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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富余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入股资金

作者:中汇信达
法院判例:富余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入股资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辽04刑初1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波,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因本案于2022年8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刑诉(2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波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王*辉(另案处理)于2019年末,与原中油聖业(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聖业)实际控制人段*(另案处理)约定入股中油聖业,双方合伙经营各占50%股份,公司共投资人民币4000万元,双方各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王*辉除以现金出资外,以其实际控制的中油合益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合益)富余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部分入股资金,每吨折抵投资款630元,后王*辉安排被告人沙**和吴**(另案处理)管理中油聖业公司,约定王*辉占股20%、沙**占股20%、吴**占股10%。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辉、沙**授意被告人吴*波制作与发票匹配的虚假的资金流,由中油聖业接受中油合益开具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8815.00吨,价税合计11061700.50元,税额12777009.94元。

王*辉、沙*力授意被告人吴*波于2020年5月13日,利用中油聖业接受中油合益开具的品名为0号车用柴油、-35号车用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510.83吨,价税合计3191587.10元,税额367173.74元。对应票款按照每吨630.00元,共计321822.90元。

王*辉、沙*力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授意吴*波与何*宽(另案处理)对接,由何*宽提供无票购买柴油的资金,被告人吴*波安排其管理的中油聖业、辽宁宝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宝顺)、辽宁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泰润)的财务人员以每吨700元至950元的价格补齐发票款后,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在辽宁辽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简称辽河公司)开卡购买柴油,对应的柴油由何建宽提走销售给散户,对应的发票由辽河公司分别开给中油聖业、辽宁宝顺、辽宁泰润三家公司。经查,辽河公司共向中油聖业、辽宁宝顺、辽宁泰润开具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3910.32吨,价税合计230354310.00元,税额为26500938.32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王*辉、沙**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授意被告人吴*波与何*宽对接,按照每吨1000.00元的开票价格购买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何*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辽宁远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油聖业公司虚开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406.24吨,价税合计26301357.60元,税额为3025819.88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王*辉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意被告人吴*波,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中油聖业向盘锦隆旺达公司开具品名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I)5号等的化工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06.38吨,价税合计49001128.20元,税额5637298.13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自2021年1月起,隆旺达公司经自查,做进项发票税费调整,并进行纳税申报,已补缴上述发票对应税款。

沙*力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在与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路公司)销售经理王*(另案处理)接触中,得知华路公司缺少化工类进项发票后,称其可以为辽宁华路提供化工类发票进项,随后王*向辽宁华路总经理邵*群(另案处理)汇报此事,经邵*群同意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沙**安排被告人吴*波通过中油聖业公司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I)7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133.30吨,价税合计42406427.40元,税额4878616.15元。上述发票均已全部认证抵扣。

被告人吴*波于2022年8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的证据包括: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玉波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于某1等人的辨认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波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波辩称其在入股发票虚开完成后才到中油聖业任职,且在公司中没有占股和分红。

被告人吴*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吴*波在王*辉、沙*力授意下参与中油聖业接受中油合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吴*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中油聖业公司系实体企业,并非专门从事虚开发票业务的空壳公司,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吴*波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王*辉(另案处理)于2019年末与原中油聖业(大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聖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另案处理)约定入股聖业公司,双方合伙经营,各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占50%股份。其中,王*辉除以现金出资外,以其实际控制的中油合益石化(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公司)富余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部分入股资金,每吨折抵投资款630元,后王*辉安排被告人沙*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吴*波管理聖业公司,约定王*辉占股20%、沙力力占股20%、吴*波占股10%。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王*辉、沙*力授意被告人吴*波制作与发票匹配的虚假资金流,由聖业公司接受合益公司虚开的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组,数量18815.00吨,金额98284690.56元,税额12777009.94元,价税合计111061700.50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王*辉、沙*力授意被告人吴*波于2020年5月13日,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聖业公司接受合益公司虚开的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组,数量510.00吨,金额2824413.36元,税额367173.74元,价税合计3191587.10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被告人吴*波于2022年8月1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辽宁省公安厅指定管辖通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表明,案件来源、侦破、被告人吴*波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其中被告人吴玉波捕前被羁押二日。

2、被告人吴*波供述,王*辉是宝来公司的销售经理,还是万顺达运输公司的老板,沙*力负责管理万顺达车队,我是沙*力的姐夫,帮沙*力的忙,他给我开工资。2019年12月沙*力说他和王*辉与段*等人合伙成立了公司,让我去管业务,后我在2020年1月1日正式到聖业公司任职。之前聖业公司是杨*平、王*、段*三人的公司,王*辉、沙*力和我以入股的方式和他们一起经营,之后又陆续成立了宝顺公司、泰润公司、瑞昇公司。合伙时约定双方共同出资4000万,段*占股20%,王*占股20%,杨*平占股10%,王*辉占股20%,沙*力占股20%,他让我代持10%的股份,实际上我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分红。四家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天龙药业8-9楼,用的是同一批人员,公司的总经理是杨*平,我在2020年1月任副总经理,负责东北地区无票柴油的销售,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于某1,采购部门负责人是陈某,物流配送由刘某1负责。工作中,我相当于王*辉、沙*力的代言人,他俩用公司做业务都是经我向陈某、于某1等人传达。公安机关在于某1处调取的“新(原)公司往来交接情况表”反映的就是投资入股情况。第一行的内容“发票(合益预开发票)暂估,数量18820.92吨,单价630元,金额11857179.6元,备注写的是沙总投资款(票)”,就是王*辉、沙*力用合益公司开给聖业公司柴油发票的数量算投资款,每吨630元应该是王*辉和段*商量的,财务是记的一个人,实质上算作是我们三人的投资。第二行内容是聖业库存票,这部分金额算作杨*平他们的投资款;第三行内容是指预付给大连恒力的货款,是我们入股之前杨开平付出去的货款,算投资款。这些加起来共20141132.1元,当时由我、杨开平和几个公司的财务确认并签的字。聖业公司的业务都是王*辉或沙*力通知我,我交代于某1和陈某对接,于某1负责资金,陈某负责合同等手续。对公付款的流程是于某1填付款申请单,找我和杨*平签字后打款,有时也先打款后补付款申请单,资金回流情况以于某1统计为准。聖业公司使用的有陈某、苗宝丹名下的银行卡,于某2、贾*强是聖业公司的员工。从2020年开始我每月工资1万元,年底能发二三万元的奖金。

