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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流程表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民事訴訟流程時間表
一 審
訴訟時效

1.普通2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則135條)

2.特殊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品質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特殊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特殊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5.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律師提醒:

訴訟時效一旦屆滿,隻要對方向法院提出,即使債權債務實際存在,法院也不予支援訴訟請求。

申請财産保全

1.訴前财産保全: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新民訴101條)

2.訴中财産保全:對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接受申請後48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新民訴100條)

3.救濟程式:對财産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08條)

律師提醒:

1.雖然法律明确規定了法院訴訟保全的時間,但由于法院内部程式或承辦法官個人的原因,往往導緻不能及時進行保全;

2.申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确切的财産線索,法院才會進行财産保全。

立 案

立案期限:

1.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立案登記司法解釋2條

2.對當事人提出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1)對民事、行政起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2)對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次日起十五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3)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4)對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内決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間内不能判定起訴、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律師提醒:

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觀情況,是以對于部分應當登記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記立案;

2.各法院年底要進行結案率的考核評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種理由不予立案。

送 達

送達時間及方式:

1.送達時間: 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新民訴125條)

2.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新民訴85條)

3.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機關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新民訴86條)

4.委托送達或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新民訴88條)

5.轉交送達: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新民訴89、90條)

6.公告送達:國内公告送達:适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新民訴84條);涉外公告送達: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期滿3個月。(新民訴267條)

7.其它方式: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确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新民訴87條)

律師提醒:

1.被告經常以各種理由惡意躲避不領取法院訴訟文書,導緻法院隻能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拖延案件時間;

2.部分法院為避免糾紛,在适用公告送達時,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但法院的做法是明顯違法的。

答辯期

1.一般案件答辯期限: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至原告。(新民訴125條)

2.涉外案件答辯期限:答辯期30日,并可申請延長,但有法院準許決定。(新民訴268條)

律師提醒:

1.被告往往在收到原告訴狀後不進行答辯,以免原告提前獲知其應訴的思路,但被告不送出答辯狀并不會影響其其他權利;

2.被告送出答辯狀的,法院一般也不會按照規定的期限給原告送達答辯狀,原告應當主動去法院閱卷。

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送出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内審結。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新民訴127條)

律師提醒:

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法定期間内提出,否則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舉證期限

1.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确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确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新民訴司法解釋99條)

2.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内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申請延期舉證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适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适用于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逾期舉證後果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新民訴65條)
申請證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新民訴司法解釋100條)
申請調查驗證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新民訴司法解釋94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新民訴司法解釋95條)

申請鑒定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新民訴司法解釋121條)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新民訴司法解釋第156條)

律師提醒:

新民訴司法解釋僅規定了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在法庭辯論結束前,但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沒有做出新的規定,為避免給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建議

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

開庭通知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新民訴136條)
開庭審理

1.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4)宣讀鑒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

4.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5.最後陳述。

6.做出判決。(新民訴137—142條)

一審審限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準許,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準許。(新民訴149條)

2.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新民訴161條)

判決書的送達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内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新民訴148條)

2.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民訴意見165條)

二 審
上訴期間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新民訴164條)

3.涉外案件,對判決、裁定上訴的期限均為30日,并可申請延長。(新民訴269條)

移送案件

1.上訴狀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内将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新民訴166條)

2.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在五日内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後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内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新民訴167條)

二審審限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準許。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終審裁定。(新民訴176條)

再 審
再審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一般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内提出。(新民訴205條)
申請再審法院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新民訴199條)
文書送達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送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送出書面意見;不送出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新民訴203條)
審查再審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内審查,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準許。(新民訴204條)
再審審限 再審案件的審限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限規定(審限若幹規定第4條)
再審程式

1.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新民訴207條)

執 行
申請執行期限

1.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新民訴239條)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新民訴226條)

3.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29條)

執行法院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财産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新民訴224條)

申請執行中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新民訴256條,執行程式司法解釋27條)
通知被執行人 法院受理執行案後,應在3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工作規定第24條)
執行管轄權異議 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執行司法解釋第3條)
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後15日内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執行工作規定61條)
執行行為異議

1.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内審查并作出裁定。(執行程式司法解釋第5條)。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準許,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新民訴225條、執行程式第8條)

執行标的異議 案外人對執行标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内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民訴227條)
查封、當機、扣押期限 人民法院當機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産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産、當機其他财産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新民訴司法解釋第487條)
騰房期限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2條)
評估報告期限 法院應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後5日内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後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賣、變賣規定第6條)
公告拍賣 拍賣動産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産或者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變賣規定第11條)
通知拍賣 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确認收悉的适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拍賣、變賣财産規定14條)
恢複拍賣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内通知拍賣機構恢複拍賣。(拍賣、變賣财産規定21條)
拍賣裁定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傳遞後10日内,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23條)
移交拍賣物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産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内,将拍賣的财産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财産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财産規定第30條)
二次拍賣限期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60日内再行拍賣。(拍賣、變賣财産規定第26條)
三次拍賣 第二次流派的不動産和其他财産權,應當在60日内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内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财産,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财産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當機,将該财産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财産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動産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拍賣、變賣财産規定第27、28條)
執行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内确定承辦人;被執行人有财産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準許。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1條、第2條)
超期救濟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新民訴226條)(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财産,執行法院自發現财産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财産未執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确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
繼續執行 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新民訴第242條、第243條、第2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