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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釋出: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标準

作者:山西太原常律師

民政部釋出:“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标準

導讀:民政部釋出《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其中第五條對“無勞動能力“和第六條對“無生活來源“和第八條“無履行義務能力“進行了規定,辦法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涉及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認定和計算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民政部釋出: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标準

民發〔2021〕43号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範,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内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稽核确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障人士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障人士,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障人士,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障人士;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财産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财産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财産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确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内。

第七條 特困人員财産狀況認定标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産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障人士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障人士,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産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财産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财産狀況規定的;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财産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資訊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障人士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障人士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内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送出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 稽核确認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通過入戶調查、鄰裡通路、信函索證、資訊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内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将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将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内提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稽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機抽查核實,并在15個工作日内提出确認意見。

第十七條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确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确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布。

第十八條 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内,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标準城鄉不一緻的地區,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配置設定的特困人員,一般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給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确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标準檔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一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名額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内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名額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名額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名額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組織複核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别。

第六章 終止救助供養

第二十四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複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财産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願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五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拟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群)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并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将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将稽核确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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