3、另案处理的王*辉供述,段*是我做柴油业务时认识的客户,他是聖业公司的老板。段*想要维持聖业公司在宝来集团的大客户身份,而我在宝来有认定大客户的建议权,2020年时他就找我合作。后我和段*共同投资了聖业公司,每人一半股权,我和段*不参与具体经营,我安排了沙*力,段*安排了杨*平具体经营。入股的具体事宜是沙*力与聖业公司的人对接的,股权分配也是沙*力具体安排的。我记得沙*力找了吴*波一起到聖业公司做业务,我跟沙*力说过,让他给吴*波留点中油聖业的股份,后我就把公司的业务交给沙*力、吴*波负责了。

后附王*辉、沙*力微信信息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括中油聖业公司人员架构信息照片,经王*辉签字确认。

4、另案处理的沙*力供述,之前聖业公司的老板是段*、杨*平、王*,2019年底段*和王*辉共同出资4000万元合伙经营聖业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即段*、杨*平、王*三人占股50%,王*辉占股50%。我是聖业公司名义上的总裁,总经理是杨*平,副总经理是吴*波,他们负责中油聖业的所有业务。吴*波是我姐夫,我向王*辉推荐他到聖业公司任职,聖业公司的业务我都是安排他具体做。王*辉为提高我和吴*波的话语权,让我占股20%,吴*波占股10%,他自己占股20%,实际上我和吴*波没有任何投资,也没有分红过,只负责管理聖业公司。2020年之前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盘锦盘山县吴家镇饲料厂南院,后搬到盘锦兴隆台区向海大道天龙药业写字楼9楼。王*辉投资款分为用资金和用柴油发票投资。王*辉和段*商量好以发票入股,2019年12月左右王*辉安排我将合益公司富余的柴油发票开给聖业公司作为他的投资款。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共开具品名为柴油,数量为18815吨,价税合计111061700.50元,税额12777009.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就是作为入股资金的发票。我让合益公司的董某或关某联系杨*平具体对接的,都按照正常业务签订合同,依据合同开具发票,再走资金。聖业公司的财务那有具体数额的交接单,上面有计算单价和发票入股计算的投资额,中油聖业公司的股东、财务人员都知道这事。公安机关出示的“新(原)公司往来情况交接表”,上面体现的“发票(合益预开发票)暂估”就是王*辉安排我开具的用于入股的发票,数量18820.92吨,单价630元每吨,计算后的投资款为11875179.6元,上面杨*平、吴*波、李*、张*、张某1、刘某2的签字是为了共同确定上面的数据。备注“沙总投资款(票)”中沙总是我,投资款(票)就是发票对应投资款核算为11875179.6元,但王*辉才是实际投资人。2020年5月13日中油合益向中油聖业开具了0号车用柴油455.81吨,-35号车用柴油55.02吨,价税合计3191587.10元,税额367173.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资金和合同是聖业公司和合益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接的。这些是合益公司在经营中形成的富余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一般是配上从宝来、浩业、大连恒力等东北炼厂采购的无票柴油向外出售,都已经认证、抵扣。

后附王*辉、沙*力微信信息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括中油聖业公司人员架构信息照片,经沙力力签字确认。

5、证人于某1系聖业公司财务,其证言证实,之前聖业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段*、杨*平、王*,2020年1月初王*辉、沙*、吴*波入股了聖业公司,六人共同出资4000万,出资包括现金和发票。辽宁宝顺、辽宁泰润、辽宁瑞昇是之后注册的,股东还是他们六人,王永辉和段然是主导地位,主体决策应该是他俩商议进行。四家公司是同一批人员,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星河文化传媒办公楼8楼和9楼办公。聖业公司的总经理是杨开平,负责西北业务,副总经理是吴玉波负责东北业务,主要是对散户、加油站的销售和部分采购,他俩都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之前我是在万顺达公司当会计,2020年1月吴玉波让我到聖业公司负责财务工作,让我和李*对接聖业公司的财务资料。财务部门还有张某1,她负责东北销售的统计,张*负责会计工作,刘某2是西北销售的统计,苗*丹负责采购的统计,段*云是出纳。采购部门负责人是陈某,销售部门负责人是刘某1。我的工作是统计公司的采购量和销售量并向吴*波汇报,按要求转账和统计发票情况并记录。聖业公司公户向外付款的流程是由采购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单据,由吴*波或者杨*平签字,之后由我安排出纳打款,账户进账时我们做好记录。聖业公司使用的个人卡有门少友、陈某、于某2、贾*强、刘某2、苗*丹等人的银行卡。公司在2021年年中就没什么业务了,2021年年底后就没人上班了。“新(原)公司往来交接情况表”是2020年年初由李*制作,主要的内容包括投资款、应收款、应付款情况,我、张*、刘某2、张某1确认签字,后由吴*波和杨*平签的字,其中投资款一栏记录了发票按每吨630元的价格抵投资款,我上班时吴*波跟我介绍公司情况时说过。中油合益公司在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之间,向中油聖业公司开具的柴油发票,数量共计18819.46吨,价税合计111061700.50元,与交接表上的18820.92吨相差1.46吨,是因为实际开具的数量与表中有差距。王*辉、沙*力、吴*波安排人员对接制作的虚假合同,再使用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开柴油发票,用做发票投资入股,之后由聖业公司向合益公司转款,走了资金。入股的柴油发票都已经认证、抵扣了,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王*辉、沙*力、吴*波剩余的投资款是通过转账转到聖业公司的对公户或控制的个人卡里了。2020年5月13日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开具0号车用柴油455.81吨,-35号车用柴油55.02吨,价税合计3191587.10元,这些发票是吴*波安排我与合益公司的黄某对接的,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聖业与合益走账明细表,其中2020年5月12日备注为付中油合益走账3191587.10元,就是510.83吨的柴油发票业务的对应资金。

附走账回款顶账明细、聖业与合益走账明细、合益开进投资发票及多开发票付票款表明聖业公司在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间与合益公司之间走账情况及聖业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接受合益公司虚开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经证人于某1签字确认,与其证言证实内容相一致;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于某1辨认李*即是聖业公司的财务人员。

