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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賽賽|論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及對中國的警示

作者:上海市法學會
王賽賽|論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及對中國的警示
王賽賽|論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及對中國的警示
王賽賽|論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及對中國的警示

識别對象的範圍是防空識别區的一項關鍵内容,國家航空器與無意進入劃設國領空的航空器的識别一直都是防空識别區争議的焦點問題。美國防空識别區制度已有70多年的發展曆史,識别對象範圍的規定經曆了一系列複雜的變化,僅從規則文本分析很難對識别對象的範圍得出統一的結論。而正由于規則文本為識别對象保留了空間,結合劃設的目的,識别方式的運用及美國軍事思維下的國家戰略分析不難發現美國劃設防空識别實際上是對區域内全部航空器予以識别。美國通過運用規則文本的模糊與沖突,輔以本國的實踐與相關政策的實施分三步精心策劃了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範圍“陷阱”。大陸應當提高警惕,完善自身以維護國家安全。

王賽賽|論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及對中國的警示

防空識别區(ADIZ)是國家為了維護空中飛行秩序以及國家安全在本國領空或者臨近本國的國際空域而劃設的,對航空器進行主動和被動識别的特殊空域。截至目前,涵蓋曾經劃設現已撤銷的國家和地區,全球已存在3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防空識别區的實踐。在國際法規則中,國際條約缺乏對防空識别區的規定,而制定并實施防空識别區規則的國家相對較少,實踐規則也不盡統一,無法同時滿足國際習慣法所要求的“普遍實踐”和“被接受為法律”兩個基本要素,進而未能形成國際習慣法。

也有學者認為從某種角度上,防空識别區制度可以被稱為“形成中的國際習慣法”。研究防空識别區的具體規則根植于各國的實踐,地理範圍、識别對象和識别方式是防空識别區的三大要素,其中識别對象作為防空識别區關鍵的一環,對防空識别區的作用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故其範圍在國際法學界的争論從未停止也沒有定論。美國系最早實際操作防空識别區制度的國家,并為識别對象的具體适用制定相關細則。剖析美國防空識别區對識别對象的規定,研究該制度的實踐運用,可以洞察規定背後的真實意圖,探究識别對象的真正面目及背後邏輯,同時為中國防空識别區制度的發展帶來一定的警示作用,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

一、美國防空識别區對識别對象範圍的規定

美國防空識别區制度的規定不僅展現于美國法典、《美國聯邦公報》《美國聯邦法規》中,亦在政府部門或機構的一些檔案中規定具體的操作規則,譬如《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以及《航空資訊手冊》等。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最大的争議就是是否涵蓋“外國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劃設國領空的航空器”這兩種狀态。

(一)外國國家航空器在美國防空識别區中适用的規定

美國初創防空識别區制度是1950年由民用航空局局長依據商務部長的決定和授權釋出民航管理規章規定具體的實施規則,其權力來源于1938年聯邦航空法中安全規定條款的授權。美國1938年民用航空法第1203條規定:商務部長為了國家安全利益,可以依據法律法規或指令在美國的領土和屬地之上的空域劃設對無法識别、定位及管控的航空器飛行予以限制甚至禁止的某類區域。本條規定中,對航空器的描述并沒設定任何的限定詞用以明确航空器的類型。在1950年基于此釋出的民用航空管理規章第620部分對其識别對象範圍的規定也并未指明是否适用于外國的國家航空器。雖然在起始階段的規則制定中沒有清晰闡明外國的國家航空器的适用問題,但是由于主要規定的來源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規中,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不難得出此規則應僅針對民用航空器的結論。值得注意的是,盡管當時美國明确的國内法授權性條款對防空識别區作出了隻能在本國領土之上劃設的限制,然而民用航空管理規章及防空識别區的實踐已經“默示授權”美國“享有”領空之外劃設防空識别區的權利,範圍更是覆寫到了公海甚至是他國領土上空。顯然當時對美國領空外的防空識别區适用的識别對象進行規定實屬“無法之談”。由此可見,在初期,美國對防空識别區内的識别對象規定的呈現在法律文本中是比較狹窄的。後數年間該規則處于不斷修改的不穩定狀态,對适用對象機種方面也逐漸予以明确,1958年聯邦航空法第1202條關于空中交通安全管控的授權條款對比1938年民用航空法中,其明确給予航空器“民用”之限定。随後,10854号行政指令将美國防空識别區的授權法條的适用性擴充到了美國的領空之外。自此,美國領土之外的防空識别區的劃設才得以國内法授權,坐實其權利,領空外防空識别區中的識别對象範圍适用于國外的民用航空器的做法才被法定。而後,民用航空規章第620部分也經曆了多次的修改,其中将防空識别區的定義中精确地将其識别對象規定為全部民用航空器。自此,美國的法律規範較為明确地将防空識别區的适用對象限定于民用航空器,也即是說并不适用于外國的國家航空器。

