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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作者:五张羊皮

事实认定不清给不公提供了存在的土壤,而程序上的违法是公平最大的敌人,执法者直接破坏了公平的法则,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压倒法则,由此带来的不公平是可怕的,老百姓还能相信谁呢?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程序存在的意义是什么?这是家国为保障社会公平公正而设立的规则,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

依靠人治,人会有感情,有感情的存在就很难保证公平;依靠规则,规则是死的,公平才能得到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就是规则存在的意义。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程序违法”就是事实上的违法行为了,程序上出现了“违法行为”,公平公正已经无法得到保障,“程序违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绕开法则,以达到逃避法则的目的,这种行为如何能维护家国的规则?如何能保证公平公正呢?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前些天季律师发了一个作品,季律代理的一个案子因“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而被发还重审,这是第二次发还重审了,理由非常的惊人,地方法院为什么连案件的基本事实都没有认定清楚呢?事实认定不清就敢下判决,这如何能保证公平公正呢?

最骇人的是季律师代理的案子还存在“程序违法”,这是典型的破坏规则的行为,程序违法是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结论的,导致程序违法的人要不要被追责呢?为什么他们敢程序违法?如果不是家国规则的存在,冤假错是不是就此形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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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因为想绕开程序规则约束,这些人犯得着“程序违法”吗?由此可见,有时程序也很难约束一些人的行为,特别是藏有私心的行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的去破坏规则,这样得出的结论也叫“官宣”,“官宣”的结论都必须要接受吗?

“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的判决结论当然不会被世人接受,不是所有的“官宣”都必须被人接受,质疑“官宣”并不是质疑家国的规则,质疑“官宣”恰恰是在维护家国的规则不被任何人破坏,哪怕你是身穿道袍的法官也不可以,这就是为什么网友们可以质疑“错换人生”的“官宣”的原因。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错换人生”事件有把事实认定清楚吗?姚策和郭威到底是在哪个环节被换的?

一件被查清事实的案件是保证它被公平对待的前提,没有事实认定清楚,公平正义又从何谈起呢?

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的姚策吗?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问题,如果不能证明杜某枝在淮河医院生的孩子,淮河医院侵权又从何谈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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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能看到的证明杜某枝在淮河医院生产的证据只有淮河医院提供的那份被世人质疑伪造的病历,一份被涂改200多处的病历能做证据吗?这种被涂改的病历如果得不到鉴定,它肯定是不能当成有效力的证据的,而开封一直拒绝鉴定病历的行为也令人很疑惑。

拒绝鉴定病历和不鉴定病历算不算是一种程序上的违规行为呢?它也有可能是违法行为,鼓楼公叔叔不鉴定涂改的病历,楼楼的锤子拒绝鉴定涂改的病历,你们的行为让涂改的病历永远躺到了病案室里了,但是,如此操作你们怎么证明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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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证明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有很多种办法,比如杜某枝提供淮河医院给的医学出生证明,开封卫某委提供杜某枝医学出生证明的记录,或者医院提供杜某枝的出生证明附件也可以,又或者户籍部门能提供杜某枝的医学出生证明,但是,这些都没有。

如果淮河医院能提供杜某枝在医院的缴费清单也可以证明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的孩子,这份缴费单可以和杜某枝的病历相互印证,医院的缴费单是可以长久保存的,许女士能复印到,杜女士当然也应该复印的到,为什么不提供这些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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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能证明杜某枝是在淮河医院生的姚策,后面所有的侵权赔偿就没有了依据,如此重要的事实都没有认定清楚,还打什么官司呢?

姚策和郭威是在洗澡时被换的吗?开封的小品演绎的依据是什么?没有事实依据做支撑的表演只是表演而已,这样的演绎算不得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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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策和郭威不是同一天出生,姚策还是乙肝产妇的生的孩子理应隔离,当时淮河医院的产科管理制度是什么?淮河医院的医护人员在918庭上的证词和鼓楼公叔叔的小品能相互印证吗?

鼓楼的小品演绎,一没有证实两个孩子在洗澡时可能有交集,二没有按照淮河医院产科的规则去洗澡,这样的小品演绎如何能服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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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的病历不能当成事实去认定,推定杜某枝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要有事实依据,两个孩子在淮河医院被换不能倒推杜某枝就在淮河医院生了孩子,杜某枝的孩子怎么到的医院有很多种可能,如何来证明姚策一定是在淮河医院被生下的呢?

开封这种认定杜女士在淮河医院生产的行为符合程序吗?没有事实清楚做依据,这种轻率的认定是违反程序规定的。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鼓楼公叔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管理混乱”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违反程序,“管理混乱”有很强的专业性,而鼓楼是不具备这个专业条件的,他们当然就不能直接认定医院“管理混乱”,淮河医院是否存在“管理混乱”应交给专业的部门去认定,鼓楼的认定没有效力。

鼓楼公叔叔不鉴定病历程序上存在瑕疵,楼楼院院为何也坚持不鉴定病历呢?用鼓楼公叔叔的结论背书,楼楼院院程序上就合法了吗?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许女士的诉求中并没有“偷换”一说,但是,楼楼院院却违反程序,超出诉讼请求的去谈“错换人生”事件中有没有“偷换”,有没有“偷换”是刑事诉求,要谈这个问题就必须先进行刑事侦查,可是,刑事调查根本就没有,楼楼院院却在判决书中大谈不存在“偷换”说,这种附赠似的敲锤符合程序要求吗?

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许女士的孩子是被“非法脱离了监护”,这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呢?既然认定孩子是被“非法脱离了监护”的,那就要把实施“非法”行为的人找出来,使郭威“非法脱离了监护”难道不是违法行为吗?但是,判决的结果为什么不体现这一点呢?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杜女士诉淮河医院侵权,为什么用的是许女士孩子的出生证明呢?杜某枝应该使用自己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这种情况是合理的,许女士诉淮河医院是不是应该拿杜女士孩子的出生证明呢?也就是说许女士孩子的出生证明被一证两用,它即证明了杜女士的孩子是在淮河医院出生的,同时也证明许女士的孩子是在淮河医院出生的,这些行为符合程序吗?

程序上的违规是导致不公的主要因素,错换人生事件事实认定清楚吗

杜女士和姚策诉淮河医院侵权,为什么要把郭威的91户举证到庭上?谁要求质证郭威91户的?质证这个91户是为了证明什么?郭威不是诉讼的主体,为什么要去质证他的91户呢?而且,楼楼院院有把郭威的91户搞清楚吗?搞不清楚还在庭上质证个什么?

“错换人生”事件已经有了“官宣”,可是,鼓楼院院有把事实认定清楚吗?这个事情前后经历了几次庭审,但是,没有一次把真相查明,程序上有违规行为吗?如果程序都完全合规合法,“错换人生”事件会没有真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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