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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用人单位,事关防暑降温!

作者:峄览

当前我市已进入盛夏季节,高温天气已多日持续。近日,市总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提醒全市用人单位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把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严格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预防职业性中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要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要及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充抵防暑降温费。要及时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帮助职工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防护措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市总工会呼吁全市各用人单位共同努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保护职工身心健康,为高温“烤”验下的劳动者构建“清凉”屏障。

枣庄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崔累果

通讯员 孙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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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的定义

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等引起的一种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根据高温作业的职业史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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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发职业性中暑的岗位

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陶瓷、玻璃、搪瓷、砖瓦等工业的炉窑车间;火力发电厂和轮船的锅炉间等。这些生产场所的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较低,形成干热环境。

高温、高湿作业:此类型作业岗位特点是高气温、高气湿,而热辐射强度不大。如印染、缫丝、造纸等工业,潮湿的深矿井内作业等等。

夏季露天作业:港口、码头货物搬运的物流业从业人员、建筑业户外作业人员、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快递人员、环卫人员等露天作业,除了受到太阳的直接辐射外,还受到周围二次热源(如高温的地面和物体)的加热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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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中暑的类型

热痉挛:主要因高温引起大量出汗,水分和盐分丢失引起的电解质平衡失调所致。表现为全身肌肉痉挛及剧烈疼痛,以腓肠肌最为明显,痉挛一般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轻者不影响工作,患者神志清醒,体温多数正常。

热衰竭:一般起病迅速,先有头晕、头痛、心悸、出汗、恶心、呕吐、皮肤湿冷、面色苍白、血压短暂下降,继而晕厥,体温不高或稍高。通常休息片刻即可清醒,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

热射病(含日射病):多数起病急,少数有前驱期,表现为无力、头疼、头晕、恶心、呕吐和多尿。典型症状为急骤高热、体温常在40℃以上,皮肤干燥、灼热而无汗,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如体温超过41℃且持续时间较长,可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预后较差。致死率高达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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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防暑降温措施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未控制的糖尿病、全身瘢痕面积≥20%以上、癲痫等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 加强营养、准备含盐分的清凉饮料(要少量多次饮用,不要等到口渴才喝);

◆ 应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创造一个合理、舒适、凉爽的休息环境;

◆ 保证充足的睡眠;

◆ 在特殊的高温作业场所,应配有隔热、阻燃和通风性能良好的工作服,并设置空调等降温设施;

◆ 定期检测作业环境气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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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日报客户端、中国疾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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