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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公布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作者:卓尼釋出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經2024年4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5月30日已由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準許。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20日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準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

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4年5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準許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進行了審查,現決定予以準許,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

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2022年6月2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日2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準許 2022年10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公布 2024年4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 2024年5月30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準許)

第一條 為了規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和諧宜居社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内住宅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适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住宅物業管理,是指業主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的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環境衛生及相關公共秩序進行管理維護,對業主提供相關生活服務的活動。

法律法規對住宅物業管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自治州住宅物業管理堅持黨建引領、政府監管、業主自治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城鄉社群治理體系,将物業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機制;

(二)指導、協助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組織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

(三)配合物業主管部門開展住宅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物業服務項目移交和接管;

(四)指導、監督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

(五)依法調處物業管理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内住宅物業的監督管理。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指導、監督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三)指導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開展轄區内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開展工作;

(五)建立自治州統一的物業管理監管與服務資訊平台;

(六)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等;

(二)對轄區内業主委員會委員、物業服務從業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業務教育訓練;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招投标活動;

(四)負責維修資金的歸集和日常使用管理監督;

(五)負責物業管理區域核定、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以下合稱物業管理用房)确認等事項;

(六)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七)制定、公布物業服務清單,明确物業服務内容和标準;

(八)依法處理投訴事項;

(九)對物業服務人進行信用評價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十)落實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财政、自然資源、生态環境、公安、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資訊化、應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住宅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行為規範,開展從業人員教育訓練,調解行業糾紛,督促物業服務人及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升物業服務水準,推動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 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依據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後,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内公告。

第八條 建設機關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内房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四十平方米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應為地面以上,且設有服務廳、辦公用房、衛生間、庫房等設施。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不得分割、轉讓、抵押。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從物業管理辦公用房中安排。

建設機關應當在小區建設規劃時,将物業管理用房納入詳細規劃,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稽核。

第九條 商品房預(銷)售前、保障性住房及各類政策性安置住房配置設定入住前,建設機關應當公開招标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約定服務期限;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未滿,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享有業主權利,承擔業主義務。

物業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以及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更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損毀花、草、樹木,侵占綠地;

(三)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動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擅自設定煙道、排風、排水管道;

(五)擅自拆改瓦斯管道等設施;

(六)侵占、損壞消防設施,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在建築内的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七)高空抛物;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标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

(九)賭博、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一)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要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恢複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機關應當自條件具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申請設立業主大會。建設機關未及時書面申請設立業主大會的,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内已傳遞專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建設機關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建設機關登出或者未派人參加籌備組的,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電子投票等形式參與業主大會表決。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應當将征求意見書直接送達業主;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參與業主大會表決的業主應當占住宅内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公正廉潔、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三)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健康條件和必要的工作時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産生:

(一)業主自薦;

(二)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推薦;

(三)社群、居(村)民委員會在業主中推薦。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産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業主、物業服務人的訴求推诿、扯皮;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财産;

(三)擡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索取、收受建設機關、物業服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

(五)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服務費;

(六)洩露業主資訊或者将業主資訊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七)轉移、隐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檔案、資料;

(八)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九)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行為的,業主、物業服務人可以請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組成應當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具體人數由業主大會确定。業主委員會任期和換屆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本屆業主委員會在其委員中推選産生。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限制力。

業主大會可以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情況,從公共收益中決定給予其适當補貼。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用招投标或者協定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

業主大會決定采用招投标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業主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招投标。

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定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将兩家以上備選物業服務人的基本情況、拟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内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内顯著位置公示後,提請業主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社群服務機構、業主代表等組成的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因各種原因未成立的;

(三)業主大會成立後,未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

(四)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後仍不能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全體業主公示,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服務管理事項。

物業管理委員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分散樓棟經全體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成立物業管理小組,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暫不具備設立業主大會或者未産生業主委員會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幫助、鼓勵和支援有實力的物業服務人托管分散樓棟,逐漸實作物業管理全覆寫。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就物業服務事項、服務品質、服務費用标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使用、服務用房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糾紛解決方式、違約責任、解除合同條件等條款作出規定。

書面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品質相适應的原則,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規範、服務内容和服務标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提倡住宅物業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标準。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合同約定支付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服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了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瓦斯等方式催交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落實服務品質主體責任,健全服務品質保障體系;

(二)在物業服務區域内顯著位置設定公示欄,并及時更新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公示的資訊;

(三)負責物業公共區域、共用部位、電梯等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建立公共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查驗、使用、管理、維護檔案;

(四)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五)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六)對違法建設、違規出租房屋、私拉電線、毀綠占綠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行政執法機關;

