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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問答·著作權:斯坦福AI團隊抄襲面壁開源模型是否侵權

作者:法能量傳遞
2024年5月29日,斯坦福大學一研究團隊釋出了名為「Llama3V」的模型,有人在推特上披露:斯坦福AI團隊抄襲中國面壁開源模型。有人在自媒體設問:“斯坦福AI團隊抄襲中國面壁開源模型是否侵權?”究其原因,大陸有類似開發因某自媒體“曝光”而“胎死腹中”,抄襲開源軟體是否侵權,還需從具體的案例說起。
今日法律問答·著作權:斯坦福AI團隊抄襲面壁開源模型是否侵權

今日法律問答:著作權

一、木蘭“換皮”Python事件

2020年1月,國内某自媒體披露:“中科院鬧烏龍,Python‘換皮’成木蘭。”事件的起因是:《面向智能物聯,中國科研團隊釋出“木蘭”程式設計語言體系》一文釋出後,有人打開木蘭語言環境後,發現類似指令行的程式設計環境的函數很多和Python一緻。

木蘭“換皮”Python事件經過幾天的發酵,1月19日,“木蘭”語言研發團隊負責人劉雷表示“鄭重道歉”,披露事件的自媒體獲得了豐厚了流量。随後,中科院回應“木蘭”抄襲Python事件,已對當事人劉雷停職檢查。有人可能要問,中國科研團隊釋出“木蘭”程式設計語言體系,原版Python的著作權人為何沒有提出異議,中國人反而亂了陣腳?

中國人亂了陣腳的原因很簡單。一方面,《著作權法》規定了刑事責任,而司法實踐不了解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即,追究刑事責任以行政違法為前提,具體而言“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多數人了解計算機軟體不能體系解釋該類權利的保護,如,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三條第(八)項著作權的類型包括計算機軟體,不少人據此看不到前述規定。

今日法律問答·著作權:斯坦福AI團隊抄襲面壁開源模型是否侵權

木蘭“換皮”Python事件

二、中國面壁起訴斯坦福AI團隊的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理論,或者規則,中國面壁起訴斯坦福AI團隊侵權有兩種方式:一是,選擇在美國起訴。二是選擇在中國法院起訴。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或司法解釋,在是我起訴斯坦福AI團隊侵權,大陸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有人可能認為,國内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民訴解釋》第五百三十條明确規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向更友善的外國法院提起訴訟:(1)被告提出案件應由更友善外國法院管轄的請求,或者提出管轄異議;……(6)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加友善。

有人可能要問,中國面壁在美國起訴斯坦福AI團隊侵權又是什麼結果?美國是不成文法國家,裁決計算機軟體是否侵權通過先例确定。計算機軟體侵權英國法官早有判例:即,計算機軟體的保護不涉及思想和表達方式。據此,中國面壁在美國起訴斯坦福AI團隊的多數結果是不構成侵權。

今日法律問答·著作權:斯坦福AI團隊抄襲面壁開源模型是否侵權

三、《著作權法》對計算機軟體另外規定的原因

《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了具體的八類著作權權利,計算機軟體權利置于最後一項,即,第八項。究其原因,多類大陸法系國家沒有将計算機軟體作為著作權保護,如,歐洲大陸國家,前述說的先例就是英國沒有“脫歐”前的司法裁判。

計算機語言的表達方式有限,僅為“0”“1”,據此,發現木蘭“換皮”Python事件的自媒體人還真有“天賦”:從衆多的“0”“1”判斷出“換皮”。“0”“1”表達語言資訊并不是計算機人的發明,如,電報中的莫爾斯電碼就是“短”“長”結合。

如果認為“0”是“短”,“1”是“長”,莫爾斯電碼發明人是否可以告計算機軟體程式編寫人侵權?當然不能,其原因是莫爾斯電碼即使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保護期限也早已超過。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授權國務院對計算機軟體、資訊網絡傳播權的保護辦法另行規定。2001年,國務院釋出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其中的“等”使得在國内因軟體的侵權訴訟極為罕見。

第二十九條還進一步規定:“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本條事實上是闡明計算機軟體有限保護的理由。

就斯坦福AI團隊抄襲中國面壁開源模型而言,其特殊性還有“開源”。開源應當了解為計算機軟體的公共資訊,或者基礎資訊,如,不少軟體基于開源資訊而開發,進而達到“相容”的目的,或者要求。據此,在計算機軟體開發方面,大陸相關的團隊需要有“拿來主義”勇氣,否則,中國軟體開發人可能眼睜睜看着美國人、印度人軟體系統的進步,如,大陸至今沒有流行的計算機作業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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