直到2004年,美國防空識别區規則雖然一直在經曆或大或小的變動,但對于航空器識别的内容一直延續了“民用航空器”的措辭,還存在對某些特定條件下航空器的排除性條款。2004年之後,《美國聯邦法規》又将适用航空器的機種模糊為“全部航空器”。同樣,《美國聯邦航空資訊手冊》中的表述為“全部航空器”且對外國國家航空器如何操作進行了規定。而美國法典第49編對防空識别區的授權性條款的規定依然表述為“民用航空器”。這種問題不僅出現于法律法規中,美國國防部在制作的《飛航情報出版物》中的術語解釋對防空識别區的定義中,于航空器之前并未添加任何限定詞,僅用了“航空器”一詞。然在有關防空識别區的“操作指導”中又重申:“防空識别區不能阻礙有關外國航空器(包括外國軍用航空器)符合國際法的權利、自由和空域合法用途。”出現了同一個部門所表述的規則沖突的問題。而在2020年印太司令部釋出的有關防空識别區報告時将防空識别區定義為:“為了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在陸地或水域的上空對軍用和其他國家航空器除外的全部航空器準備識别、定位和管控”。将外國的國家航空器明确排除在外。可見,美國目前有關識别對象的規定在規則文本中不盡相同,美國政府和有關部門也在不斷地強調軍用航空器在國際空域的航行自由。雖然存在“全部航空器”的法律描述,但是結合其他法律法規以及美國政府的表态,有學者認為目前美國防空識别區的适用範圍對外國國家航空器并不适用。但也存在學者持相反的意見,認為美國防空識别區對外國國家航空器适用。無論是美國法律文本及實踐還是學界對美國防空識别區的分析,針對是否适用外國國家航空器都呈現分歧。

(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适用性規定

在美國劃設防空識别區的初期,美國關于适用性的規定中包含“飛行于”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航空器,即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可以得出其識别區制度适用于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其後在不斷的修改中及現行适用性規則中删去了“飛行于”的用詞,取而代之的用語是“進入美國、在美國内或離開美國飛行”的航空器。雖然以間接的方式表明本國防空識别區并不涵攝無意進入本國領空的航空器,但也未以字面形式将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明确排除在外,于是乎美國仍可為自己留有相對較大的可操作空間。與其相似的,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相關表述為:“美國不會承認沿海國可以将其防空識别區程式适用于無意進入其領空的外國航空器,美國也不會将其防空識别區程式适用于無意進入美國空域的外國航空器。”同樣,美國國防部相關“操作指導”檔案對防空識别區的“政策”也提出:對于他國緻力于将此類防空識别區程式強制适用僅飛經其防空識别區内國際空域而無意飛入其領空的外國航空器,美國防部不予認可。而反觀《美國聯邦航空資訊手冊》,規定對任何來自境外的飛機在進入美國領空之前必須通報身份,而在“防空識别區要求”中對識别的航空器則是表述為“飛入、飛行于和穿越防空識别區的航空器”。可見與外國國家航空器的适用規定類似,在留有操作空間的前提下,規則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沖突性和可肆意解釋性。

二、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範圍的探析

探究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識别對象的範圍不能以美國法律文本或者政府檔案作為單一來源,還應結合美國防空識别區的實踐從美國劃設防空識别區的目的、識别方式以及美國軍事思維指導下的國家安全戰略和實施的“航行自由計劃”的角度入手分析,方可俯瞰全局看清全貌,得知真相。

