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作者:hnsxsfzyjh

讀者朋友們,您對“《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有何看法呢?歡迎在下方留言或者來稿參與讨論。對于本微信公衆平台發送的原創稿件除了每稿有報酬外,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每年會進行評獎并予以不同等級的獎勵。還等什麼,快來投稿吧!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内容概述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讀書筆記】張明楷《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上)第五章: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

閱讀感悟

本書認為,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是刑法體系解釋的最低要求,不僅應當在對刑法内部條文的解釋上貫徹這一要求,還應當通過解釋使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特别是憲法)之間保持協調。張明楷老師反對學者動辄質疑立法的做法,認為隻要通過對立法文本與保護法益的梳理與掌握,可以使刑法條文邏輯通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這一觀點筆者深表贊同:刑法解釋存在的原因就是因為刑事立法要給司法者留下解釋适用的空間,這也是為什麼有的學者認為立法有“漏洞”。事實上,有些“漏洞”恰恰是立法者有意為之。随着技術的發展,犯罪手段日新月異,刑法不可能動辄修改以适應犯罪制裁的需求,此時就應當通過刑法解釋的變化來順應這種局面,以實作對犯罪全面打擊。

但是同時筆者也意識到這樣一個問題:張明楷老師作為實質解釋論的倡導者,其通過以犯罪保護法益為解釋方法的基礎,進而對刑法進行實質解釋,在這一過程中在所難免地對立法的原文(最起碼是原文的文本内容)作出了與語義學(或大衆普遍認識)所不同的解釋。這一種“避免沖突、保持協調”的實質解釋論立場是否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則?如在《刑法》第237條的解釋中,張明楷老師認為,在對此條文解釋時不宜将“侮辱”和“猥亵”區分開來,這顯然是與大衆的普遍認知相左的。在《刑法》明确有侮辱罪的前提下可知,侮辱與猥亵的手段和所侵害的法益應當是不同的,即便在這裡把強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的法益統一解釋為性自主權,但是性自主權也并非不可分的。這種解釋究竟屬于擴大解釋還是類推解釋,是值得探讨的。如果隻以避免沖突與保持協調作為刑法解釋的目的,那解釋者為了使刑法體系自稱一派,很可能作出與立法原意相悖的結論。既然如此,便又回到了這一基本問題上來:對刑法進行解釋是應當采納形式解釋論還是實質解釋論?其實在筆者看來,這些“實質解釋論”的方法才能解決的問題,通過形式解釋論的方法一樣可以做到。解釋者進行解釋時,必須以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為最低限度,否則難以實作刑法的可預測性,與立法目的相悖,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去讨論怎樣通過形式解釋使刑法避免沖突、保持協調的問題。

監制:張永江

作者:俞璐,湘潭大學2023級刑法學碩士研究所學生

編輯:龔逸

責編:曹恩妮

稽核:王奎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微信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微網誌号:@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今日頭條: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