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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力一高管受賄330萬元被判12年,國企員工是否是“國家從業人員”?

作者:上觀新聞

北京青年報記者2月9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上海XX(回力)鞋業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若松受賄330萬元,事實清楚,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有期徒刑12年。

回力分管市場銷售副總經理收禮 被所在集團紀委“揪出”

刑事裁定書顯示,張若松,曾用名張恩祁,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于遼甯省丹東市,大學文化,上海XX鞋業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分管市場、銷售、品牌推廣,并負責品牌市場拓展,經銷商授權管理、專單貨品貨号審批、經銷商分貨管理等事務。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裁定書中并未透露涉事企業名稱,不過,根據上海紀委此前通報,上海回力鞋業有限公司原常務副總經理張若松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問題。2018-2020年期間,張若松安排經銷商為其夫婦購買價值18萬餘元的機票,并違規收受名包、名表等奢侈品。張若松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1月,張若松被解除勞動關系,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根據刑事裁定書,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張若松在母公司集團紀委從業人員陪同下至上海市楊浦區監察委員會接受調查,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不僅收錢 還要蒂芙尼、萬寶龍和愛馬仕

根據刑事裁定書,2018年至2020年,張若松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先後三次向夢鹿公司實際經營人季某索要現金共計人民币330萬元(以下币種均為人民币),并要求季某為其支付出行機票費用共計18萬餘元及購買蒂芙尼手表、萬寶龍筆、愛馬仕手提包等物品,其中部分受賄款被張若松用于個人投資。

上述事實,除了證人證言外,還有廣發銀行活期對公對賬單、廣發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梅迪亞特公司記賬憑證,季某的“飛豬”賬号資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機票訂單及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若松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他人索取賄賂,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對張若松從重處罰。張若松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認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綜合予以考慮。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被告人張若松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币一百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國企員工是否是“國家從業人員”成二審焦點之一

原審被告人張若松上訴提出,其不具有國家從業人員身份;也沒有收受過季某給予的330萬元現金;季某為其支付的18萬餘元的機票費用,希望在股權糾紛中得到其幫助而正常支付的費用,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本案系因其與季某間民事糾紛引發的刑事陷害。

張若松的辯護人提出,張若松辯稱其未收到過330萬元;18萬元的機票費用是張與季共同經營某公司期間資金流轉所用的資金,系用于公司經營和對外開展業務,并非張收受的賄賂款;張若松不具有職務身份,不構成受賄罪。

上海第二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若松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賄賂,數額特别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從重處罰。張若松系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具有國家從業人員身份,其利用擔任回力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行使市場、銷售、品牌推廣等管理權限,并負責品牌市場拓展,經銷商授權管理、專單貨品貨号審批、經銷商分貨管理等事務的職務便利,向季某索取賄賂,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張若松的辯解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查無實據,本院難以采信、采納。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楊蓉 題圖來源:笪曦 攝影 圖檔編輯:徐佳敏

來源:作者:北青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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