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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總結

故事要從兩個真實故事說起

  • 1842年美國霍爾姆斯案

    1842年,一艘名叫布朗号的船因撞到冰山而下沉,船上的乘客和船員分别上了兩艘救生艇,但其中一艘嚴重超載,為了保證救生艇不沉,水手霍爾姆斯前後一共将8個男人和2個女人扔下了船,終于在幾周之後獲救。在這之後霍爾姆斯被指控謀殺罪,最終被判處6個月監禁和20美元罰款。

  • 1884年杜德利案

    1884年,一艘澳洲遊艇在途中沉沒,四個幸存者被困在一艘救生艇上,為了活下來,在船長杜德利提議下,以抽簽的方式殺掉一人作為食物,成功等到救援。之後幸存者被指控謀殺罪并判處絞刑,但是最終被英國女王維多利亞赦免了。

洞穴奇案是基于以上的真實案例虛構出的案件,如下:

五名探險者受困洞穴,糧食耗盡,為了生存,集體決定抽簽的方式犧牲一人作為糧食補給,以支援其餘4人能等到救援趕到。威特摩爾是提議人,但是抽簽後又反悔了,其餘4人卻堅持抽簽,結果恰恰選中了威特摩爾,然後4個殺了威特摩爾,在獲救後被以殺人罪起訴。

該書基于此案件以一場近乎法庭直播的形式表現,展示了十四個不同法官視角之間的博弈,共同探讨了存在分岐的政治和法律哲學。

作為一個吃瓜群衆的感覺就是: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内力深厚的高手總是能以非常獨特的視角來撼動看似論證缜密的觀點。

法律是一個工具,是文化、人情、道德、社會公平等多個因素的權衡,人類的生活需要法律來解決生存穩定問題,而用好法律這一工具需要更高緯度的哲學思想和辯證技巧作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