6、证人刘某2系聖业公司统计,其证言证实,2019年夏天时我到聖业公司工作,负责统计工作。我入职时公司的老板是段*、杨*平和王*,2019年年末时他们和盘锦的王总合作,共同经营公司。之后公司搬到盘锦市兴隆台区天龙药业8-9楼,公司主要由总经理是杨*平和副总经理吴*波管理,日常财务报表和报销都找吴*波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是于某1,我和张某1是统计,段*云是出纳,张*是会计,采购部门负责人是陈某,销售部门由刘某1负责。刚开始时财务由李*负责,于某1来后财务部门就交接给了他负责。“新(原)公司往来交接情况表”是李*作的,主要的内容包括投资款、应收款、应付款情况,先是我、张*、李*、张某1、于某1签字,后于某1说找领导也签一下。当时是贾*强安排我和合益的统计对接,统计合益公司共给聖业公司开了多少柴油发票,经核对发现开票数量比实际数量多了约1.8万吨。合益公司在2019年12月向聖业公司开具了18820.92吨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折抵入股聖业公司的投资款。这些发票都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对应的资金流和2020年5月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开具发票的资金流在2020年走了很长时间,每次走资金都需要吴*波或杨*平签字审批,包括他们也都签过字,出纳段*云转款。

7、证人张某1系聖业公司统计,其证言证实,2019年9月时我经人介绍到吴*波的聖业公司工作,负责统计公司汽柴油的进出数量、车号、装卸地等数据。2020年4月宝顺公司成立了,我就到宝顺公司做统计工作。宝顺公司的老板是吴*波,负责全面工作,会计是于某1、张爽,出纳是段*云,统计有我、苗*丹、刘某2,业务有刘某1、陈某,其中陈某是宝顺公司的法人。业务员把车号、装卸数、装卸地提供给我,有时要我跟对方联系确准数量,我把这些数据做出统计形成表格,再把数据提交给财务的于某1,我的工作归于某1管。新(原)公司往来交接情况表,是之前的会计李*为对接工作制作的,我和刘某2都签了字。

8、证人陈某系聖业公司采购,其证言证实,聖业公司开始是杨开平、王某1、段*经营,后在2020年1月王*辉、沙*、吴*波加入与杨*平、王*、段*合作共同经营,之后成立了宝顺公司、泰润公司、瑞昇公司。我是2020年1月到的聖业公司,我的亲舅舅杨*平让我来负责采购,听吴*波的指示,2020年4月成立宝顺公司时他让我当的法人。四家公司是同一批股东和员工,办公地点都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星河文化传媒8-9楼。公司平时由吴*波管理,他和杨*平是平级,吴*波听沙*力的,沙*力听王*辉的。杨*平负责西北业务,吴*波负责东北的业务,主要是成品油销售。公司财务负责人是于某1、采购负责人是我,销售负责人是刘某1,办公室负责人是于*。我名下的兴业银行卡、盘锦市商业银行卡是公司的财务让我办的,办完后就交给于某1了,中油聖业公司使用的还有刘某2、苗*丹、于某2和贾*强的银行卡,这些卡都由财务用来收取散户的买油款。聖业公司公户向外付款的流程先由需求部门写申请单,由申请人签字,后财务签字,然后由吴*波和杨*平签字,最后交给出纳打款。公司在2021年5、6月时候就没有业务了,成立后没有分过利润,最后公司账上有1000多万,这笔钱被段*转走了。我们公司采购的都是柴油,对外销售的时候一般是带成品油发票,或者不带发票直接卖给散户。

9、证人刘某1系聖业公司销售主管,其证言证实,我之前是万顺达公司的司机,2019年9月我随吴玉波到聖业公司,他让我当公司的销售主管。是王*辉安排吴*波到聖业公司工作的,之后我们陆续注册了宝顺公司、泰润公司、瑞昇公司。公司的总经理是杨*平,副总经理是吴*波,采购部负责人是陈某,销售部负责人是我,财务部负责人是于某1。四家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宝来、大连恒力、山东炼厂购买带化工票的柴油,从盘锦周边调和油厂购买不带发票的柴油,再购买成品油发票配着购买的柴油对外销售。购买成品油发票的事是吴*波联系的,采购部负责。2019年年末我通过吴*波认识的何*宽,他是宝来销售部的部长。吴*波说何*宽用我们公司的名义在宝来买油,将发票卖给我们公司,让我联系何*宽统计他提油的数量,把数据发给于某1。2020年和2021年年初何*宽使用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在宝来买油,发票卖给了这三家公司,具体价格是何*宽和吴*波定的,吴*波安排陈某和何*宽对接的。何*宽进行票货分离,他把油卖给不要发票的个体户,把发票卖给我们。我们公司是辽河公司的大客户,买油的价格便宜,合同应该是陈某去宝来签的。我分两个账记录何建宽提油数量,一个是他用我们公司在宝来买油卖给我们发票的业务,还有一个是我们和何*宽互相借量还量的业务。我们公司从何*宽处购买了数量约5万吨的发票,票款是财务支付的,具体数据以财务记载为准。买来的成品油发票配上我们公司采购的化工票柴油销售了,剩下的化工票怎么处理的,吴*波和公司财务清楚。

10、证人王某1系聖业公司股东,其证言证实,中油聖业公司是2019年初段然提议成立的,注册地点在大连,主营业务是柴油贸易,后我和段*商量让杨*平到聖业公司任职并做柴油业务。我和段*在公司没有任职,杨*平是总经理负责全部业务,公司法人是孙*远,他是公司的员工。出纳是段*的三姐,公司的办公地点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天龙药业9楼。2019年5月初,杨*平和经常给聖业公司拉货的沙*力商量让他入股,双方共同经营。2019年10月我们与新股东王*辉、沙*力、吴*波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会上双方约定双方各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共计4000万元人民币。由我和段*、杨*平占股50%,王*辉、沙*、吴*共占股50%,王*辉提出过吴*波的股份是代持的。吴*波是沙*力的下属,沙*力和王*辉是合作关系,平时一般只有杨*平和吴*波在公司。平时杨*平、段*等人都叫我王*。

