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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嶺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鐵銀保監罰決字〔2021〕23号)

鐵銀保監罰決字〔2021〕23号

被處罰機關名稱:華安鐵嶺中心支公司

位址:遼甯省鐵嶺市銀州區柴河街軸承廠小區南數12号樓(1,2層)

主要負責人:劉仲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安保險鐵嶺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現場檢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安保險鐵嶺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一、通過虛挂,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

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30日,當事人業務承保筆數4934筆,原保險收入6,784,045.17元,手續費1,032,518.43元。其中虛構中介業務797筆(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369筆;2021年1月1日—4月30日,428筆),涉及虛挂代理人6人,套取手續費157,935.78元。

當事人套取的手續費,主要用于客戶管道維護和相關展業區域宣傳。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

現場檢查事實确認書第一項,證明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曹**等人的詢問筆錄,證明虛挂代理人6人;“通過虛挂代理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明細表”,證明虛構中介業務797筆(2020年9月1日—12月31日,369筆;2021年1月1日—4月30日,428筆),套取手續費157,935.78元;“關于華安保險虛列代理人的情況說明”及相關收據,證明套取的手續費用途。

當事人虛構中介業務套取手續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五萬元。

二、虛列費用

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30日,當事人虛列業務管理費(道路救援)60,800元,筆數171筆。其中2020年10月虛列44筆,金額16,300元;2020年11月虛列45筆,金額14,800元;2021年1月虛列41筆,金額15,200元;2021年3月虛列41筆,金額14,500元。

當事人套取的業務管理費,主要用于維護公司正式員工隊伍穩定,發放津補貼。

現場檢查事實确認書第二項,證明财務資料不真實;“道路救援明細”,證明“2020年9月1日-2021年4月30日,當事人虛列業務管理費(道路救援)60,800元,筆數171筆。其中2020年10月虛列44筆,金額16,300元;2020年11月虛列45筆,金額14,800元;2021年1月虛列41筆,金額15,200元;2021年3月虛列41筆,金額14,500元”;“關于華安保險道路救援的情況說明”及“發放明細表”,證明虛列業務管理費用途。

當事人虛列業務管理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檔案、資料的”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十萬元。

綜合以上,對當事人合計罰款十五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繳款碼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将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國銀遼甯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鐵嶺銀保監分局

2021年11月15日

(責任編輯:劉思嘉 )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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