(一)規則文本對識别對象範圍保留白間

通過上文對美國防空識别區制度關于識别對象範圍的闡述,可以較為明顯的發現美國對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規定留有較大的空間,無論是對外國國家航空器的适用與否還是對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是否适用都不僅表現出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還出現了規則文本之間的互相沖突,單從規則文本的角度去分析,不同的分析方式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至少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從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規定來看,美國的防空識别區并沒有丢棄對外國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識别的可能,為域内全部航空器的識别操作保留了空間。

(二)美國劃設防空識别區的目的對識别對象範圍的延伸

美國作為首個劃設防空識别區的國家,經過多年的發展,規則制度不斷推陳出新,更疊換代,其劃設目的尚需結合當時和當下的國際背景,并結合當時和當下國内的利益需求。而在美國劃設防空識别區授權性條款中多次強調國家安全和國家安全利益。

1.預防傳統空中安全威脅之目的。制空權對戰争結局有決定性的影響,在空中掌握主動權等于占據了戰争的主動權和勝利的砝碼。對美國這樣的軍事強國而言,掌握全球空中軍事制空權是美國維持軍事地位的必要手段之一。美國在1950年劃設全球第一個防空識别區,結合當時的制度背景,美國為應對空中軍事突襲而劃設防空識别區成為當務之急。雖然美國軍事力量的強大讓很多國家望而卻步,但劃設防空識别區應對傳統的空中安全和掌握空中的主導權依然是美國的目的之一。預防傳統的空中軍事安全,對外國的軍事航空器進行識别、監控和管制是美國防空識别區應必須存在的規則,規則的模糊也是為此種操作保留餘地。

2.應對非傳統安全威脅之目的。非傳統安全探讨的主要是展現在恐怖主義、環境、文化、流行性疾病、有組織犯罪等軍事意義之外的影響國家生存穩定與持續發展的各種問題及狀态。國際上為遏制航空器式的恐怖襲擊,單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專門制定的防止和反制利用航空器實施恐怖襲擊的公約就有多部,在其他綜合性航空安全國際公約及其他國際規則中亦有防止和反制利用航空器實施恐怖襲擊的内容,國際社會對航空器式恐怖襲擊的重視可見一斑。美國對恐怖主義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更是心有餘悸,國内不斷推進恐怖主義的立法,完善反恐機制,于2004年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中心”,目前仍在逐漸完善反恐治理機制。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2004年也是美國防空識别區制度的一次關鍵性修改,防空識别區作為一種維護空中安全的重要手段,美國将其運用至防治航空器式恐怖襲擊的體系中則是一種必然。而航空器式恐怖襲擊多發生于民用航空器,但也不能排除國家航空器的可能。從此角度窺探民用航空器是必然會受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識别,而國家航空器也并不會被剔除在外。除此之外,防空識别區也被視為在實質上是對該區域飛行資訊的收集與技術管控,為國家安全提供預警,是為采取必要自衛措施的一種資訊支援。外國軍用航空器在專屬經濟區上空進行的各種飛行活動,常常幹擾到其下方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内合法權利的正常行使。美國防空識别區範圍廣闊,更是覆寫到國際海域,若此種飛行情形進入其防空識别區并不具備進入美國領空的意圖,但是美國并不會放棄利用防空識别區規則對其進行識别與監控,保障本國的海上活動,收集航空飛行資訊并進行技術分析與管控,評估對本國安全的影響。從此角度的邏輯分析,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實質上也應在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識别對象的範圍之内。

(三)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方式對識别對象範圍的擴大

防空識别區識别方式一般被劃分為“主動識别”和“被動識别”,其主動識别規則一般包括由進入防空識别區的航空器按照劃設國的規定主動“送出飛行計劃”“報告位置”等;其被動識别規則一般包含劃設國在防空識别區内對不明航空器進行“無線電通訊”“雷達追蹤監視”或“戰機抵近查證和伴飛”甚至是“攔截或驅離”等。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識别方式從最初設立經過多年演變至今主要包括:送出飛行計劃、位置報告、無線電通訊、雷達監測、特别安全指令、飛行管制等規則。這表明美國的防空識别區的識别規則同樣是涵蓋了“主動識别”和“被動識别”兩種方式。