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王某1辨认出王*辉、沙*力和被告人吴*波是聖业公司的股东。

11、证人关某系合益公司财务负责人,其证言证实,沙*力负责合益公司和聖业公司的整体柴油业务,2019年向聖业公司销售了大量的柴油,大部分都采购自宝来的销售公司,并开了柴油发票。2019年末沙*力安排人将合益公司帐上已无票售出的柴油对应的进项柴油发票都开给了聖业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沙*力也管聖业公司,他是李*的直接领导,他安排我、黄某和李*对接货物数量、发票、往来资金等。聖业公司提供的模板合同,对应资金都是按照合同通过对公账户打的款。聖业与合益走账明细的总金额112632745.20元,就是开出富余发票对应的资金,其中“走账回款/顶账明细”是2020年合益通过个人卡给聖业的个人转的回款资金,加上合益扣除的部分,总金额112632745.20元,即是资金回流。其中(455.81+55.02)*630票款,是2020年沙*力安排我用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开具富余的柴油发票,给聖业公司回款时扣除的票款。户名为贾*强、门*友、陈某、于某2的银行卡都是聖业公司使用接收回款的卡。公安机关调取的合益公司销项数据表明,2020年5月13日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开具品名为0号柴油,-35号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10.83吨,价税合计3191587.1元,就是这笔业务。黄某统计每笔走账资金后向我汇报,我再通过微信、电话、钉钉的方式向沙*力汇报,沙*力同意后才能向外走资金。吴*波是李*的领导,2020年初于某1接替的李*的工作,做聖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12、证人黄某系合益公司会计,其证言证实,合益和聖业有业务往来,2019年到2020年间合益公司向聖业公司开具了约10万吨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合益采购的柴油有部分是被沙*力无票对外销售形成了富余的发票,2019年底合益公司帐上有18000多吨的富余柴油发票,沙*力安排我们将这部分发票都开给聖业公司。沙*力安排我、关某和聖业公司的会计李*、统计刘某2对接发票和走资金,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合同是统计人员与聖业的财务对接,走资金是按照合同对公打款,同期合益和聖业还有其他业务,所以打款是多次打完的,基本都是在2020年走的资金。聖业公司将对应的资金转给合益公司,合益公司将之前聖业公司的借款和顶账资金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通过合益公司控制的个人卡转回聖业公司提供的个人卡中,董某给财务提供聖业公司的个人卡号。公安机关出示的“聖业与合益走账明细”,“走账回款/顶账明细”资金总额相等,都是112632745.20元,就是资金回流。上述走账资金对应发票的柴油数量是18000多吨,我统计完走账资金后会向关某汇报,她再向沙*力汇报,沙*力同意后合益公司才能对外走资金,没收取聖业公司这18000多吨柴油发票的票款。其中(455.81+55.02)*630票款是合益公司给聖业公司开发票,回款时扣除的每吨630元,我是按照关某给我的指示走的资金。

13、证人董某系合益公司业务主管,其证言证实,合益公司股东是王*辉和邵*群,总经理是沙*力,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关某,她的手下有黄某、姚*鑫。我的直接领导是沙力力,他负责合益公司与聖业公司的整体业务,他自己或者安排吴*波和聖业公司的杨*平对接。合益公司对外销售无票柴油,账上有富余的柴油发票。

1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新(原)公司往来交接情况表表明,侦查机关从于某1处调取了新(原)公司往来交接情况表,表上记载内容为发票(合益预开发票)暂估、数量18820.92吨、单价是630元、金额11857179.6元,备注沙总投资款(票);聖业库存票、数量2996.75吨,单价630元,金额是1887952.5元,备中油聖业投资款;预付货款(大连恒力)、数量1200吨,单价5330元,金额6396000元,中油聖业投资款(含税价),投资款合计20141132.10元,表明聖业公司以发票和预付货款抵入股资金的情况,经杨开平、吴玉波、李叶、刘某2等人签字确认;调取的应付合益货款(截止2019.12.31)记载内容为合益对公应付金额27668662.19元。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依法从中油聖业公司调取了柴油供销合同2份,表明合益公司与聖业公司在2019年4月和5月签订柴油供销合同的情况。

1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信息清单、交易明细表明证人陈某尾号为5331的兴业银行卡流水情况,其中包括与唐*丽、贾*强等人的转账情况。

17、关于聖业公司纳税检查的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表明,合益公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向聖业公司开具的的10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8815.00吨,税额12777009.94元,价税合计11061700.50元,在2020年5月13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510.83吨,税额367173.74元,价税合计3191587.10元,初步认定聖业公司取得上述发票的行为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决定对聖业公司追缴增值税等税款。

18、辽中衡会审[2023]5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王永辉、沙力力等人利用聖业公司接受合益公司涉嫌虚开的106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销项税额为13144183.68元,其中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3日入股时所涉嫌虚开的10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8815.00吨,价税合计11061700.50元,税额12777009.94元;2020年5月13日利用聖业公司接受合益公司涉嫌虚开的4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510.83吨,价税合计3191587.10元,税额367173.74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该鉴定意见书已告知被告人吴*波。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王*辉、沙*力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间,授意被告人吴*波与何*宽(另案处理)对接,由何*宽提供无票购买柴油的资金,吴*波安排其管理的聖业公司、辽宁宝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顺公司)、辽宁泰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润公司)的财务人员以每吨700元至950元的价格补齐发票款后,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在辽宁辽河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以下简称辽河盘分公司)开卡购买柴油,对应的柴油由何*宽提走销售给散户,对应的发票由辽河盘分公司分别开给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三家公司。经查,辽河盘分公司共向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开具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53910.32吨,金额203853371.68元,税额26500938.32元,价税合计230354310.0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王*辉、沙*力于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授意被告人吴*波与何*宽对接,按照每吨1000.00元的开票价格购买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何*宽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辽宁远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瀛公司)向聖业公司虚开品名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组,数量5406.24吨,金额23275537.72元,税额3025819.88元,价税合计26301357.60元,上述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吴*波供述,何*宽是宝来公司销售副部长,他找我说用我们公司在宝来买油,油他自己销售,发票留给我们公司,并说这事已经跟王*辉和沙*力说了,领导同意了。购买发票的价格是王*辉和沙*力定的,他们定完后告诉我,我再安排陈某与何*宽对接相关的合同、发票、提货卡、买油资金和购票款等。何*宽通过中油聖业公司、辽宁宝顺公司、辽宁泰润公司作为载体在宝来开卡买油,何*宽将油卖给散户,把发票卖给上述三家公司。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财务资料及于某1的统计结果,购买发票的数额共53910.32吨,金额为203853371.68元,税额为26500938.32元,价税合计230354310.00元,票款从700元到950元一吨不等,我认可上述数据,这些发票配着采购的带化工票或者不带票的柴油出售了。支付发票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补差价的形式,何*宽将不含卖票款的钱转给三家公司,由相关财务人员将购票款补齐再转给宝来,另外一种是三家公司通过控制的个人账户向何*宽控制的个人账户直接支付购票款。向外支付票款是由财务于某1或者陈某制作付款审批,我签字后才能支付,具体数额以于某1统计的数据为准。何建宽还用其他公司向聖业公司虚开过发票。2020年8月到12月期间,远赢公司向中油聖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06.24吨,金额为23275537.72元,税额为3025819.88元,价税合计26301357.60元。这笔业务是何建宽使用远赢公司向中油聖业公司虚开发票,票款是每吨1000元,对应的票款价格是王*辉或沙*力定的,这些发票也配着采购的不带成品油发票的柴油卖了,以于某1提供的财务资料为准。

