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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法律思想研究

作者:诸子牧梵尘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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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法律思想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开端,是马克思建立自己独特法哲学世界观的奠基时期。这一时期马克思在《莱茵报》编辑的工作中,带着对理论学习的热情和对改变德国社会黑暗现状的期许写下了诸多著作,其中的法律思想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不断的社会生活实践中,马克思以法律为依据,建立了新的法律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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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报》时期

《莱茵报》是由当时科伦的资产阶级激进派代表—工商业富商于1842年初创办的,其创建的初衷是为了反映当时的新兴资产阶级的需求,加强资产阶级诉求对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并希望其成为普鲁士资产阶级的喉舌。

在时间跨度上,《莱茵报》时期是指自从1842年4月至1843年3月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马克思作为《莱茵报》编辑为其撰写社论和文章的阶段,后来,由于德意志的统治阶级看不惯《莱茵报》“直抒胸臆”式的对法律和社会相关问题的抨击,以《莱茵报》内容企图扰乱社会治安、威胁普鲁士的安稳统治为由,查封了《莱茵报》至此,在时间概念上的《莱茵报》时期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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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研究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能将这段时间单独进行分析,这是对这一时期马克思法律思想的一种割裂,在分析这一时期马克思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联系马克思的青年时期,这一时期是马克思树立理想信念的关键阶段,对《莱茵报》时期的法律思想有着深刻的影响。

资产阶级革命的汹涌浪潮

17、18世纪是世界历史的剧变期,西方世界中的封建主义已经渐渐无法适应生产力发展带来的新的生产关系,其存在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前进的脚步,因此,资产阶级在通过武力夺取政权后力图将封建势力赶下历史舞台,而主要的方式就是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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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通过法律来限制王权,从而达到限制封建主义的目的;1781年,美国在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后,终于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摆脱了封建专制的影响,并通过制定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1793年,在法国大革命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洪流中,罗伯斯比尔通过了一系列革命法案,随后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也沉重打击了欧洲其他国家的封建专制统治,同时向世人展示了人民群众的无与伦比的伟大力量。

英、美、法三个不同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却相当的一致,都是首先在法律层面获得了立法的权力,并且付诸行动,颁布了适合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这三个国家的国力也因此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正是看到了这些结果,马克思开始从法律层面上谋求改造社会的方法,虽然《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还没有彻底摆脱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法学的影响,但是通过不断的参与社会政治生活,马克思已经开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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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资产阶级不单单要求在政治上的独立,在思想上,启蒙运动的开展是资产阶级继文艺复兴后的又一次伟大的反封建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就是倡导人们尊崇自己的“理性”,用理性驱散愚昧,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自由、民主和平等都是人类“理性”的本质追求,是不可磨灭的上天赋予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自由和理性的种子开始慢慢在人们的心底发芽,随着封建专制统治的日益残暴,被压迫和剥削的人民也越来越需要一种思想来指导他们进行反抗斗争,所以,启蒙运动为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做了思想理论准备和舆论宣传。

马克思所生活的年代,德国在欧洲是相对落后的,他急于寻找改变社会现状的方法,在借鉴他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经验之余,他也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他认识到革命不单单需要武装双手,还需要武装头脑,在这一基本观点的指导下,马克思在《莱茵报》任职期间开始了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探索和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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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符合人对于“自由”的追求

19世纪的德国正面临着经济和政治的双重难题,封建制度的复辟和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使得德国的统治基础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下饱受摧残,百姓死气沉沉,社会生活矛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吹来的自由之风虽然不能将黑暗腐朽的封建专制残余势力清除,但是为德国的学术界带来了追求自由理性的精神动力。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马克思对德国统治阶级长期以来有法不依的专制状况进行了抨击。1842年的书报检查令为所有社评人士规定了创作的形式和内容,如果有所僭越,等待着他们的就是牢狱之灾,马克思认为,这是专制的法律,表面上人们仍然有自由创作的权利,但是,由于这个法令规定了一个范围,一种模式,所以自由的人类精神就被束缚住了。

