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作者:经济学家圈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5期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经济发展通常以一段时间内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出的增长为标志,但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出并不反映收入的实际分配,也不反映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的实际改善。社会平均数意义上的收入水平掩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从而掩盖了社会成员之间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差距。这是用总产出或人均产出的绝对数量和增长率来衡量经济发展程度的局限性之一。研究经济发展的国内外学者现在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特别要指出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上述局限性。这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直接相关。经济发展本身并不是目标,经济发展的结果将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让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这就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列宁曾经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以科学的见解为基础,广泛促进和真正支配社会生产和产品分配,即如何使全体工人过上最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做到这一点/(1)在这段话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全体工人过上最好、最幸福的生活"这句话。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是为了实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如果用最简单、最简洁的文字概括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区别,那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后果就是社会上贫富的悬殊和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道路就是全体工人共同富裕的道路。

要知道,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确立了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主体的地位。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方式必须是以劳动力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在所有制度中,公有制为主体,按劳动分配为主体,在收入分配中,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可以走的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作为进步的基本条件。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偏离了共同风能繁荣的基本原则,带来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就不能算是成功,只能算是失败。

二、共同繁荣是一个只能逐步实现的过程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遵循。然而,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涉及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制度、经济政策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

首先要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它不能与低水平的生产力共存。假设经济发展缓慢,经济发展水平低,导致人均总产出低或低,那么无论如何分配,都无法实现共同繁荣,更有可能面临共同贫困。也就是说,蛋糕很小,不管怎么分配,离不开贫困,只有蛋糕做大,再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就有希望大家得到大份额,共同富裕才能成为事实。因此,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有比较大的增幅,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次,应该认识到,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是普遍规律。由于历史原因,由于各地区资源分配不均,以及由于各生产单位和工人之间内外条件的不同,同时富集是不现实的。共同繁荣并不意味着同时富裕。共同繁荣是一个只能逐步实现的过程。假设从一开始就需要共同繁荣,甚至认为共同繁荣被理解为同时繁荣,那么,一方面,平等主义的分配政策很可能会抑制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经济发展受挫,没有人会富裕;因此,目前收入的增加只是暂时的现象,从长远来看,人们仍然无法摆脱贫困。因此,共同富裕只有在合理条件下才能实现消费与积累的比重,只有通过一部分地区,一些人先富先富,先富后富,富后富后助,后富之路逐步实现。

第三,还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在某些地区或某些人中富有,这意味着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假设一些地区依靠不分青红皂白地开放资源,无视生态环境来增加更多的收入,那么这种浓缩就不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的法律,这种丰富不仅不当,而且会损害社会利益,不可能使该地区持续繁荣。假设有些人不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来增加更多的收入,那么这种致富肯定会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这种致富不仅不正当,对社会有害,而且不能起到驱使另一部分人致富的作用。我们鼓励和允许一些人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生意先致富,考虑到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财富必须先有后快有慢,并考虑到有些人的第一财富为其他人树立了积极的榜样。但示威的作用只能通过诚实的劳动和合法的商业来发挥。不大可能正面展示如何在不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企业的情况下致富。

最后,应该认识到,即使为了共同繁荣,也不能从狭隘、平等的眼光来看待它。共同富裕意味着所有工人都能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相同的收入,各种消费材料的数量是平等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衡人民收入,使人们的消费数据平等是不切实际的。劳动分配是共同富裕的保证,但劳动分配是指根据人民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使收入趋于平缓。当然,由于各生产单位和各工人之间存在内外条件的差异,按劳动分配的结果不能消除人们收入的差异,因而不能消除人们消费数据量的差异。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同富裕的第一个含义是,尽管富人第一和富人之间有区别,但所有工人的收入都比过去增加了,可以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

因此,出现了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如何确保第二意义上的共同繁荣?共同繁荣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何关系?共同繁荣与政府收入监管有什么关系?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三、收入调整与收入差距缩小

收入调整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缩小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人们的诚实劳动和合法收入方面。不诚实经济行为和非法经营所得,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没收或者罚款,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属于收入调整的范围。