2、另案处理的王*辉供述,我安排了沙*力具体经营聖业公司。我认识何*宽,他是宝来销售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宝来买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宝顺公司是吴玉波和沙力力注册的,做成品油贸易的,应该是吴*波具体负责。张某2我有印象,他给辽宁远赢公司报过计划。

3、另案处理的沙*力供述,我安排吴*波做聖业公司的具体业务。聖业公司的股东还经营宝顺公司等,杨*平、吴*波每月通过我向王*辉报销售计划,王*辉根据市场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采购。何*宽是宝来集团销售部副部长,2020年他和王*辉联系过购买无票柴油。何*宽和王*辉商量好价格,他用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在宝来集团开卡买油,后油卖给散户,发票开给三家公司。开始时是王*辉让我安排吴*波对接何*宽购买柴油的事,后来王*辉直接就让吴*波和何*宽对接。吴*波利用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三家公司接收何*宽通过个人卡转入的资金,再联系何*宽向宝来下订单。吴*波根据销售带票柴油的价格,补上差价后,再转入宝来的对公账户。何*宽安排开提货卡和车辆进场拉油,然后宝来用瑞东和辽河盘锦分公司向三家公司开柴油发票。发票留在三家公司,配上从宝来、浩业、大连恒力等公司购买无票柴油向外销售,财务那里有记录。公安机关调取的财务相关资料显示,何*宽通过上述行为开给三家公司数额共计53910.32吨,价税合计23035431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吴*波知道。2020年8月到2020年12月,远赢公司向中油聖业公司开具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5406.24吨,金额为23275537.72元,税额为3025819.88元,价税合计26301357.60元。

4、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何*宽是宝来集团的一个部长,我们公司从何*宽处购买过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发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何*宽用我们公司的名义在宝来集团开卡买油,他自己做票货分离,把发票卖给我们公司,另一种是何*宽用贸易公司直接把发票开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在何*宽处共购买了53910.32吨的柴油发票,票款是700元到950元一吨不等,其中34962.16吨记录我电脑中2020年销售总表中,数据属实。支付购票款的方式,一种是何*宽将不含票款的资金转给我们,我们补齐购票款后转给宝来,另一种是我们用于某2、陈某的个人账户给何建宽的个人账户转款。购买的发票都是宝来直接邮寄给陈某或张某1。何*宽账目中记录的应收应付顶账,是因为公司从何*宽处买过不带票的柴油,欠何*宽钱,就用货款顶账。2020年底吴*波跟我说要从远赢公司买发票,后何*宽使用远赢公司向深业公司虚开了5406.24吨的柴油发票,吴*波让我们按照10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的,购票款是5406240元。吴*波让我用聖业公司的公户给远赢公司打款,正常情况下远赢公司会扣除票款后把钱通过个人卡打回我们公司的个人卡,但这次付的票款我们直接把钱补到何*宽用泰润公司在宝来订油的资金里了。2020年销售总表中记录,2021年2月18日何*宽应收账款中5406.24*1000对冲,就是指这笔业务。我们公司将从何*宽处买的发票配上从其他地方购入的不带发票的油或者带化工票的油向外出售获利,利润没有单独计算过。

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9年年末我通过吴*波认识的何*宽,他是宝来销售部的部长。吴*波说何*宽用我们公司的名义在宝来买油,将发票卖给我们公司,让我联系何*宽统计他提油的数量,把数据发给于某1。2020年到2021年年初何建宽使用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在宝来买油,他把油卖给不要发票的个体户,发票卖给了这三家公司,具体价格是何*宽和吴*波定的,吴*波安排陈某和何*宽对接的。我们公司是辽河公司的大客户,买油的价格便宜,合同是陈某去宝来签的。我分两个账记录何*宽提油数量,一个是他用我们公司在宝来买油卖给我们发票的业务,还有一个是我们和何*宽互相借量还量的业务。我们公司从何*宽处购买了数量约5万吨的发票,票款是财务支付的,具体数据以财务记载为准。买来的成品油发票配上我们公司采购的化工票柴油销售了,剩下的化工票怎么处理的,吴*波和公司财务清楚。

