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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南翔”官司大戰,同名“中華老字号”商标如何善意共存?

作者:王琦 785

近日,圍繞上海著名的兩個老"南翔"商标互相起訴案,一審落錘。

豫園南翔汕頭店和嘉定南翔食品公司都是"老中國人",都有"南翔"商标,但注冊的品類不同,前者主要做第42類"餐廳",後者主營30類"小籠袋、雲屯"等友善食品,早已和平共處。

沖突源于後者的"跨境"行為,當嘉定南翔食品公司開始授權他人以"南翔"的名義開店時,雙方開始互相起訴。2020年,豫源南翔汕頭起訴嘉定南翔凱奇侵犯商标權。與此同時,後者反稱不正當競争,聲稱長期以來一直惡意利用其所有知名商品名稱和業務規模進行攀爬和搭便車。

4月22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法院")責令上海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食品公司")、上海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餐飲公司")、上海浦東新區北菜鎮潤澤小籠子店(以下簡稱"潤澤籠子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權, 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賠償上海老城廟宇餐廳(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城廟宇公司")、上海豫園南翔汕頭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翔汕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用于維權共計234.2萬元,同時發表聲明消除影響。

同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南翔食品公司提出的索賠要求,認定南翔汕頭在豫園的行為是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争。

與此案類似,此前洛陽杜康酒與白水杜康酒、蘇州大米香村和北京大米香村等商标訴訟,多位知識專家在采訪中,由于早年當地工商制度沒有銜接,難以稽核商标是否已經注冊, 不同企業注冊同一商标的類别不同,不可避免地會産生糾紛,也導緻類似老派案件複雜、曠日持久。

由此可見,對于舊名稱來說,如何保護商标權,能否實作商标共存,已經成為一個新的話題。

<h4>來源:同名的舊名稱是同根</h4>

雖然和"南翔"一樣,但豫園做唐食,嘉定做冷凍,多年無所事事。

雙方在4月22日楊浦庭庭庭審理現場認定,南翔小籠袋始于1871年,為南翔鎮倪湘鎮的倪璇小吃店老闆黃明賢建立,後南湘鎮"五家堂"生産南翔小籠子為最佳,成為嘉定正宗南翔小籠子的代表。

1900年,另一個"南翔小籠子"由黃明賢家族吳祥生在城廟豫園開通,主打南翔小籠汕頭,命名為"南翔汕頭店",120年未搬遷、破損,至今已經營。

1949年後,通過公私合作,"五家廳"等老酒店并入嘉定縣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下屬的嘉定縣供銷合作合作社。在這個過程中,南翔籠子配方和生産過程從"無家堂"到嘉定縣餐飲服務公司。嘉定縣食品服務公司于1985年注冊了260205号南翔商标,随後開設了上海嘉裕冷凍食品廠,生産"南翔小籠袋",後260205南翔商标由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生産。

南翔食品公司主要生産"南翔"牌小籠袋、上海雲屯等系列速凍食品,産品除國内市場外,還遠銷美國、加拿大、澳洲、英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是上海地區首家生産和出口速凍食品的專業企業, 出口曆史超過20年。擁有260205号"南翔"商标,指定用于第30類"小籠袋、雲屯"等友善食品。

汕頭市宇源南翔公司為行業企業服務,業務範圍包括:餐飲企業管理、實業投資、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老城廟宇公司是上海豫園旅遊商城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豫園南翔汕頭公司的唯一股東。舊城廟公司是772405号"南翔"商标的持有人,該商标于1994年11月21日注冊,并被準許用于第42類"餐廳"。

根據我國商标法,商品和服務商标分為45類,其中1~34類為商品類,35~45類為服務類,不同種類的同名商标在其權利範圍内的使用範圍内不構成侵權。

到目前為止,代表南翔小籠子的兩個"南翔"商标,在法律範圍内,都被兩家企業使用,從20世紀80年代到2014年左右,這兩家企業在餐飲服務業、速凍食品行業兩個獨立的發展領域,一無所獲。

<h4>沖突:商業擴張導緻訴訟</h4>

沖突的種子誕生于2014年。今年,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南翔餐飲公司,通過直接和特許經營在上海市中心開設和授權開設南翔餐廳,這些店面都以"南翔"為餐廳名稱,并在招牌、店内裝飾、海報、菜單、餐具等場所使用"南翔"字樣。

2020年,豫源南翔汕頭公司、老城寺公司認為上述使用已構成對其"南翔"商标權的侵犯,向浦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潤澤凱奇店及其實際控制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300萬元。

此前南翔食品公司和南翔餐飲公司也向楊浦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持有的"南翔"商标屬于"老中國人",生産的"南翔小籠"産品多次獲獎,知名度高。豫源南翔汕頭公司長期惡意利用南翔食品公司所有知名商品名稱和業務規模,攀升搭便車。

根據這份請願書,上海豫園南翔汕頭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園南翔汕頭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園旅遊商城(集團)有限公司、上海豫園旅遊商城(集團)有限公司南翔汕頭店立即停止侵權使用商品名稱和企業規模的不正當競争,在上海文報告, 《新人民晚報》等媒體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同樣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

此外,南翔食品公司和南翔餐飲公司也認為,豫園南翔汕頭公司在門店向消費者表達"2014年南翔小籠子生産技藝被指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天下籠子中的一個"等,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要求他們立即停止虛假宣傳。

2020年9月9日和9月10日,兩起案件分别開庭審理,雙方均表示不接受調解。

2021年4月22日,兩起案件的一審被撤銷。老城寺餐飲的主張和權利得到了浦東法院的支援,浦東法院判給嘉定南翔234.2萬元,而楊浦法院駁回了南翔食品公司的所有索賠。

<h4>幕後:同名的舊商标如何共存?</h4>

類似的舊商标權沖突不是單一案例,相關商标能否找到共存的方式?

圍繞"杜康"商标,河南省洛陽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和陝西杜康酒業有限公司持續糾纏20多年,不斷轉向天津、河南等地密集訴訟,各有成效。在持續消費中,我國白酒市場格局發生了變化,消費需求加速向名酒和品牌企業集中,主流市場已經很難看到兩條"杜康白酒"的痕迹。

在2019年12月27日判決的北京稻香村與蘇州稻香村商标權糾紛案中,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表示,如果相關公衆能夠客觀區分相關商标,長期注冊、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并形成自己的相關公衆群體的商标可以共存。

那麼,在上述"南翔"案中,為什麼不讓商标在餐飲業共存呢?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産權學院副教授陳少玲向記者解釋,稻香村案涉案主體使用商标權,在曆史上并未導緻權利分割,是以相對容易共存。而"南翔案"雙方在較早的商标注冊中,後期長期使用的過程已經劃定了各自的權利邊界,一個提供快餐商品,一個提供餐飲服務,是以跨境共存相對困難。

浙江澤達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杭州市律師協會知識産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喬萬利認為,商标共存的基礎是雙方用心良苦。南翔食品公司在改變商标使用方式、擴大其使用範圍和範圍之前,應檢查是否與注冊商标存在潛在沖突。如果未履行這一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可能會造成混淆,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浦東法院的判決尊重曆史遺産和時代脈絡,尊重曆史形成的市場格局,在充分保護舊名的同時,也清除了各自權利的界限。"周萬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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