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既对收入及其分配有积极影响,又有扩大差距的作用。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在市场机制下,可以调动企业和个体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效率,从而有利于总产值的增长,总产值的增长导致可供分销的产品总量的增长;但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例如,由于个体劳动努力程度不同、劳动熟练程度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是合理的,例如,即使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经营者也会因不同程度的冒险和不同的经营能力而产生收入差距,而这种收入差距存在合理的因素。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如果巨大的个人收入差距来自不平等的机会或来自现行政策允许的非劳动收入组成部分(包括员工营业收入、股息收入、股票升值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则不能认为是合理的差距。如前所述,共同富裕的第二个含义是缩小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使收入差距不会太大。对于个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部分,虽然我们应该尽量缩小,即个人收入差距的合理部分,但从共同富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有必要避免这种收入差距过大。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调整的目的。

市场在收入监管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市场本身缺乏缩小人们收入差距或避免过度收入差距的机制。在这方面,市场充其量只能扮演以下两个角色。首先,市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例如,接受业余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技术素养,例如做好工作,改善他们的业务,学习他人的经验,以提高他们赚取收入的能力)来刺激低收入人群缩小收入差距。其次,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会有一些机会,这可能会使一些人迅速从富人到穷人,而另一些人则从穷人到富人,从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在市场可能扮演这两个角色,在第一个角色中,其影响是有限的,因为,一些低收入人群很难大幅增加收入,不是因为他们不努力工作或不愿意学习技术、文化,而是因为不同人原来的起点、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机会,因为市场无法为参与市场竞争的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那么市场普遍不能缩小人们收入之间的差距。至于上述市场的第二个作用,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假设人与人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纯粹取决于机会,它不是普遍的,更不用说在这些机会下,也有可能使一些人更富更穷,难道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大吗?由此可见,有效的收入调整不能来自市场,而只能来自政府或集体。政府调整个人收入与集体调整个人收入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从个人贡献中调整的收入是强制性的,而集体收入调整从个人贡献的部分主要是个人的自愿贡献。

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第二个含义,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调整是必要的。这一收入调整的依据是:

1.政府之所以要对个人非劳动收入征税超过一定数额,是因为这些非劳动收入归根结底是工人创造的,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有理由抽取一定比例,用在全体人民身上。

2.政府之所以要对个人劳动收入征税超过一定数额,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劳动收入并不仅仅取决于个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资源状况、生产条件、价格水平的差异也会造成个人劳动收入的差距,因此,政府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有理由为全体人民榨取一定比例的劳动收入。

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人的非劳动收入还是个人的劳动收入,只要超过一定数额,政府就有理由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收入调整税。个人非劳动收入或个人劳动收入累积形成的财产,在继承或转让的情况下,如果超过一定数额,政府也有理由征收遗产税或财产转让税。这是政府调整个人收入的基本途径。

但如前所述,不能以平等主义的方式看待共同繁荣,不能将共同繁荣理解为使人民收入趋于平缓。如果这样做,不仅违背了共同富裕的初衷,而且在客观效果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因为它不仅会挫败个人经营、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还会挫败个人工作的积极性。这意味着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调整税,或者遗产税、财产转让税,应有一个合理的起点,有适当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收入调整税率是适当比例税率,遗产税、财产转让税税率是适当为累进税率。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支持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措施

政府经营的个人收入调节不仅包括对高收入者的一些收入征税以缩小收入差距,还包括补贴,支持,增加他们的收入或以各种方式提高他们赚取收入的能力,从而缩小收入差距。

低收入家庭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低收入地区(贫困地区)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另一类是一般收入地区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甚至是高收入地区。这两种类型的低收入家庭(贫困家庭)都是绝对值,而不是相对值。换言之,这两类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净收入不足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庭。这些家庭的温饱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生活艰难。