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何*宽是宝来北燃公司的销售部长,吴*波介绍我认识的他。我们公司从何*宽处购买过成品油柴油发票,是吴*波联系的。购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何*宽用我们公司的名义在宝来公司开卡,他把油提走卖给不要票的个体户,再把发票卖给我们公司,二是他用贸易公司直接把发票开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向他支付买发票的票款。吴*波根据我们公司的发票需求量向辽河公司销售报集采计划量,通过后他会安排我去签合同,我根据何*宽要油的数量签合同。用我们公司名义买油时,何*宽把不含票款的资金转到我们公司使用的个人账户里,我们把钱转入公司账户并把购票款补齐,后向宝来公司转账,完成后宝来公司开出提货单,就能提油了。我会把签的合同用微信拍给何*宽,同时把我们公司向宝来转账的凭证发给他,他用合同和转账凭证就能到宝来开出提货单。我们统计何*宽实际提油的数量,来掌握退补款、我们公司购买发票的数额等情况。我们使用宝顺公司从何建宽处购买了4万多吨的柴油发票,使用聖业公司购买了7000多吨的柴油发票,使用泰润公司购买了5000多吨的柴油发票,共有5万多吨,具体数量和支付的票款以财务于某1记录为准。我们把买来的发票配上从恒力等炼厂采购来的带化工票的柴油卖给客户了,剩下的化工票留在公司了。我们公司使用的是陈某、刘某2、苗*丹等人的银行卡。何*宽用贸易公司向我们公司卖发票时,吴*波联系他定好价格后,告诉我购买发票的数量、价格和用哪个公司买,何*宽会把开票公司的资质和转账账户发给我,我按照他的要求安排财务人员转账。支付的票款财务有统计。我们从何*宽处购买的发票都认证抵扣了。

7、另案处理的何*宽供述,2015年至2021年12月期间我在北方公司销售部任副部长。从宝来公司购买汽柴油需要有资质的公司购买,我没有公司就联系了陈某、张某2、王某2、魏*坡、曹*霏等人,用他们的公司到宝来公司开卡买油,发票直接卖给他们的公司,汽柴油卖给不要发票的个体户。我使用的刘*、赵*春、宋*杰、宋*华等人的银行卡向他们使用的银行卡转款共851234570元,都是购买无发票汽柴油的钱,他们安排各家的业务员去宝来开的卡。陈某用宝顺公司、聖业公司开的卡,用她本人和户名为苗*丹、冯*飞、赵*、唐*丽、王*智、吴*亚等的银行卡收的油款。我和张某2合作过,我把资金打给张某2使用的远赢公司和祺玥公司,直接用这两家公司去开卡,然后把发票直接卖给两家公司,把油卖给不要发票的个体户,发票品名都是柴油,获利约390万元。

8、证人张某2系远赢公司实控人,其证言证实,何*宽使用过我的远赢公司做过单业务,我没收他过单业务的钱。他使用远赢公司在宝来集团的中海油辽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5000多吨的柴油,他把油提走卖给不要发票的个体户,后通过远赢公司把发票卖了。远赢公司向聖业公司开具了5406.24吨,价税合计26274326.4元的柴油发票,就是何*宽联系的业务,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何*宽联系做了匹配的虚假资金流,我让李某配合的。

9、证人李某系远赢公司员工,其证言证实,2020年8月何*宽使用我们远赢公司在中海油辽宁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5406.24吨柴油,张某2让我配合他转的账。何*宽给我们公司转的全款,这笔业务对应的发票价税合计26274326.4元,何*宽联系把发票卖给了聖业公司。走了虚假资金流,聖业公司通过公户向远赢公司公户转账,远赢公司经锦达丰公司公户和宗宇的个人账户转到何*宽提供的刘某2个人账户上。

10、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表明,公安人员从于某1使用的办公电脑中提取并导出了“2020年销售总表”;从于某1提供的个人U盘中提取并导出与本案相关的数据,压缩为“于某12023年5月30日提供”的文件。

11、纳税检查的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表明,聖业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取得远赢公司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5406.24吨,税额3025819.88元,价税合计26301357.60元;聖业公司在2020年10月至11月取得辽河盘锦分公司开具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5440.9吨,税额2503654.91元,价税合计21762539元;聖业公司在2021年9月29日取得辽河盘锦分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2050吨,税额1297123.9元,价税合计11275000元;宝顺公司在2020年8月至10月取得辽河盘锦分公司开具的169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41466.38吨,税额20186996.84元,价税合计175471586.6元;泰润公司在2021年2月26日取得辽河盘锦分公司开具的22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4990.76吨,税额2727251.55元,价税合计23706110元。上述均为从何*宽处购买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大连市税务局决定对聖业公司、宝顺公司、泰润公司追缴增值税等税款。

12、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辽中衡会审[2023]491、4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何*宽通过宝顺公司、聖业公司、泰润公司购买53910.32吨柴油无票出售给油品用户,将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宝顺公司、聖业公司、泰润公司获取并抵扣,与宝顺公司、聖业公司、泰润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上述53910.32吨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230354310.00元,税额为26500938.32元,已被全部认证抵扣;何建宽利用远赢公司向下游聖业公司开具了24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为5406.24吨,税额3025819.88元,价税合计23275537.72元,已被全部认证抵扣。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该鉴定意见书已告知被告人吴*波。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王*辉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意被告人吴*波,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聖业公司向盘锦隆旺达公司(以下简称隆旺达公司)虚开品名为工业白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5组,数量14006.38吨,金额43363830.07元,税额5637298.13元,价税合计49001128.20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自2021年1月起,隆旺达公司经自查,做进项发票税费调整,并进行纳税申报,已补缴上述发票对应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吴*波供述,我们公司将带有化工票的柴油配上购买来的成品油票进行销售后,王*辉安排我将剩余化工票中的一部分开给隆旺达公司了。王*辉让我与隆旺达公司的人对接,用聖业给隆旺达公司开化工票。当时还建了一个微信群用于双方的财务人员沟通,里面有我,于某1和隆旺达那边的财务人员,这个群在业务结束后就解散了。流程是王*辉通知我给隆旺达开票,我让于某1与对方财务对接确认开票的金额数量,因为化工票不值钱,所以开具的金额和数量直接就是双方财务人员商量定下来的,之后就是双方公司签订合同,走资金,开具发票,这些都是于某1和对方财务对接的,票开完之后于某1会告诉我开了多少票。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中油聖业公司向隆旺达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有机热载体等共计14006.38吨,价税合计49001128.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笔业务。

2、另案处理的沙*力供述,我从2020年7月11日开始到2020年12月份一直在北京陪我父亲看病,这期间相关的事都是王*辉在管。聖业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叫“小鑫”,她是吴*波从车队带到中油聖业公司的,受杨*平和吴*波管理。

