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調查|共享充電寶為何成了“嫌棄包”?

作者:貴州市場監管

  近期,共享充電寶“用1小時扣費99元”“充完電隻充了30%”等詞條頻頻沖上微網誌熱搜,僅某網站投訴平台上涉及共享充電寶的投訴就高達12萬餘條。本是友善大衆的共享充電寶為何成了“嫌棄包”?

調查|共享充電寶為何成了“嫌棄包”?

套路一:“價格刺客”傷人心

  走過了早期市場擴張階段的“補貼大戰”,近來共享充電寶經營主體紛紛提價。在“共享充電寶每小時4元起步貴嗎”的熱搜下,大量網友反映:“有些共享充電寶收費高達每小時10元。”

  筆者走訪多個商超發現,縮短免費時長、提高均價和封頂價等是共享充電寶提價的主要方式。

  8月5日,在北京西單大悅城各個樓層,筆者發現同一品牌共享充電寶的價格竟然不一樣:8樓顯示“4元/小時,40元/24小時,99元封頂”,9樓顯示“28元/24小時”,而在負一層,充電寶租用價格又有所下降。

  不僅如此,不同租借點的收費起始時間也從1分鐘到5分鐘不等。

  在收費機關方面,部分共享充電寶以半小時為機關收費,另一部分則以一小時為機關收費。

  “不足60分鐘按60分鐘的計費方式真的很不合理。”一名消費者說,她實際使用共享充電寶1小時10分鐘,卻要按照兩個小時的使用時長扣費,由于App訓示不清晰,不少時間花在尋找歸還點上,這讓她感到十分不愉快。

  針對定價問題,街電共享充電寶一名從業人員介紹,共享充電寶的收費标準受城市、地段等因素影響,“在北京租借共享充電寶費用大部分為每小時4元,中小城市一般在3元左右”,而在景區、酒吧、高鐵站等地價格明顯升高。同時,共享充電寶的收費标準并不由品牌總部制定,代理商和商家在定價方面擁有更大話語權。

調查|共享充電寶為何成了“嫌棄包”?

套路二:充電慢、歸還難

  在充電速度日新月異的時代下,共享充電寶的價格突飛猛進,可充電速度、效率一直沒什麼長進。

  來自濟南的消費者小李說,租借2.5個小時的充電寶,隻充上40%的電量,卻被收取15元。小李坦言,共享充電寶充電慢、費用高,以後不會再用了,畢竟買一個充電寶也沒多少錢。

  都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但誰能想到,難的不是消費者沒有還、不想還,而是商家有意設定歸還難度。

  來自太原的消費者小君正在與共享充電寶公司進行維權“拉鋸戰”。

  7月29日晚,小君在太原某KTV免押金租借了某品牌共享充電寶,充電兩小時後歸還,卡槽的訓示燈有亮起。4天後,小君卻收到以未歸還為理由扣除押金99元的通知。多次與該共享充電寶客服溝通無果後,小君決定向12315平台投訴維權。

  來自湖南的消費者小意也遇到類似的煩心事。今年4月,小意在廣州出差時租借了某品牌共享充電寶,但當時充電寶并未彈出。3天後,她卻收到了扣除99元押金的通知。經過漫長的交涉,該品牌客服承諾退還一半費用,但截至發稿,小意仍未收到這筆退款。

  不僅如此,很多共享充電寶品牌在售後服務方面也頗受诟病,“說車轱辘話”“找不到人工客服”“等待時間長”“頻繁更換不同客服”“退款時間慢”是消費者反映最多的售後服務問題。

  某品牌共享充電寶公司的一名從業人員告訴筆者,消費者歸還充電寶時應及時确認,如果對押金扣費問題有疑問,應在48小時聯系客服處理,這些内容已在《使用者協定》中明确表述,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

  在“小紅書”等社交平台上,筆者看到,共享充電寶居高不下的投訴,讓消費者自發總結與客服周旋話術、維權攻略,多名消費者稱:“請神容易送神難”。

調查|共享充電寶為何成了“嫌棄包”?

套路三:過度收集使用者個人資訊

  筆者在走訪中發現,絕大部分共享充電寶品牌,都需要消費者掃碼并同意内含送出個人資訊條款的《使用者協定》與《隐私政策》,進行授權、注冊、登入後,才能租賃。顯然,部分充電寶商家的現行做法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的收集個人資訊“個人權益影響最小”原則。

  除了個人資訊問題外,大部分共享充電寶品牌的《使用者協定》與《隐私政策》閱讀體驗并不友好,部分品牌的協定冗長複雜,個别品牌甚至在協定字号上“别出心裁”,山東某大學的學生小王就着了道。

  如果不是檢視支出賬單,小王不會發現自己不知不覺中已經成某共享充電寶的自動續費會員,每月25元的會員費已經連續交納9個月。

  原來,小王在某次旅行中租借了該品牌充電寶,由于使用者協定字型十分小,小王并未注意“會員開通”選項已被預設勾選。

  該品牌公司客服表示,開通會員經過使用者同意,公司不負有責任。在反複協商後,該品牌公司最終答應退掉當月會員費、關停續費,但此前扣除的費用仍得由小王負擔。

調查|共享充電寶為何成了“嫌棄包”?

監管:對規範價格、保護個人資訊早有規定

  實際上,針對共享充電寶消費亂象,相關法律早有規定,有關部門也已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2021年6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争局與反壟斷局、網監司召開“共享消費”領域行政指導會,指出共享經濟行業普遍存在定價規則不明确、明碼标價不規範等不當行為,要求企業增強合規意識,規範價格行為和競争行為。

  7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回複全國人大代表魯曼《關于加強對共享充電寶亂扣費等現象監管的建議》稱,将會同中央網信辦等部門,密切關注共享充電寶等共享消費領域市場動态,堅持完善機制與日常監管相結合,促進行業規範健康有序發展,多措并舉加強個人資訊保護。

觀察:加強監管、合規經營促共治

  乘着共享經濟的東風,共享充電寶行業快速發展,在滿足消費者應急需求、提供普惠性公共服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是,“價格刺客”、歸還難、充電慢、“偷”資訊等“敗好感”的行為,讓共享充電寶成了“嫌棄包”。

  要實作行業健康長久發展,共享充電寶企業亟須增強合規經營意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犧牲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代價謀取商業利益。對充電價格、計費模式、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要明确标注,做到公開透明,計費準确,不能任意限制消費者權利、轉嫁責任風險,切實做到友善使用者、資費合理、服務及時。

  作為監管部門,應及時查處糾正違法侵權行為,督促共享充電寶經營者落實相關義務和責任,引導企業合規經營,并積極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對消費風險予以披露和提示。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編審:官超

審簽:蒲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