低收入家庭成为低收入家庭的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收入的低收入家庭,甚至高收入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可能由于缺乏初级劳动力或主要家庭劳动力的文化技能水平低而负债,或者可能由于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的企业倒闭和破产而负债。除上述原因外,低收入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可能由于区域经济落后或资源限制而难以增加收入。因此,政府对低收入家庭的补贴和支持应根据两种不同类型低收入家庭的特点,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于一般收入地区甚至高收入地区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发放福利、补助或优惠信贷和技术培训,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给予他们赚取更多收入的能力和机会,使他们能够早日摆脱贫困。对于低收入地区的低收入家庭,除了采取类似措施外,政府还应重点改变区域经济的落后面貌,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与转型地区的经济运行机制密切相关,改变区域经济的落后面貌,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低收入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作用是经济运行机制,而不仅仅是补贴或简单的优惠政策。这并不是说低收入地区不需要政府的补贴和优惠政策,而是说,如果低收入地区缺乏能够导致内部资本积累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运作体系,以及能够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合理结合生产要素的运作机制,那么政府的补贴或优惠政策往往只能用于缓解眼前的困难。 但还不足以使区域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还不足以使低收入地区真正摆脱贫困和富裕。因此,政府对这些地区的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支持措施就是为了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区域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

低收入地区的经济运行机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经济改革:

首先,使企业成为自营职业者和自筹资金的经济实体,使企业作为资本投资和再投资的主体,不仅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具有自我约束的能力。要使低收入地区早日摆脱贫困,就必须找到能够导致地方和外地资源有效整合和长期整合的形式,而这些资源是行政措施无法巩固的。如果低收入地区的企业缺乏投资资本和再投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能为了经济利益选择与该领域合作的方式,那么,无论这些地区的资源优势如何,资源优势仍然是潜在的而不是现实的。

二是逐步解决低收入地区资源价格低、生产、交易成本高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通过两项改革措施来解决。一是调整资源价格与加工制成品价格的比值,使资源价格逐渐趋于合理。二是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疏通流通渠道,减少流通拥堵、交易成本高造成的货物积压。一旦资源价格趋于合理,流通渠道明确,当地资源的利用将变得更加合理,当地资源与国外资源的结合也将转向有效、长期整合、低收入地区将加快发展步伐。

第三,要建立适合地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政府应善于利用各种经济调整手段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低收入地区的经济经常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收入低,积累少,另一方面, 有相当一部分收入用于刻板印象、封建迷信的不合理消费支出;所有这些都表明,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只有这样,低收入地区的经济才能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五、进一步思考缩小收入差距问题

当我们谈到政府利用个人所得税、收入调整税、遗产税或财产转让税等税收调整来限制某些人的过高收入的能力时,我们研究的重点是"事后调整"。这意味着,假设有些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诚实工作)和商业(合法经营)赚得更多,政府调整这些收入,即利用税收政策拿走一些收入,并将其用于造福人民。这是"事后部分"。"事后调整"对于收入分配的协调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仅可以采用收入分配的"事后调整",还可以采取收入分配的"预调整"吗?换言之,能否及早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居民收入悬殊?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收入分配的"事后调整"和"预调整"应该结合起来,也可以结合起来。防止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而且只要采取得当措施,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收入分配至少有五种可能的"预先调整"措施:

一是从事股票投资的个人的"事前调整"。

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国家批准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份允许个人购买转让。但个人进行的股票投资可以为某些人带来太多收入。对已经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措施是。调整后。为防止个人在这方面获得超额收入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为任何个人在企业总股份中的持股量设定上限(例如,千分之五或万分之一),是"预先调整"。此外,根据工企差异,可以规定某些行业或企业可以向社会中的个人出售股份,某些行业或企业只能由公共经济单位拥有,个人股份在企业股份总数中可以向社会个人出售股份的比例(例如, 小于30%或40%),这也是一个"预调整"。

二是"提前调整"员工个人操作。

这是指雇员个人在国家允许的限度内运作。为了防止雇主收入过高,可以采取"事先调整"措施,按地区和行业为每个雇主规定可能的就业上限(就私人合伙企业而言,为普通私人投资者雇用工人设定上限)。假设雇用的工人人数超过上述上限,或者可以直接禁止,或者雇主必须提前支付"过度累进的就业税",然后才允许过度雇用。这种"事先调整"(指提前征收的"过度累进就业税")和"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指随后对净收入征收所得税或收入调整税)并存。此外,还可以就雇员待遇、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状况作出规定,这也将有助于防止雇主收入过高。