3、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2020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聖业公司向隆旺达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4006.38吨,价税合计49001128.2,这笔业务是吴*波安排我开的。走资金前我们公司和隆旺达公司建了个微信群,群里有我和吴玉波、隆旺达的领导杨某和财务“小换”等。开发票前我按吴*波的指示和“小换”或杨某在群里沟通,确认开发票信息,后我让刘某2联系大连代账公司的会计程欣开发票或是我直接联系程欣开出发票并邮寄给隆旺达公司,这个群现在解散了。每步转款都需要领导吴玉波和杨开平在公司内部的资金审批群里同意,我和负责转款的出纳是段利云配合走资金,聖业公司工行账户摘要为收到隆旺达公司走账和个人银行卡明细摘要为付返隆旺达公司走账款的流水都是虚开发票的流水。我依据聖业公司的化工票库存做了相应的合同,没有对应的货物交易,也没有收取票款。化工发票的来源是聖业购买的带化工票的柴油,柴油都配成品油发票向外出售了,化工票就留到了中油聖业公司。

附聖业工行及于某2、刘某2等走账明细,经证人于某1签字确认,与其证言证实内容相一致。

4、证人杨某系隆旺达公司销售经理,其证言证实,王*辉是宝来的销售老总,我通过王*辉认识的吴*波,他是聖业公司的销售负责人,是王*辉的下属。隆旺达与中油聖业有业务往来。2020年底隆旺达公司为增加公司流水,办理银行贷款,我就联系吴*波让他在我们公司过一下化工票,后吴*波用中油聖业向隆旺达公司虚开的化工发票。我向吴*波提供开票信息,由聖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开的发票,并邮寄给我们,发票的数量是吴*波定的。走资金前我用微信与吴*波和聖业公司的财务“小于同学”联系,与吴*波确定做业务后,安排尹*换用隆旺达公司的对公户向聖业公司的对公户付款。之后我用微信向“小于同学”提供隆旺达公司收款的个人账户,“小于同学”安排使用聖业公司控制的个人卡向这些账户打款。公安机关调取的进销项数据表明,2020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聖业公司向隆旺达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006.38吨,价税合计49001128.2元就是上述的业务,吴*波是没有获利。隆旺达接受这笔化工票后,配上购买的不带票化工品销售给了辽宁臻德化工集团辽东湾有限公司了。2022年1月隆旺达做了进项发票税费调整,并进行了纳税申报,并补了相应的税款。

后附聖业公司-隆旺达公司资金流程图,经证人杨某签字确认。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杨某处调取了隆旺达公司预付账款明细账、产品购销合同、记账凭证、隆旺达采购中油聖业货物明细、发票明细表、发票复印件、业务回单、付款回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上述材料表明聖业公司与隆旺达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资金流转和隆旺达公司缴税等情况。

6、纳税检查的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表明,聖业公司在2020年12月30日至12月31日间向隆旺达公司开具的4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4006.38吨,税额5637298.13元,价税合计49001128.2元,初步认定聖业公司开具上述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辽中衡会审[2023]5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王永辉、吴玉波涉嫌利用聖业公司虚开43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增值税税额为5637298.13元。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隆旺达公司已对上述43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勾选抵扣,抵扣税款合计金额为5637298.13元。隆旺达公司进行了自查并按照税务局要求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中进行了纳税调整并补税,2021年申报“未开具发票”合计销售额93050487.98元,销项税额12096563.44元。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该鉴定意见书已告知被告人吴玉波。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沙*力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在与辽宁华路特种沥青有限公司(简称华路公司)销售经理王*(另案处理)接触中,得知华路公司缺少化工类进项发票后,称其可以为华路公司提供化工类发票进项,随后王*向华路公司总经理邵*群(另案处理)汇报此事,经邵*群同意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沙力力安排被告人吴*波通过通过聖业公司向华路公司虚开品名为工业白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8组,数量11133.30吨,金额37527811.25元,税额4878616.15元,价税合计42406427.40元,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吴*波供述,华路公司的厂子在宝来对面不远,老板是邵*群,有个副总叫王*。具体开票的流程是王*辉或者沙*力会告诉我向哪几家公司开化工票,并且会告诉我和对方公司的谁联系,之后我会安排于某1或者陈某于对方公司的人员对接。

2、另案处理的沙*力供述,华路公司是中油合益的股东,邵*群是华路公司的老板,王*是华路公司的销售经理。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业公司共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11133.3吨,价税合计42406427.4元,这个业务我不清楚。

3、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聖业公司的化工发票还开给过华路公司。2020年7月21日至9月28日聖业公司共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数量11133.3吨,价税合计4240642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笔业务是吴*波安排的,制作了相应的合同。开票前我按吴*波的指示联系华路公司的财务潘某确认开发票的金额、数量等细节,后联系大连代账公司的程欣开出发票并邮寄给华路公司。我用微信联系潘某确认转多少资金,华路公司先用公户把资金转到聖业公司的公户,再转到聖业公司控制的个人银行卡里,最后将资金转回到华路控制的个人银行卡里,转款需要领导吴*波和杨*平在公司内部的资金审批群里同意,我和段*云配合转的款。这笔业务里我们公司使用的陈某、贾*强、苗*丹、刘某2、于某2个人卡银行,没有收取票款,也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附证人于某2、刘某2等走账明细,经证人于某1签字确认,与其证言证实内容相一致;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证人于某1辨认出证人潘某即是华路公司的财务人员。

4、另案处理的邵*群供述,我是华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销售部门负责人是王*,财务负责人是毕*祥,会计主管是潘某。2020年7月到9月间王敏向我请示,说华路公司缺少进项发票,沙力力能联系公司开具进项发票,我同意了,具体业务是沙*力和王*对接的。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业公司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11133.3吨,价税合计4240642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是沙力力联系聖业公司开的化工类进项发票。发票开具后走了对应的资金,也做了对应的合同,是公司财务主管潘某和中油聖业的财务对接发票和走资金的事。财务主管潘某负责核对打款、回款的情况,对应的走账资金没扣税点,这些进项发票配上华路公司自产的异辛烷向外出售了。当时沙*力是华路公司和王*辉合作经营的盘锦鑫润、中油合益两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属于王*管辖的工作,就没扣税点。

