犯罪的通訊群組,并是以獲利,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故該意見不予采納。羅文君辯護人提出對羅文君适用緩刑的意見。經查,綜合本案的犯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對被告人羅文君不适用緩刑,故該意見不予采納。但其提出羅文君其他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瞿小珍辯護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節,經査,瞿小珍提供了羅文君的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基本資訊,系其應當交代的、與本人犯罪事實有關聯的事實,不構成立功,故該意見不予采納。其提出的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羅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其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二被告對侵權行為均無異議,且均表示願意公開賠禮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個人資訊,故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請,予以支援。
【案例文号】:(2021)湘0212刑初149号
13、參考案例:程某訴趙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微信賬号不僅綁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号、手機号、銀行卡号等資訊,還以微信頭像、朋友圈、微信運動等形式記載了自然人的個人特征、社會關系、行蹤資訊等,這些資訊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屬于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到法律保護。買賣微信賬号行為的實質是買賣微信好友的個人資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例文号】:(2020)蘇0281民初7297号
14、參考案例:邱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裁判要旨】:
Ⅰ、行蹤軌迹資訊能夠實時反映相關人員的軌迹狀況,與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系高度敏感資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号)第五條将入罪标準設定為“五十條以上”,升檔量刑标準設定為“五百條以上”。
Ⅱ、對于行蹤軌迹資訊的認定,原則上隻宜了解為GPS定位資訊、車輛軌迹資訊等可以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坐标的資訊。本案所涉及的通過車載GPS定位器擷取的定位資訊,應當納入行蹤軌迹資訊的範疇。
Ⅲ、行蹤軌迹資訊不等于涉及軌迹的資訊,而應當了解為涉及軌迹的實時資訊。廣義上而言,涉及軌迹的資訊範圍較寬,諸如火車票資訊、機票資訊等相關軌迹資訊并非實時資訊,故應當排除在行蹤軌迹資訊的範圍之外。與之不同,本案所涉車輛定位資訊則均屬于實時資訊的範疇,應當認定為行蹤軌迹資訊。
【案例文号】:(2021)浙0203刑初653号
15、參考案例:盧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裁判要旨】:
Ⅰ、房産資訊是否屬于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中的财産資訊不應一概而論。判斷房産資訊是否屬于本罪中的财産資訊,關鍵在于該資訊是否直接涉及公民個人人身财産安全。
Ⅱ、判斷涉案房産資訊是否屬于“财産資訊”的範疇,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以資訊流向作為資訊類型歸屬的重要判斷因素。涉案房産資訊被房屋中介公司、裝修公司從業人員購買,用于業務推廣的,通常不會影響人身财産安全,一般不宜認定為财産資訊。
【案例文号】:(2018)遼01刑終686号
16、參考案例: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裁判要旨】:
向不特定多數人釋出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司法實踐中,對通過“人肉搜尋”“開盒”等方式,在網絡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釋出公民個人資訊等網絡暴力行為,可以依法适用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規定。
【案例文号】:(2019)湘0281刑初291号
17、參考案例:郭某、呂某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裁判要旨】:
Ⅰ、檢察機關就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問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會公衆的個人資訊更廣泛地洩露和傳播,滋生電信網絡詐騙、“套路貸”等下遊犯罪,進而威脅公衆人身、财産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個人資訊事關不特定公衆群體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屬性。檢察機關在起訴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的被告人時,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國家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價值取向,彌補了個人資訊保護私益訴訟的不足。
Ⅱ、同時科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否競合的問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本質目的均為保護法益,但二者保護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和制裁,民事責任是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補救。二者内在邏輯存在本質差別,功能、性質均不相同,不存在沖突,互相不能被吸收,更無法替代。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賠償損失、向公衆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對被告人實施刑事和民事雙重制裁,形成追責合力,更有利于實作對違法行為的預防和對公益的全面保護。
【案例文号】:(2020)贛0123刑初53号
18、參考案例:吳某某等盜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利用資訊網絡,誘騙他人點選虛假連結,通過預先設定的程式竊取他人财物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對既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又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為的定性,應從行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無處分财物意識方面區分盜竊與詐騙。如果行為人擷取财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竊取”,“虛構事實、隐瞞真相”隻是為了轉移被害人注意力或使被害人無法察覺,是為盜竊創造條件或作掩護,被害人也沒有自願傳遞财物的,就應當認定為盜竊;如果行為人擷取财物時起決定性作用的手段是“詐騙”,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自願傳遞财物,“盜竊行為”隻是輔助手段的,就應當認定為詐騙。
【案例文号】:(2022)魯0117刑初102号
19、參考案例:對公民個人資訊應結合個案情況進行動态識别——王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裁判要旨】:
公民個人資訊是動态且高度依賴于具體場景的,僅機械适用“概括+列舉”方式靜态類型化識别并不符合實際,故必須結合個案情況進行動态認定,即應結合具體案件因素對資訊來源、去處、種類、價值以及其與人身權、财産權的緊密程度等綜合加以判定。對于侵犯了單一資訊如電話号碼、購物資訊等的,應當判斷該資訊是否關聯人身利益與财産利益,對案涉資訊進行限縮解釋,進而避免無限遞歸下的動辄得咎。對于具有較高識别能力的個人和企業,應當根據其客觀能力、義務範圍等綜合判定其對資訊的可識别性。是以,對公民個人資訊除以可識别性作為本質認定标準外,還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方式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種類、數量、危害後果、識别能力等因素,對案涉資訊進行動态識别。
【案例文号】:(2021)京0101刑初13号
20、參考案例:消費者協會可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訴江門市蓬江區某裝飾設計中心、江門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張某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非法使用公民(消費者)個人資訊,侵犯衆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公益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案例文号】:(2021)粵07民初40号
轉自 類案同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