第一,從法律文本着手,分析美國《聯邦法規》第99部分空中交通安全管控所展現出的識别方式的表述和适用,部分規則是存在問題或漏洞的。首先,在外國航空器的适用問題上,在适用性條款規定中已經模糊為“全部航空器”,但于細化的識别方式中,有些表述為“航空器”或“民用航空器”,比如在“特别安全指令”的規定中要求是操作的“航空器”,在無線電要求方面的四項條款中,第一款稱操作的“民用航空器”而其餘則表述為“航空器”等,此種情況普遍出現在識别方式的規定中。這些規則折射出美國并沒有放棄對外國國家航空器識别的野心。其次,在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的适用問題上,法律條款也不統一。在“特别安全指令”“無線電要求”“飛行計劃要求”及“位置報告”的條款中均出現“飛行于”防空識别區的描述,并且條款的前文與後語均未出現限定性的詞語用于将航空器局限于飛入或飛離美國,而有的條款的規定反而明确表述為進入或離開美國的航空器。在法律條款規定上的并不統一,部分識别方式可以解釋為适用于全部航空器。可見美國并沒有将外國的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真正排除在識别對象的範圍之外。

第二,從識别方式的實踐操作邏輯探究,一架航空器在進入美國防空識别區之時如果按照規定送出飛行計劃、報告位置以及将中途發生變化予以及時通告,完成“主動識别”的程式,那麼美國相關部門自然不會啟動被動識别程式。反之,若航空器沒有履行主動識别程式,進入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航空器就會面臨被動識别程式的識别,那麼此時就産生了疑問:一架外國國家航空器或者一架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沒有履行主動識别的程式,若該外國國家或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并非美國防空識别區規則的适用對象,美國是如何判定飛行的航空器屬外國的國家航空器或無意進入美國呢?即便美國要求相關飛機在進入防空識别區之前作出相應的操作以便區分,實質上已悄然完成了識别,甚至将權力延伸到了防空識别區之外。一架未進行主動識别的航空器進入美國防空識别區隻有經過美國被動識别程式才能擺脫“不明飛行物”的标簽,而此時實際上已利用防空識别區的規則對航空器進行了性質和軌迹識别,遇到對本國具有危險性的航空器,還會啟用管控措施,其目的已經達到。一般而言,民用航空器不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出于國際慣例或國際禮讓會遵循主動識别程式,而國家航空器則不然,一般會拒絕向報告飛行計劃、所在方位等資訊等。但仍然可以進行被動識别,并達到識别的目的,如果外國國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的飛行軌迹有非正常進入領空的迹象或者出現其他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還可以實施包括通過通信裝置進行口頭警告和派出戰鬥機伴飛的警告措施,由于識别和警告尚不實際改變航空器的飛行軌迹,是以既不能被視為侵犯别國主權,也不能被視為武力攻擊,隻要能夠對航空器形成有效的識别,防空識别區的目的就基本上達到了。

第三,從實踐中觀察。美國對進入其防空識别區的他國軍用飛機都采取追蹤、監視和伴飛等措施。其轟炸機進入美國的防空識别區之内且并未有進入其領空的意圖,而美國則是全程監視和戰機伴飛,其實這與美國所強調的不适用外國的軍用飛機以及不适用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是不相符合的。實際上,如果外國飛機擅闖美國防空識别區,美國會分接觸、識别和攔截三個階段實施管控,美國在實踐中本質上對凡進入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航空器都嚴格遵循“篩選-監控-安全指令”的過程,毋庸置疑,此過程中涵蓋外國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

(四)美國軍事思維對識别對象範圍存在影響

從美國的國家安全戰略和實施的全球“自由航行計劃”中不難看出美國具備很強的軍事思維。美國的國家安全戰略受到立足“最壞假設”、設立“假想敵”、強調實力地位、保持技術優勢、偏重軍事手段、追求絕對安全、秉持道德普遍主義和意識形态優越論的思想支配,對來自他國軍事威脅的重視不言而喻。美國将安全作為首要的國家核心利益。在這種追求絕對安全的驅動下,美國對軍事力量極為推崇和在意,作為一項重要防空手段的防空識别區是不可能失去對外國國家航空器(特别是軍用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航空器的控制。

