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刑事審判參考》|刑法修正案亦應适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作者:刑事律師張春

《刑事審判參考》|刑法修正案亦應适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夥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注:本文原創,未經許可,不得轉載

《刑事審判參考》|刑法修正案亦應适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大陸刑法(1997 年刑法)對于溯及力問題,從實際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發,采用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适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對此,我們認為,刑法修正案仍然應當貫徹刑法所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區分以下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 1997年刑法不認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認為是犯罪的,隻能适用刑法修正案生效以前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不具有溯及力。

是以,不能以刑法修正案已經将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犯罪的主體範圍已經擴大、犯罪構成的行為要件标準已經降低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1997年刑法認為是犯罪,但刑法修正案不認為是犯罪的,隻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應當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即刑法修正案具有溯及力。

3.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應按1997年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 1997 年刑法處罰比刑法修正案重的,則适用刑法修正案。

4.根據1997 年刑法已經作出了生效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1997年刑法要輕,也不例外。

因為,對一種行為刑法是否溯及适用,隻限于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對此,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已作出了明确規定。能否适用刑法修正案(九)關鍵在于比較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九)對于A錢受賄犯罪的刑罰哪個更輕,如果刑法修正案(九)更輕,則應适用修正案。但是刑法修正案(九)隻是将A錢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标準,修改為數額加情節的标準,并将數額劃分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别巨大”三個層次,而沒有規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别巨大”的具體标準。

2016 年 4 月 18 日,《解釋》公布并自該日起施行,進一步将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及“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明确化、具體化。

我們認為,從刑法司法解釋本身的性質來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07 年 3 月 2 日頒布的《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 6 條的規定,司法解釋隻能對刑事司法實踐活動中具體适用刑事法律問題進行解釋,是立法原意内就如何具體應用刑事法律中所産生的問題加以明确化、具體化。

是以,司法解釋具有依附性特征,即必須嚴格地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之規定,不能創制新的法律,不得對刑法修改、補充。

是以,它的效力與其所解釋的刑法效力同步,也即它的生效時間應與其所解釋的刑法生效時間相同。從這個角度了解,《解釋》應與刑法修正案(九)的效力同步,即《解釋》雖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布,但其效力可以溯及至 2015年 11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日。

此外,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釋 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确規定:“二、對于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三、對于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釋。四、對于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具體到司法實踐中,對于某一司法解釋的适用應先看該解釋出台前是否對同一問題有其他解釋,如果沒有其他解釋,該解釋是唯一司法解釋,則适用該解釋。

如果在同一問題上先後出台兩個解釋且内容出現沖突時,應選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解釋作為定罪量刑之依據。

與舊法相比,修改後的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明顯較輕,這種情況下應遵循從舊兼從輕的刑法适用原則,适用處罰較輕的新标準對被告人定罪量刑。

往期回顧:

◆沒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會計鑒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股東擅自轉讓股份被控職務侵占罪的4個無罪辯點

◆詐騙案件:行為人被口頭或電話傳喚到案,如何争取自首?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情況說明》認定的非法獲利少了一千多萬,依舊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兩個辯點

◆經驗談:簽署認罪認罰,律師還能不能做無罪辯護?

◆集資詐騙案件中“詐騙方法”的認定(附不構成詐騙罪及二審改判的成功案例)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通道涉嫌洗錢,如何從“明知”做無罪辯護?

◆為賭博平台提供第四方聚合支付為什麼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從詐騙案件看:“電話通知到案”如何實作自首的有效辯護?

◆刑事案件:取保候審後,是不是沒事了?會緩刑嗎?還會偵查嗎?

◆律師全面解讀:三協會釋出的NFT(數字藏品)倡議,釋放的合規信号

◆閑談:我和辦理批捕的前檢察官聊,為什麼偵查階段很需要刑事律師

◆張春律師:網絡犯罪案件如何對電子資料展開有效辯護?

◆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物與違法所得如何認定的?

◆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當機涉案财物的法律法規(詳細版)

◆實務研究—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當機如何辯護

◆刑事拘留通知書會向家屬透露哪些可以拯救親人的有用資訊?

◆辦案感言||陷入刑事“官司”後,去找關系來疏通案件,可不可靠?

◆“兩高一部”釋出《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

◆對“兩高一部”釋出的《電信詐騙司法意見二》全文逐條解讀

◆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無罪不起訴案例最新大全——以246份案例為樣本

◆假冒注冊商标罪—無罪辯點統計大全

◆辦案實錄:開庭時為什麼不能給被告人戴手铐腳鐐?

◆張春律師:涉嫌經濟犯罪—如何對查封、扣押、當機的财産進行有效辯護?

◆經濟犯罪案件對司法會計鑒定意見的四大辯護要點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律師的工作内容大全

◆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工作内容大全

◆辦案實錄|當我被刑事拘留後,我說“等我的律師來了再說”

◆辦案記錄:這起刑事案件取得階段性的成果

◆裁判要旨|詐騙類犯罪案件 司法會計鑒定意見不被采信的41種情形

◆金融詐騙案-成功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裁判觀點統計大全

◆家屬及當事人應當知道的7天内準許逮捕的條件、決定及執行的機關

◆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辯護意見 | 2020年最新、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詐騙罪再審改判無罪-裁判要旨 | 2020年最新、最全無罪案例統計大全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如何高效閱卷(技能)

◆保險詐騙罪法律、司法解釋、審判參考案例等規範性檔案彙總

◆p2p平台暴雷,如何收集證據報案?什麼時候可以拿回投資款?

◆如何準備報案材料,立案的可能性才會提高?(技能)

◆刑事案件—律師如何在偵查階段進行有效辯護

◆【一審、二審、死刑複核和發回重審】刑事訴訟羁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全)

◆【偵查階段】刑事訴訟羁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2019年)

◆【審查起訴】刑事訴訟羁押期限法律法規彙總

◆刑事案件質證要點總結

◆廣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準

◆《刑事審判參考》[第708号]——勸說、陪同同案犯自首的,可認定為立功

◆誘惑偵查适用的是發現犯罪人,而絕不是“制造”犯罪人,“機會提供型”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采用

◆關鍵證據存在疑點,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案件,應當宣告無罪

◆淺談——不是每個案件都做無罪辯護,有種判決叫證據不足無罪,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不是全部排除五個系列問題

◆辯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無罪、罪輕辯護可同時存在,除幾種特殊情況,律師知道的均應當保密

◆九個涉嫌高利轉貸罪之不起訴案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不起訴

◆這些老賴還不上借款後,不僅把我删了,還報警說自己被“套路貸”,被惡勢力恐吓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詐騙罪等】經濟類犯罪案件中常見的8種量刑情節

◆刑事律師|“套路貸”可能存在的十大無罪辯護要點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100份判決書中看法院如何認定金額、量刑、判決

◆程式員開發軟體被控詐騙罪請求公安撤銷案件的法律意見書

◆委托他人投資外彙,不構成詐騙罪

◆【常見易混淆】電信網絡詐騙構成詐騙罪還是非法經營罪?

◆在辯方提供的證據存有很大疑點,未達到“證據占優勢”的情況下,不宜采納辯方證據

作者:張春律師,廣東知恒(廣州)律所合夥人,專注于經濟犯罪案件辯護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