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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籠商标之争:南翔食品公司等四被告侵權被判賠兩百餘萬

作者:南方都市報

滬上兩家“中華老字号”“南翔”因商标侵權糾紛對簿公堂。因主營速凍商品的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南翔”名義授權他人開設餐飲店,主營餐飲服務的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等将其訴至法院。4月22日,南都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獲悉,當日下午,法院經審理認後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權,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34.2萬元。

南翔小籠商标之争:南翔食品公司等四被告侵權被判賠兩百餘萬

兩家“中華老字号”因“南翔”商标起糾紛

據介紹,滬上有兩家“中華老字号”同時持有“南翔”商标,上海老城隍廟餐飲(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老城隍廟公司”)、上海豫園南翔饅頭店有限公司(下稱“南翔饅頭公司”)等主營餐飲服務,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翔食品公司”)、上海南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南翔餐飲公司”)等主營速凍商品。

南翔小籠商标之争:南翔食品公司等四被告侵權被判賠兩百餘萬

南翔小籠。

因後者開始以“南翔”名義授權他人開設餐飲店,老城隍廟公司、南翔饅頭公司以商标侵權及不正當競争為由,将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北蔡鎮潤澤小籠店(下稱“潤澤小籠店”)以及其實際經營者向某某,共同起訴至法院。

兩原告訴稱,老城隍廟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服務商标權利人,核定使用于第43類“餐館”。老城隍廟公司系南翔饅頭公司的唯一股東。2019年,通過簽訂《商标使用合同》,南翔饅頭公司獲得該商标授權使用許可。長期以來,“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斷擴大,并獲得“中華老字号”等榮譽。

2019年,兩原告發現,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範圍,開展餐飲加盟業務。潤澤小籠店就是其中一家加盟門店,向某某為該店鋪的實際經營者。被告在餐館門店經營中,将“南翔”“南翔小籠”辨別用于店招、店内裝潢、海報、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認為,此舉侵害其服務商标專用權,并構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響的服務名稱。同時,被告在招商加盟宣傳中使用“始創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樣的行為,亦構成虛假宣傳。故兩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

四被告辯稱,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品商标的權利人,核定使用于第30類“小籠包、雲吞”等商品上。該商标于2011年獲評“中華老字号”。南翔餐飲公司經南翔食品公司授權使用“南翔”商标,且兩公司對“南翔”亦享有企業字号權。此外,店鋪懸挂“南翔”字樣意在向消費者明示加盟店鋪系南翔鎮企業,其對外宣傳内容亦屬真實,不構成虛假宣傳,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被告行為構成商标侵權,判賠234.2萬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持有的服務商标與被告所持有的商品商标是兩個不同的商标類别。該案中,被告将與原告商标構成相同、近似的“南翔”“南翔小籠”辨別突出使用于餐飲服務的店招、服務工具等有形物品以及餐飲加盟的招商中,超出了訓示其自身商品來源的必要範圍,并産生辨別服務來源的效果。被告在明知原告服務商标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仍逾越權利邊界,導緻混淆誤認,構成對原告服務商标專用權的侵害。

法院同時認為,服務名稱獲得的商譽與注冊商标承載的商譽密不可分,故在《商标法》給予保護的領域,《反不正當競争法》不再重合保護。此外,原、被告享有權利的商标長期共存,均獲評“中華老字号”等榮譽,對“南翔”品牌的良好商譽亦都有貢獻,相應的市場格局與法律秩序已經形成并為公衆認可和接受。是以,考慮到雙方主體的形成和發展史、“南翔”商标的共存現狀,亦不宜再将被告行為認定為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争。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後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飲公司共同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4.2萬元,同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采寫:實習生 曾玥 南都記者 吳佳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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