美國對外政策依然以國家安全利益為核心,旨在鞏固美國在國際體系中的上司地位、維護美式自由主義國際秩序。“自由航行計劃”是美國推出的以軍事力量為核心的“維護”全球秩序的重要舉措,旨在挑戰他國的“過度海洋主張”。其利用軍用航空器的挑釁行為也是該計劃的重要棋子。對外空中軍事力量的運用已經從側面顯示出美國對空中軍事力量的重視,不會放任他國軍用航空器在本國防空識别區自由飛行,即便不會進入美國的領空。無論是對内的自我防禦還是對外的軍事壓迫,都能從軍事思維支撐下的國家戰略的角度佐證美國的防空識别區不會放棄對軍用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本土的航空器的監管。

三、對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範圍的思考

美國無論是之前的防空識别區制度中的識别對象,還是現行的防空識别區規則中對适用對象的規定,從法律文本中的适用性語言去分析似乎都能得出不适用于外國的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的航空器的結果,但是仿佛在此之上又蒙有一層面紗,似乎美國在實踐中已經達到了識别和管控外國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的目的。看似是成體系化且具體化的規則,但又故意模糊,實則是用規則文本的模糊性來混淆國際社會視線,讓其在維護本國國家安全和在他國非領空内防空識别區進行肆意的飛行提供了一套完美方案以鞏固在全球的軍事地位。筆者思考認為,美國在運用規則文本的模糊與沖突及結合本國的實踐與行為分三步精心策劃了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範圍“陷阱”。

第一步,利用繁雜的法律檔案和政策檔案以及相關操作手冊甚至是政府或機構的報告、表态發言等對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進行概念模糊,混淆視聽。如前文所述,現行規則的美國法典的授權性規定與《美國聯邦法規》存在出入,《美國聯邦航空資訊手冊》、《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國防部規則的表述以及亞太司令部釋出的報告對識别對象規則的表述達不成統一。規則文本的不一緻,言行狀态的不一,再加上學界對其分析的不同,國際社會自然而然對美國的防空識别區陷入模糊認識,再加上本來防空識别區制度并不是一項成熟和被國際法明确認可的,各國的注意力都被美國繁雜的規則文本所轉移,單從這一局部觀全貌,忽略全局俯瞰。美國正是利用看似細緻、系統規則的制定将其他國家拖入了美國防空識别區規則的泥潭,甚至将美國防空識别區規則奉為防空識别區制度的範本。

第二步,在文本規則分析和實踐表态中看似不針對外國的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但在本質上已經在該區域對這兩類航空器進行了識别及跟蹤監控,已然實作了劃設防空識别區的目的。規則文本的混淆為美國識别區域内全部航空器,達到劃設防空識别區的目的提供了操作空間。他國戰機進入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行為在航行性質上對于美國而言屬于“外國國家航空器的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飛行,美國當即實施全程的識别和管控。美國利用其所制定的規則對所有進入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航空器進行鑒别,然後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别予以處理,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包括對外國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的識别,掌握對可能來自空中威脅的航空器動态,維護了本國的空中安全。

第三步,通過派遣軍機挑戰他國防空識别區,并利用國際輿論強調他國的防空識别區規則與美國所規定的不一緻進而違反國際慣例,甚至是違反國際法。美國希望借此影響國際社會認可其防空識别區的制度才是符合國際慣例的,唯有美國防空識别區制度才是合法的。美國推行的“自由航行計劃”其中不僅包括海上的自由航行,也展現在利用軍機挑戰他國防空識别區以維護空中軍事地位。美國規則的制定也是為美國的軍機在他國防空識别區的肆意挑戰提供“法律制高點”給國際社會營造美國是世界秩序的合法維護者,它所挑戰的國家則是世界規則秩序的破壞者的錯覺,但是随着美國醜惡嘴臉的不斷浮現,這種政策的效果正在下滑,但作用仍不可忽視,因為在實際上美國達到了既利用空中軍事力量遏制競争對手,又利用規則維護了自身的安全和國際地位以及鞏固國際話語權的效果。軍事行動和規則制定間的互相配合與回報,使得美國牢牢掌控該規則制定的主導權和國際話語權。

不可否認的是美國利用其強悍的軍事和綜合實力,利用以上的政策已經長期将防空識别區制度的國家話語權和規則主導權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國際社會也不斷地參考和模仿美國的防空識别區制度,這使得美國在該領域依然以“上司者”的身份活躍在國際社會。

