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封丘一段未成年人遭遇同齡人施暴的視訊在網上傳播,畫面細節令人震驚。
其間,施暴女生對受害者采取腳踹、辱罵、燙煙頭等方式,要求受害者脫衣拍照。受害者在暴力脅迫下絕望無助地脫得僅剩内衣内褲,施暴者和圍觀者則拍照取樂。
12月8日,平安封丘微信公衆号對外通報稱,涉案人員全是未成年人,并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記者盤點發現,近年來類似案件已發生多起:“河南濮陽一男生遭多名同學暴打”“河北涿鹿6名學生圍毆1名女生”“四川新津一男生在7分鐘内遭到多人數次踢打扇巴掌”“雲南一女孩遭受多人拳打腳踢”等。
案件觸目驚心,讓人心痛又憤怒。
校園欺淩行為多樣、隐蔽性強、驗證困難、危害性大,使得預防、發現、處理和救濟面臨諸多困難。青少年身心特征變化、家庭成長環境影響、學校教育與管理疏漏、不良社會文化幹擾、法律懲處和教育矯治乏力等都是滋生校園欺淩行為的重要因素。
面對欺淩現象,父母、孩子和學校應該怎麼做?
萬一遭受欺淩
孩子要記住NOT原則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副主任李涵說,遇到欺淩事件或者将要面對的危險情況時,要記住NOT原則(no off talk),即明确“表态拒絕—離開危險場所—求助”。不要因為害怕而選擇自己一個人解決,這不僅會讓自己的“傷口”越來越嚴重,也會讓施暴者變本加厲。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認為,家長首先要教會孩子識别什麼是校園欺淩。雖然學生欺淩行為多發生在校園内,但不能把校園欺淩了解為隻是在學校内部發生的學生欺淩行為,隻要是學生之間發生的欺淩行為,有的即使是在校外,如網吧、飯店甚至于學生家裡,都同樣構成校園欺淩。
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将校園欺淩定義為學生欺淩,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财産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
有些欺淩是長期性的,有些是短暫的。欺淩行為表現多樣,除身體傷害、語言侮辱、社交孤立等方式外,通過網絡散播謠言圖檔、随意披露他人隐私等形式,緻傷害後果嚴重、持續時間長,而且不是每個孩子被欺負時都會告訴老師和家長,往往在曝光或者引發嚴重後果才引起重視。
遠離校園欺淩
父母鼓勵引導至關重要
學生在成長過程中受着内外環境的雙重影響,家校協作共同關注孩子的思想動态和行為表現,是防範校園欺淩的重要環節。
于旭坤認為,在家庭教育中,孩子良好的人格和心理都離不開良好家庭環境的影響,作為父母不僅要留意孩子心理和情緒變化,還要在日常生活中幫助、引導孩子正确認識校園欺淩問題,教育培養孩子應對欺淩和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能力。告訴孩子被他人暴力對待時,不能示弱;告訴孩子可以采取正當防衛、對外求助等方式保護自己,事後也要盡可能清晰地描述事情經過,并有意識地保留其他相關證據。
在即将實施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中,家庭教育被高度重視,家長作為家庭教育的“主角”,陪伴、溝通、交流是給孩子們的最好“心靈處方”。李涵說,在良好的親子關系下,孩子有事願意跟家長分享,不會擔心受到羞辱,及情緒化指責。家長是孩子最好的後盾,平時要多給孩子尊重與鼓勵,讓孩子清楚地認識到自己優點,幫助孩子樹立自信心。
于旭坤也提醒,絕不能讓“反校園欺淩”停留在口号聲中,旁觀者是校園欺淩的重要影響因素,對于受欺淩者而言,旁觀者如果采取消極、冷漠、觀望甚至更惡劣的态度,更容易助長欺淩者的嚣張氣焰,受欺淩者的人格尊嚴會受更大傷害。
此外,孩子之間出現沖突、打打鬧鬧在所難免,家長幫助孩子認清事實很重要,對于沒有判斷能力的孩子,家長應充分了解情況,不能過度誇大,過猶不及,在保護孩子的同時更要尊重孩子的成長規律。
防治校園欺淩
專業力量介入必不可少
校園欺淩涉及方方面面,有效防治校園欺淩問題,需要多方參與、協同治理,建構“預防—處置—救濟”的防治體系。
在校園欺淩中,受害者心靈的創傷是最嚴重的,将來的生活、學習都可能會受到影響,通常會出現心理異常,厭學情緒,對成長帶來消極影響。不同年齡段的孩子也對欺淩有不同概念和判斷,于旭坤認為,一方面學校必須及時為受害者提供關愛、保護,如及時制止欺淩、提供心理輔導,并結合個體差異加強關注保護;另一方面,要告訴孩子享有法律救濟權,法律會懲罰壞人,也會保護受害者,對于一些欺淩者還要進行追蹤輔導,以防止欺淩者在看不到的地方繼續實施欺淩行為。當然,必要時,學校還要對相關學生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家校要形成有效防治校園欺淩的合力。
李涵認為,校園欺淩的預防與幹預較為專業,應鼓勵專業機構參與其中,以及時有效和專業地處理與校園欺淩相關的事務。例如針對有欺淩傾向或有欺淩行為史的學生群體實行個性化幹預,提前預防、及時跟進,協助其改善心理和行為偏差,降低轉化為校園欺淩行為的風險。對被欺淩者提供身體診療、照護和心理咨詢、康複服務等,如将專業社工或心理咨詢師引入校園欺淩救濟工作,由專業社工或心理咨詢師在對受欺淩學生進行綜合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個性化安撫救濟方案,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幫助,提高處理校園欺淩行為的專業水準。
相關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緻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教育和教育訓練。
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淩和被欺淩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淩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淩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淩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淩行為,學校不得隐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條規定,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優良家風,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進行教育、引導和勸誡,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監護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學校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學生欺淩發現和處置的工作流程,嚴格排查并及時消除可能導緻學生欺淩行為的各種隐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内容為指引,開展家庭教育: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五)關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其珍愛生命,對其進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網和防欺淩、防溺水、防詐騙、防拐賣、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幫助其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其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