5、另案处理的王*证言证实,我是华路公司的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邵*群,财务负责人是毕*祥,会计主管是潘某,出纳是周*,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我,业务员有杨*、邵*众、夏*来,统计是李*茹、张*薇。沙*力是鑫润公司的业务主管,华路公司在鑫润公司有股份,鑫润公司在华路公司的一楼办公。2020年6月时华路公司缺少化工类发票进项,我和沙*力谈过这事,沙*力说他那边有一万多吨化工发票,品名是工业白油,可以开给华路公司做进项。我就请示了总经理邵*群,他同意后,我安排会计主管潘某和沙*力手下的会计对接,沙*力没提过扣税点。财务人员沟通后起草的合同,后双方签订合同并备案,聖业公司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业公司共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数量为11133.3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2406427.4元,上述发票就是我联系沙*力给华路开的发票,发票传递也是潘某对接的。开发票走了资金,华路公司向聖业公司的对公账户打款共计42406427.4元,聖业公司用个人卡给华路公司的个人卡回款共计42406427.4元,具体是潘某与对方财务对接的。对应的用款申请单是潘某制作的,大部分有我的签字和邵*群签字,后出纳打的款,每次资金回款潘某都会跟我说。华路公司用的是户名为崔*海和王某2的个人银行卡接收聖业公司的回款,也是潘某安排操作的。我找崔*海和王某2借的银行卡和网银,交给华路公司的财务使用。这些发票都作为进项,配上华路自产的异辛烷货向外出售了,我记得购方有盘锦辽滨万象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顺宝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启兴联合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共计销售11133.3吨,开具的销项发票对应的进项就是从聖业公司获得的工业白油发票。

6、证人潘某系华路公司会计,其证言证实,我在2015年11月到华路公司工作,负责日常核算和记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邵*群,财务负责人是毕*祥,业务部门负责人王*。2020年7月到9月间,王*跟我说因为公司缺少进项,由聖业公司给我们提供进项,具体过程是王*与沙*力沟通的,他请示邵*群后让我和聖业公司的财务对接。聖业公司的财务是“于小鑫”,我们通过领导互相加的微信,对接发票业务。后我向“于小鑫”提供的华路公司的开票信息,她起草了合同,并用聖业公司向华路公司开发票,我俩再转款走资金。华路公司接收回款的有崔*海和王某2的个人卡,资金最终都转回了华路公司的对公账户。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8日聖公司共向华路公司开具品名为工业白油,11133.3吨,价税合计42406427.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上述的业务。2020年7月27日至11月26日华路公司对公账户向中油聖业公司对公账户打款共计共计42406427.4元,就是这笔发票对应的资金流对公走款,崔*海、王某2的银行收到贾*强、陈某、于某2的银行卡转款共计42406427.4元就是回款资金,中油聖业没有收取票款。发票是“于小鑫”通过快递发给我们公司,我接收的,后将发票认证、抵扣并入的华路财务帐,这些发票都配华路公司自产的异辛烷向外出售了。

后附对公转账明细、发票明细,经证人潘某签字确认,与其证言证实的内容相一致。

7、证人王某2系华路公司客户,其证言证实,我名下尾号为1090的工商银行卡,在2020年到2022年期间曾借给华路公司使用。华路公司的销售老总王*说他们公司的现金卡不够用,我就把我的工商银行卡和对应的网银、密码都给了王敏。后我又向“华弟”借了崔*海的银行卡,后把这张银行卡和对应的网银和密码也给了王*。

附辨认笔录表明证人王某2辨认出徐*伟即是“华弟”,崔*海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其将银行卡卡号提供给徐*伟。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依法从华路公司调取了用款申请单,向中油聖业付款等材料,采购销售明细表、中油聖业与华路公司的业务资料、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业务回单、付款回单;上述材料证实聖业公司与华路公司签订合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资金流转等情况。

9、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表明,公安机关依法从华路公司调取采购和销售明细,该材料表明华路公司从中油聖业采购11133.3吨,金额为42406427.4元的工业白油,并全部向盘锦辽滨万象实业有限公司、盘锦顺宝石化有限公司、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启兴联合石化(大连)有限公司、盘锦天禹石油焦化厂销售,销售金额为43647472.92元。

10、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表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证人王某2尾号为1090、崔*海尾号为1010的工商银行卡流水情况,其中包括与于某2、王*、王某2(尾号为0979)、崔*海(尾号为6110、7717)等涉案人员银行卡的资金流转情况。

11、纳税检查的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聖业公司在2020年7月21日至9月28日间向华路公司开具的3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11133.3吨,税额4878616.15元,价税合计42406427.4元,初步认定聖业公司开具上述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表明,华路公司于2023年11月补缴增值税税款,其中4项(其他石油加工及炼焦业、仓储服务)共计4878616.15元。

13、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辽中衡会审[2023]5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辉、沙*力涉嫌利用聖业公司向华路公司虚开37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销项税额为4878616.15元。受票单位华路公司已对上述37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勾选抵扣,抵扣增值税税款合计为4878616.15元。聖业公司在本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中资金流出与流入金额一致。鉴定意见通知书表明,该鉴定意见书已告知被告人吴*波。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吴*波辩称其在入股发票虚开完成后才到中油聖业任职及其辩护人所提指控被告人吴*波在王*辉、沙*力授意下参与中油聖业接受中油合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波供述其系在2020年1月1日入职聖业公司,此节亦有另案处理的沙*力供述及于某1等多名证人证言相佐证,应予认定,而从于某1处提取的走账回款顶账明细、聖业与合益走账明细证实聖业公司对2019年接受合益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2020年2月才开始走账,且相关证人证言表明聖业公司对外付款需被告人吴*波签字审批,故应认定吴*波参与制作了该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资金流,故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吴*波所提其在公司中没有占股和分红及其辩护人所提吴*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吴*波按王*辉、沙*力的授意从事相关犯罪活动,虽部分证据表明其为聖业公司股东,但因其未出资也未获得利润分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定其为从犯更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故此意见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中油聖业公司系实体企业,并非专门从事虚开发票业务的空壳公司,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所提吴*波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波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受王*辉、沙*力指使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数款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吴*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代其积极缴纳罚金,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即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来源 一叶税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