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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作者:律師為你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24〕 8 号

現公布《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5月11日   

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監管,促程序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程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是指下列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投資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證券公司的客戶;

(二)從事自營、做市交易或者資産管理等業務的證券公司;

(三)使用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

(四)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三條 程式化交易相關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業務規則,遵循公平原則,不得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擾亂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程式化交易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按照職責制定程式化交易相關業務規則,對程式化交易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指導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證資料有限責任公司等機關,建立程式化交易資訊統計和監測監控機制,統籌實施程式化交易跨交易所跨市場資訊共享和監測。

第二章 報告管理

第六條 證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式化交易報告制度。

第七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真實、準确、完整、及時報告以下資訊:

(一)賬戶基本資訊,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戶代碼、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證券公司、産品管理人等;

(二)賬戶資金資訊,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杆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資訊,包括交易政策類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

(四)交易軟體資訊,包括軟體名稱及版本号、開發主體等;

(五)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資訊,包括證券公司、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報告資訊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變更報告。

第八條 證券公司的客戶進行程式化交易,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委托協定的約定,将有關資訊向接受其委托的證券公司報告。證券公司收到報告資訊後,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及時對客戶報告的資訊進行核查。證券公司核查無誤的,應當及時向客戶确認,并按照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客戶收到證券公司确認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

證券公司核查發現客戶未按要求報告或者報告資訊不實的,應當督促客戶按規定報告。經督促仍不改正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和委托協定的約定,拒絕接受委托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九條 證券公司和使用證券交易所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險機構等其他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向證券交易所報告程式化交易有關資訊,經證券交易所确認後方可進行程式化交易。

第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收到的報告資訊及時予以确認,并定期開展資料篩查,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和其報告的交易政策、頻率等資訊進行一緻性比對。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涉及程式化交易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現場或者非現場檢查,對頻繁出現報告資訊與交易行為不符等情況的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重點檢查。

第三章 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對程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監控,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短時間内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标準,或者日内申報、撤單的筆數達到一定标準;

(二)短時間内大筆、連續或密集申報并成交,導緻多隻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出現明顯異常;

(三)短時間内大筆、連續或密集申報并成交,導緻證券市場整體運作出現明顯異常;

(四)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情形。

程式化交易異常交易監控标準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程式化交易委托的,應當與客戶簽訂委托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明确證券公司對客戶的管理責任和風險控制要求。

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就程式化交易制定并及時更新委托協定範本,供證券公司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客戶程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嚴格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進行程式化交易委托指令稽核,及時識别、管理和報告客戶涉嫌異常交易的行為,并配合證券交易所采取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應當就程式化交易制定專門的業務管理和合規風控制度,完善程式化交易指令稽核和監控系統,防範和控制業務風險。

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機構負責合規風控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對本機構和客戶程式化交易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并負責相關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投資者進行程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差錯等突發性事件,可能引發重大異常波動或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暫停交易、撤銷委托等處置措施。證券公司的客戶應當及時向其委托的證券公司報告,其他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應當及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發現客戶出現前款情形的,應當立即按照委托協定的約定,采取暫停接受其委托、撤銷相關申報等處置措施,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确針對前款情形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的具體程式和要求。

第四章 資訊系統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于程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具備有效的驗資驗券、權限控制、門檻值管理、異常監測、錯誤處理、應急處置等功能,保障安全持續穩定運作。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相關技術系統,應當按照前款要求進行充分測試,并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報告測試記錄。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交易單元進行統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則為各類投資者提供相關服務,不得為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提供主機交易托管服務的,應當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公平配置設定資源,并對使用主機托管服務的主體加強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合理使用主機交易托管資源,保障不同客戶之間的交易公平性。對頻繁發生異常交易、程式化交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違反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機托管服務。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通過交易資訊系統接入等技術手段為客戶程式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應當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盡職調查、驗證測試、事前審查、交易監測、異常處理、應急處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機制。

與證券公司系統對接的程式化交易客戶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不得違規招攬投資者或者處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違規轉讓、出借自身投資交易系統或者為第三方提供系統接入。

實施交易資訊系統接入的證券公司、與證券公司系統對接的程式化交易客戶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程式化交易投資者使用證券交易所增值行情資訊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對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達到一定标準的程式化交易,證券交易所可提高收費标準,具體标準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五章 高頻交易特别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頻交易是指具備以下特征的程式化交易:

(一)短時間内申報、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

(二)日内申報、撤單的筆數較高;

(三)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特征。

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确并适時完善高頻交易的認定标準。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在進行高頻交易前,除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報告資訊外,還應當報告高頻交易系統伺服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等資訊。

第二十三條 适應高頻交易特征,證券交易所可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收費,适當提高交易收費标準,并可收取撤單費等其他費用。具體标準和方式由證券交易所規定。

第二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對高頻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高頻交易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按規定從嚴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可以對程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開展約談提醒或現場檢查。

程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有關規定要求的,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對程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進行檢查或調查,并可委托有關機構協助開展評估、監測等工作,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負責合規風控等職責的相關人員未履行程式化交易相關合規風控和客戶管理等職責,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等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資者等程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等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内證券期貨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程式化交易相關機構和個人影響證券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内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行為的,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等規定進行處罰。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情節嚴重的,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采驗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通過内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内地證券市場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内外資一緻的原則,納入報告管理,執行交易監控有關規定,對其異常交易行為開展跨境監管合作。其他管理事項參照适用本規定。具體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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