三是个人承包租赁收入的"预调整"。

应当承认,在企业承包租赁制度的条件下,一些个人可能因承包、租赁业务而获得超额收入,对此显然需要"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但也需要"事先调整"。"前调整"措施包括:可以实施集体承包、集体租赁或者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的,尽量不采取个体承包、个体租赁的做法,适合个体承包、个体租赁的(如承包、承租企业规模小的, 或者没有集体承包人、集体出租人或者其他企业不愿意承包、租赁企业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支付足够的抵押风险。支付足够的风险信用押金有三个好处:一是避免了承包人、承租人的损益现象的发生,避免了国家或集体的损失;

第四,工资标准的"提前调整"。

一般来说,我国职工的工资标准低,等级差小,一般都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调整税的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的工资标准不能"预先调整"。这里的"预先调整"一词是指在制定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差额时应遵循的原则。这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差额时,一方面要按照劳动分配的原则,使复杂工人的工资收入高于单纯工人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国家应当使复杂工人的工资收入高于单纯工人的工资收入。复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高于简单劳动者,但收入比应小于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工资收入。这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异的"提前调整"是合理的。

五是兼职收入的"提前调整"。

这是与收入分配有关的"预调整"中最复杂的一项。这里讨论的兼职工作是指员工除了自己的工作之外还从事的兼职兼职工作,其中一些兼职收入较多。兼职工作的好处是,对社会来说,可以提供更多的社会所需服务,缓解某些服务的供求矛盾,增加个人收入。但兼职工作的缺点是,一些单位的工作质量会受到影响,兼职使一些人忽视工作或分散他们努力减少个人在职业生涯中的成就。对于非全日制收入,除了"事后调整"(超过个人收入调整税的起点应依法征税),还可以采取"提前调整",包括:加强对职工绩效的考核,对于兼职工作完成情况应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从而限制一些不认真对待工作、忙于兼职工作的兼职工作者的兼职收入, 鼓励那些在自己工作中取得成就的人,以便他们的收入能够及时调整。从长远看,在社会主义学会的会议上,不宜把兼职工作和收入搞好,而要把工人的精力和智慧引导好,从自己的工作中获得与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相称的收入。这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协调。

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协调的可能性

在讨论共同富裕问题时,我们决不能回避理论问题,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与效率是可以协调的吗?能否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实现效率,还是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公平?

首先要明确的是,当我们一起谈论公平和效率时,公平意味着什么,效率意味着什么?公平是一个道德范畴,但它具有一定的经济含义。效率是一个经济范畴,但它与某些道德判断相结合。因此,当我们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或公平与效率的协调时,我们需要从经济学和伦理学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待。

关于"公平"的概念,应明确三点:

首先,"公平"的深层含义与消除切割的制度有关。在以资本私有制为基础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可能确立这种深刻含义的"公平"。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比较表明,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首先表现在取消切割制度和建立公有制,从而体现在实现具有深刻含义的"公平"上。

其次,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公平",与机会均等有关 d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并参加比赛。如果参赛者之间存在差异,则差异不在于比赛开始时(因为他们在同一起跑线上),而是在比赛的中间或结束时(因为能力的差异使人们的结果不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存在客观上不平等的机会,那么机会的平等可以通过改革逐步实现。

第三,在收入分配领域,"公平"与社会主义按工分配原则的实施挂钩。当然,向不同工人分配劳动力(指具有不同工作能力的工人,具有不同家庭负担的工人)可能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或生活水平差距,这反映了劳动分配的历史局限性。这意味着,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满足于实施劳动分配,社会仍然需要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基础上前进。但是,在社会主义现实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无疑是"公平的"。我们越能根据工作进行分配,就越能充分实现"公平"。

从以上三个方面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公平",是没有平等机会歧视工人的"公平"。这也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实施劳动分配。"公平"与平等主义不相容,与"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关于"效率"的概念,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看,效率是指投入产出的比率。"如果一定量的技术能量有更多的输出,或者一定量的输出需要更少的输入,则表明效率的提高,反之亦然,效率的降低。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效率是指各种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使用程度。在建立资源总量的前提下,如果资源闲置量增加,资源使用部分不合理增加,则说明效率下降,另一方面,闲置资源量减少,非理性使用的资源部分减少, 它表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被认为是"好的",因为它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效率的降低被认为是"坏的",因为它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根据上述对"公平"的理解和对"效率"的理解,很明显,"公平"不仅不是效率的障碍,而且可以成为效率增长的源泉。"公平"的深层含义表明,取消制度,建立公有制,解放生产力,使资源合理配置,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换言之,无论是微观经济的效率,还是宏观经济学的效率,在公有制和按劳动分配的前提下,都可以与"公平"共存和协调。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存在所谓的"公平"和"效率",而彼此之间却无法平衡呢?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例如:

1. 由于根据劳动分配的原则没有得到认真落实,并且存在对"公平"的误解(例如,将平等主义理解为"公平"),它可能导致所谓的"公平"和"效率"之间的交替。你可以这样表达它:

有些人认为吃一大锅米饭效率低下(这是真的)

吃一大锅米饭是"公平的"(这显然是错误的理解)

因此,"公平"是低效的(由此产生的误判)

2.由于劳动分配原则没有得到认真贯彻,政府的收入调整措施没有跟上步伐,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地大而令人沮丧,这可能导致一些人对社会主义制度下"公平"和"效率"的协调产生怀疑。上述一些个体承包企业工人普遍积极性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与个体承包人收入过高有关,可能产生以下观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既不公平,也无效率,更谈不上"公平"和"效率"。

3.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通过适合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经济制度来发挥作用的,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平衡与协调,应当以适当的经济制度为前提。只有在适当的经济制度下,资源配置才能趋于合理,劳动分配原则才能认真贯彻,机会均等才能落实。但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和逐步完善是一个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公平"与"效率"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协调,这也会导致人们误以为"公平"和"效率"不能平衡协调,不了解这些不协调往往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出发,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平衡与协调是可能的,而且,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进展和劳动分配原则的实施,随着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和平等主义认识的危害,这可能成为现实。

7. 影响收入分配的第三种力量——道德力量

现在让我们深入探讨共同繁荣的经济发展道路问题。撇开个人劳动管理能力和热情因素不谈,影响收入分配的一般力量有三种:

第一股力量是市场机制。个人提供的工作量和质量,都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有关,也与市场机制从经营中获得的收入金额有关,也与个人债券、股票、存款的利息(分红)收入是增加还是减少有关。即使就员工的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而言,虽然这些工人直接与不同的市场挂钩,但由于这些员工直接与市场挂钩,企业的产品是否得到市场的认可,是否有市场,是否盈利,所有这些都会影响员工的收入状况。因此,市场机制影响收入分配。

第二股力量是政府。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制定了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差异,政府制定了这些标准,等级差异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全体员工的收入,而且影响非国民所有制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等级差异。另一方面,政府规范收入分配,例如对收入较高的人征收收入调整税,并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救济,补贴和支持。

第三种力量是道德力量。这是另一股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超越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如果市场机制的权力主要影响收入的初始分配,政府的权力对收入的初始分配(例如,"先前调整")和收入的再分配(例如"调整后")有影响,那么道德力对收入的初始分配和再分配有影响, 即它影响已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之间的收入转移,自愿捐款和个人捐款。因此,个人最终支配和使用的收入等于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减去个人转移的收入和个人自愿捐款和缴款的部分。

这三种力量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可以总结如下:

厉以宁1991年提出的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论文原文

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收入转移和个人自愿贡献和捐赠的范围更广。例如,为家乡建设自愿捐款、向残疾人福利组织捐款、向灾区人民捐款、向各种文化、体育、教育、卫生、宗教团体等捐款,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行为都与道德力量的作用有关。此外,党员自愿缴纳部分收入作为党费,也属于该收入转移或自愿缴纳的范围。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个人可支配收入与实际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差距大小将取决于转移了多少个人收入以及个人自愿贡献和贡献了多少。

这里提到的道德权力作用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仰、社会责任或事业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整行为。这意味着这是个人在调整政府收入后自愿转移部分收入。当然,政府的收入调整政策在这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例如,假设政府在收入调节政策中有规定,例如将个人对慈善机构的捐款列为免税,从而鼓励一些人向慈善机构捐款。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说,这种形式的捐赠与政府监管权力作用下的收入分配有关,而不是这里提到的道德权力的作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权力的作用是指收入转移,自愿贡献,完全由个人信仰,社会责任或对事业的感情引起的自愿贡献。