四、對大陸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警示

大陸于2013年在東海劃設了大陸的第一個防空識别區,截至目前也是大陸唯一一個防空識别區。東海防空識别區對适用對象的規定為位于東海防空識别區飛行的航空器。識别對象作為防空識别區制度的一項重要内容,美國在防空識别區制度識别對象的設計與實踐對大陸今後防空識别區制度的發展有着不可忽視的警示作用。大陸應當提高警惕,完善自身的防空識别區體系以維護國家安全。

首先,在明确防空識别區的識别對象的問題上,美國的防空識别區在對象範圍無法通過規則文本得出确切的答案,原因就在于作為美國防空識别區制度法律法規中将其進行了“故意模糊”緻使其他規則肆意任行,君子不立于危牆之下,識别對象的不确定會招來國際社會的質疑與猜測,故建議大陸在以後的規則制定中明确限定大陸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就目前而言,大陸的防空識别區制度起步較晚,在防空識别區的數量上,目前大陸隻擁有範圍較小的東海防空識别區,遠遠無法與廣闊的海域範圍相比對,北面的渤海灣和黃海不僅受到來自美日韓的空中威脅,在廣袤而複雜的南海地區更是遭受來自域外國家巨大的空中壓力。由此也導緻了大陸在防空識别區規則的制定上,并沒有防空識别區專門的法律體系,隻存在專門針對東海防空識别區的簡單規定,識别對象規定的也較為明确。識别方式上,對防空識别區内出現的警情多是于被動的防衛,未能建構一套完整的應對體系以掌握防禦主動權。伴随着大陸國情的需要和防空識别區制度的成熟,建構一套完備的防空識别區的法律體系是理所當然的,在此體系中,一定要在最高位階的法律中一次性明确防空識别區的識别對象,即使處于技術原因或者失誤導緻其他法律法規與此不同,也因與上位法不符而無效進而不能适用而破除規則沖突性的産生。規則的明确與一緻是取信于國際社會的重要一步,将中國的态度明确的傳遞出來。

其次,可以對識别對象适用情形的規定進行詳細化。美國雖然在識别對象範圍上的規則不清,互相沖突,但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一點就是它對識别對象适用的具體情形規定得比較詳細,在結合識别方式對不同情形下識别什麼樣的航空器進行了不同的規定。大陸今後對識别對象的規定可以吸收這一點,特别是可以對主動識别和被動識别分開予以讨論,比如說,某些主動識别的規則隻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被動識别的方式則适用于域内全部航空器,甚至是其他更為細緻的規則。規則的細化主要就是為他國飛機進入我防空識别區提供操作指導和提供即将面臨的何種識别提供心理預期。

最後,防空識别區的識别對象究竟涵蓋哪些航空器是正當的或合法的,國際上沒有定論,各國對識别對象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大陸應當在該制度國際形成過程中發揮作用。大陸作為世界上最大的開發中國家和國際秩序的堅定維護者,一直堅定不移地促進國際法的發展,在逐漸形成國際習慣法的防空識别區制度領域,大陸應當首先設計出行之有效的防空識别區規則,将規則投入實踐,歸納經驗,向其他國家和地區折射,增加經驗的交流機會,各個國家與地區不斷調整國内立法,逐漸形成防空識别區國際化制度。此種國際化制度系在互相尊重國家領土完整和主權的前提下,以和平共處、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世界和平。

結語

通過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法律規範文本和實踐的梳理與分析,探究美國劃設防空識别區的目的以及剖析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識别方式,結合美國軍事思維下實施的國家安全戰略與“航行自由計劃”計劃,便可窺探出美國防空識别區的識别對象在本質上是包含外國的國家航空器和無意進入美國領空的航空器,即識别對象為處于美國防空識别區内的全部航空器。美國防空識别區政策已經達到了“攻防兼備”的戰略效果。美國通過此種政策對内大大降低了來自空中的軍事威脅和國際社會的指責,對外鞏固了國際規則制定的上司權及話語權。大陸應當積極的承擔起大國責任,建立中國特色的防空識别區制度,擴大國際影響力,在互相尊重和和平共處的氛圍下共建良好的國際秩序。

王賽賽|論美國防空識别區識别對象的範圍及對中國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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