法律不能为私人谋取利益

在没有法律的时代里,人类以家庭和族群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生活,家法和族规是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发展,生产关系带来了权力的滋生,家法和族规逐渐变为法律,而由于权力的集中,法律渐渐沦为个人为自己谋利的工具。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将贫民捡拾树木枯枝的行为定义为正当的习惯权利,贫民有权将从树上掉落的枯枝收为己用,而林木所有者妄图对贫民进行剥削,这在马克思看来就是特权。法律是由习惯权利发展而来,正当的习惯权利是法律具有正当性的保证,在更普遍的贫民习惯权利面前,个别贵族地主对林木的所有权的滥用就成为了一种特权,是对法律正当性的践踏,此时“利益占了法的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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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的观点中,我们不难发现,他认为法律不应该为私人利益所左右,在国家层面,法律被私人利益掌控代表着国家已经失去了公信力,国家已经成为个人垄断利益的工具,立法必然会以私人利益为中心,立法一旦失去了公正性,那么法律就必然走向专制,就不能代表社会普遍利益,也就失去了规范整个社会的作用。

处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相同,就像一切物质的内部结构和外部表现形式的联系一样,它们共用同一个灵魂,同一种精神。马克思指出,审判程序是法律的存在形式,它体现着法律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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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他还强调,程序法应该是实体法内容的外在表现,应该符合实体法内容所追求的价值核心,是实体法精神的外在表现和保障,如果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内容相割裂,程序法就只剩下一具空壳,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而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条件就是要重视实体法内容的建设,根据法律在不同领域所要调整的关系,规定与之相符合的内容与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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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克思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论述,总的来说就是要以实体法内容为准则,用程序法进行规制。其实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就已经注意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问题,在与省议会中贵族老爷们的辩论中,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这些封建贵族对于整个议会的掌控,劳苦大众在议会当中是没有发言权的。

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封建专制的法律,因为实体的法律内容是封建专制的,是为私人谋取利益的,那么其有关议会参与人员的构成比例的程序法也必然是为封建专制和私人利益服务的,内容不公正必然导致形式的不公正,想要得到争议的程序法,就必须从实体法入手。为此,马克思在与封建贵族进行斗争的时候,想要完成的不仅仅是一次辩论的胜利,更是想要完成实体法内容的转变,这也是马克思寻找新的法律路径的伟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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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本主义”为原则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写下了自己的职业规划和人生追求:他热诚期望自己通过对纠纷案件的诉讼辩论,惩恶扬善,伸张正义,造福于人类,并且在为同时代人的完善和幸福而奋斗的过程中也使自己达到完美的境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法学最初也是最基本的追求——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这深刻地体现着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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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马克思在正式进入波澜壮阔的政治生活后,也继续坚定不移地将这份美好的愿望和追求践行了下去:在针对普鲁士最新的书报检查令的辩论时,马克思为出版自由发声,对出版自由的辩护就是为人的普遍自由的辩护;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上,与封建贵族进行的针对捡拾枯枝是否是盗窃行为的辩论中,马克思为贫民百姓的基本习惯权利做主,抨击贵族的特权,认为只有劳苦大众的习惯权利才具有合理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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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强烈抨击了宗教化的婚姻制度,认为提升离异的难度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人应该享有相对自由的离异权;《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通过对摩塞尔河沿岸葡萄种植农户生存现状的调研,为贫苦农民被腐朽的官僚制度所拖累而愤怒。至此,马克思对社会物质生活越来越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为他在法学理论上的转向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

结语

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法律思想是对19世纪启蒙思想和革命思想的发扬和继承,是开创伟大法学奇迹的准备阶段,纵观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这一时期都是具有强烈的辩证性和开创性的,笔者希望能通过对这个时期法律思想的解读和应用让整个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具备完整的坚实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不断地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的过程中渐渐完成了自己法律思想上的转向,这是马克思开创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必经之路,也是必然之路。马克思的哲学观从一开始的主观唯心主义到客观唯心主义再到历史唯物主义,这其中客观物质条件在马克思的哲学研究中的占比明显增多,可以看出马克思已经初步萌发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萌芽。

研究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就需要研究马克思所处时代的社会物质条件,这样才能理解马克思的思想脉络,理解他为什么在大量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之后转向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这一重要的转折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重要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展现了马克思早期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起源和发展,是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绕不开的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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