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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橋式人民法庭 | 擦亮法治慧眼 謹防“美麗陷阱”

随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準的提高,廣大群衆對顔值的追求越來越高,醫療美容行業炙手可熱。與此同時,醫美行業亂象頻頻發生,一些經營者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醫療美容相關執業資質的情況下,擅自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服務,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近期,鳳凰法庭就處理了一起因醫美服務引發的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愛美之旅衍變訴訟之路

2023年3月份,小辛想通過一些醫美項目提升顔值,在朋友麗麗介紹下認識了小邱,小邱外出學習了注射玻尿酸、水光針、肉毒素、瘦臉針、臉部提升等一些醫美技術。小辛陸續在小邱處做了部分醫美項目,花費服務費共計20 600元,後期小辛臉部出現紅、腫、脹、疼等症狀,認為是小邱注射的玻尿酸有問題,又自行提供溶解藥,要求小邱為其注射以達到溶解之前玻尿酸的目的。注射溶解藥後小辛臉部仍處紅腫狀态,遂去醫院就醫,被診斷為皮膚炎,花費醫療費1 080元。為此,小辛以小邱注射的玻尿酸屬三無産品,造成臉部損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邱退還其服務費20 600元,支付醫療費1 080元,并按服務費三倍支付懲罰性賠償金61 800元。

調解無果,欲依鑒定定因果

案件受理後,調解員邊延忠組織雙方到庭調解,針對小辛的起訴,小邱答辯稱:小辛接受服務時知道其不具備相關醫美執業資質,中間人麗麗還收取了1萬元中介費,不構成欺詐,不應當支付三倍賠償金;每個人體質不同,接受醫美項目後出現皮膚紅腫等症狀屬正常現象,且已微信告知小辛日常忌口,并配消炎藥即可化解不适;2024年4月小辛到醫院診治時,已距小邱為其注射一年之久,中途其還自行帶了溶解藥要求為其注射,醫療診治的後果無法确定系小邱為其注射玻尿酸所緻,不應支付其醫療費。調解一時陷入僵局,調解員邊延忠又分别做雙方工作,小邱同意退還小辛服務費20 600元,其他費用不予支付,但小辛寸步不讓,堅持全部訴求,最終調解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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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後,小辛就小邱注射玻尿酸行為與小辛發生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參與度是多少申請鑒定。因案件涉及鑒定,用時較長,為減輕雙方訴累,承辦法官徐岩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階段庭前質證,固定無争議證據和事實,并就鑒材進行質證,随即委托鑒定。雙方均疏于對鑒材的留存,小辛送出了玻尿酸外包裝盒(附說明書)、門診病曆、診斷證明、醫療費發票作為鑒材。法院根據鑒定機構要求,限期要求小邱補充醫療機構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執業資格許可證或其他資質證明、注射玻尿酸病曆記載、購買玻尿酸的發票及說明書、注射玻尿酸相關告知書等材料,但小邱均無法提供,導緻鑒定機構退案。

釋法明理,舉證責任止紛争

民事訴訟中,申請鑒定既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又是當事人的一項義務,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鑒定機構要求補充的鑒材均系小邱掌握,但小邱未能提供,導緻鑒定不能,以緻該因果關系難以确定,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證據規則,本案中小辛應對小邱欺詐行為承擔舉證責任。小邱從事醫美服務不具體固定經營場所,甚至曾在麻将屋為小辛注射玻尿酸,未辦理醫療機構許可證,亦未取得醫美執業資格,存在違法行為;小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在接受小邱服務前對其是否具備從事醫美執業資質有必要審查義務,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是否符合醫美服務行業規範具有基本辨識能力。但在整個服務過程中小辛均未提出異議,并接受多次醫美項目,亦存在過錯,且其亦未舉證證明所注射玻尿酸系假藥,不足以證明小邱存在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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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時一個月的鑒定已終止,期間原、被告彼此針尖對麥芒的氣勢驟降,雙方亦有意回歸調解,基于雙方态度的緩和,法官徐岩遂決在前期質證階段查明以上事實的基礎上,開庭前再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最終原、被告達成調解意見,小邱退還小辛服務費20 600元,支付醫療費1 080元,并給與一定補償,共計25 000元,已全額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為讓每一份“美麗”安心綻放,作為消費者,面對紛繁複雜的醫療美容行業産品和服務,應提高法律意識,增強甄别能力,勿入“美麗陷阱”。在接受醫美服務前,應對醫美服務機構是否具備相應醫療許可證,執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資質盡到必要注意義務;留存必要的醫療美容産品,尤其是遇到糾紛時更要及時留存,才能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作為經營者,從事醫療美容活動關乎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登記或備案後方可開展醫療美容活動,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亦必須由主診醫師或由主診醫師指導下的執業醫師負責實施,不具備相關資質、出于非法牟利目的從事醫美服務,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非法行醫罪。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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