由于这里提到的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完全是自愿的,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中有这种信仰、社会责任或对某项事业有感情的人越多,个人自愿贡献或贡献的金额就越大,道德力量在缩小社会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作用就越大。现阶段,社会上只有少数人可以自愿转移部分收入,从而对缩小收入差距影响不大,但从长远来看,与社会主人在一起。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道德力量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作用将逐渐(尽管缓慢)增加。我们并没有试图不把这种逐渐变化的趋势(尽管速度很慢)列为需要研究的主题。

八、再谈先有钱人到后来有钱人帮忙

最后,让我们回到第一批富人为了帮助富人实现共同繁荣的责任问题上来。

如前所述,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其中必须有一些地区先致富,有些人先致富。第一批富人,无论是在他们首先致富的地区,还是就那些先致富的地区而言。

首先致富的地区将以其他领域为榜样,而那些先致富的地区将以其余地区为榜样。这些模范角色很重要,榜样可以启发和鼓励后富阶层。但仅靠示范是不够的。先富对后富的帮助,主要不是指示范,而是给具体帮助。

虽然富人首先变得富有,虽然与这些地区和这些人的努力有关,但同样重要的是不要忽视自然资源的状况,地理位置和历史条件,以及政府投资,信贷和某些优惠政策。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期,政府对经济特区、沿海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给予了更多的投资和信贷,并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保证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符合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这些地区先致富,就不应该忘记这一点,他们有责任对今天还很穷的地区给予具体帮助,让后者早日脱贫致富。只有贫困地区更加富裕,整个国民经济才能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先富地区才能继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先富者对后富的帮助,其实是保证自己的经济继续发展。

这种关系通过从第一个富裕地区到后来富裕地区的具体帮助的形式得到证实。例如,第一富区可以采取横向整合、技术转移、人才培养、资金准入等形式,帮助后富区的资源得到趣味发展,使后富区的收入得到提高,居民购买力增强, 这些不仅拉在后来的富区,也有利于富区。

政府可以在促进前一个富人和后者之间的横向融合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第一富裕地区的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与后富裕地区的企业进行经济和技术合作,直到建立一个紧密联系的企业集团;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先富地区和后富地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这种支持动可以立足于不同地区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是一致的。

第一个富人对那些仍然处于贫困中的人的帮助,与第一个富人对那些仍然处于贫困中的人的帮助相比,有三个特征。其中一个特点是,这里所说的富人或穷人都是分散的个人,而且人数较多,组织具体援助,遇到的困难较多。第二个特点是,个人之间的帮助应该是自愿进行的,因此跨区域的个人之间帮助并不容易开展,这些帮助主要局限于乡镇、乡镇,往往以相邻家庭为主。第三个特点是,如果第一富者帮助穷人,那么规模的效果与第一富者自身的素质和地位是直接相关的。假设村干部、村干部先致富,意识更高,声望更高,能力强,那么在帮助还陷贫困的人脱贫致富方面就有了更大的成效。换句话说,个人因素在这里起着更明显的作用。

如前所述,第一批富人的模范作用很重要,但仅靠示范和鼓励不足以使贫困家庭摆脱贫困并走向富裕,需要采取具体的帮助措施。在这里,我们可以排除基于道德力量等作用的自愿个人捐款,即捐赠以外的对贫困家庭的援助形式。这些形式包括:个人传播生产经营技术和经验,个人传播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信息,个人带动邻近家庭或自己村庄的居民筹集资金建立集体企业(包括一、二、三产业的企业)等。虽然个人帮助贫困家庭的行动是分散和自愿的,但政府仍然可以采取一些令人鼓舞的措施来支持他们。

总之,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1985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主体,一是共同繁荣。"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共同繁荣密切相关。正是在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将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主义导致普遍的贫困,这当然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原则,而大多数富人和大多数穷人同样与社会主义的原则不相容。在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完全有可能通过一些地区、一些人的第一批富人,带动和帮助该地区和其他地区致富。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注:(1)列宁,《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列宁集》,第27卷,第3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