(七)發現物業管理區域記憶體在高空積雪、冰柱墜落、牆皮脫落、高空墜落、地面坑陷等安全隐患,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時設定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并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八)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九)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内的公共秩序維護、人員車輛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财産安全;

(十)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安防設施建設及維護使用工作;

(十一)做好共用部位環境衛生、化糞池清理、冰雪清掃、綠化養護、樓面亮化等工作;

(十二)做好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消防通道暢通、消防隐患消除等工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根據物業服務區域面積、業主規模配備合理的保潔、保安、水暖電維護維修等從業人員,開展法律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能教育訓練,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和技能水準。

物業服務人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繳納從業人員相關保險。

第二十三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停車位取得的收益,屬于公共收益。停車費委托物業服務人代收,可以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按照規劃建造的車庫、車位,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利用建築物防空地下室、建築物共用裝置層建造、劃定的車庫、車位,誰投資誰受益,可以出租,但不得出售。

物業管理區域内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車庫、車位使用人對停放的機動車輛有安全保管要求的,由車庫、車位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人另行簽訂安全保管合同,約定保管費用,保管費用歸物業服務人所有。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經業主大會同意後,在共用區域設定飲水機、快遞櫃、購物櫃、便民箱等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将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歸公共收益。

建設機關、物業服務人在樓道、電梯轎廂、圍欄、牆體等共用設施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每半年可以對物業服務人服務品質、履行合同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可以作為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參考。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沒有共同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決定的,物業服務人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告知對方,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義務,并且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及相關辦公設施;

(二)移交公共基礎設施資料和業主檔案等相關資料;

(三)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和物業管理活動應付款項,移交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及使用情況資料;

(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财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辦理交接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新物業服務人不得強行接管物業。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定期向業主如實公布下列資訊:

(一)物業服務人和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服務内容和品質要求、收費項目、标準和方式及支出資訊;

(三)電梯、消防等專項設施裝置保養機關資訊、維修保養記錄以及安全運作情況;

(四)供水二次加壓調節水箱清洗記錄及水箱水質檢測報告;

(五)水、電等公共能耗總量及費用分攤情況;

(六)物業管理區域内停車費、廣告費等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

(七)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應當公示的其他資訊。

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内容應當持續公開,其他事項應當每半年至少公開一次,業主對公示内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答複。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終端使用者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使用者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裝置、管線等,竣工驗收合格傳遞使用後,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機關負責管理,并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的費用和責任。

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寬帶資料傳輸等專業機關應當直供到戶,向最終使用者收取費用,服務過程中産生的損耗由供應機關承擔。專業機關不能直供到戶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專業機關、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加價。物業服務人使用的費用,由物業服務人支付。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區域内的電梯屬業主共有,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受托人依法履行電梯使用機關的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義務。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機關應當開展日常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規和電梯維保合同約定的維保服務标準、零部件更換費用承擔方式、故障報修和應急救援到達時間等履行相應義務,保證電梯的安全運作。

鼓勵物業服務人對物業管理區域内的電梯投保特種裝置安全責任保險。

第三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交存、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三十一條 物業保修期内發生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和費用,由建設機關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責任和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維修、更新、改造物業重要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時,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人提出維修項目建議,物業服務人拟定維修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審定,提請業主大會表決,由物業服務人負責實施;

(二)維修、更新、改造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費用,從公共收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中支付,不足部分或者未繳納維修資金的,由全體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分攤,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内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寬帶資料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裝置部分,業主專有部分的,由業主承擔;業主專有部分之外的,由相關專業經營機關承擔。

阻撓維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業主财産損失的,或者因物業維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鄰業主的個人專有部分、自用裝置損壞或者其他财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個人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業主應當及時采取修繕以及其他消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協商賠償。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人信用管理制度,并做好與甘肅省信用管理平台的銜接。依據企業信用狀況,授予信用星級辨別,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信用星級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标報價的參考依據。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物業服務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物業服務人依法誠信經營。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更新物業服務人、物業項目負責人、物業從業人員誠信履約資訊,并通過物業管理資訊平台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管理區域發生突發事件或者險情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上報街道、鄉鎮人民政府、社群和相關主管部門。

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配合開展相關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援。

對于物業服務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投訴快速處置機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平台。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對物業服務區域内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前款舉報事項,并将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屬于其他部門和機關職責的,應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和機關并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中以下用語的含義:

(一)承接查驗,是指承接建立物業前,物業服務人和建設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檢查和驗收的活動。

(二)專業經營設施裝置,是指變(配)電、二次供水、換熱、瓦斯調壓、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裝置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三)入戶端口,是指包括變(配)電、二次供水、換熱、瓦斯調壓、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裝置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與最終使用者交接處。

(四)共用設施裝置,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以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結合物業管理工作需要,應當制定住宅物業服務規範、住宅物業服務評議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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