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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今起施行!(附解讀)

從3月1日起,《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開始施行。《規定》都有哪些明确要求?它有着怎樣的出台背景?專家們是如何解讀的?去年12月,在《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釋出之際,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還就《規定》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一起回顧!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台的背景?

答:出台《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的需要。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網際網路内容建設,落實網際網路企業資訊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加強網絡生态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二是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網絡空間天朗氣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網絡空間烏煙瘴氣、生态惡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實施《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明确治理任務,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營造良好網絡生态。

問:《規定》中所稱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是指什麼?

答:《規定》中所稱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資訊内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态為目标,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資訊等相關活動。

問:《規定》明确了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的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确了正能量資訊、違法資訊和不良資訊的具體範圍。鼓勵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制作、複制、釋出含有正能量内容的資訊。明确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制作、複制、釋出違法資訊;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制作、複制、釋出不良資訊。

問:為了使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更好地履行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規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确,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機制。明确了平台運作環節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薦的人工幹預和使用者自主選擇機制、廣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約和使用者協定制度、舉報制度、年度報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資訊安全管理義務,包括不得傳播違法資訊,應當防範和抵制傳播不良資訊,鼓勵在重點環節傳播正能量資訊,不得在重點環節呈現不良資訊等。

問:《規定》明确了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的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确,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釋出資訊和參與網絡活動時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釋出違法資訊,防範和抵制不良資訊。鼓勵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資訊進行監督。明确網絡群組、論壇社群版塊的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依法依約規範群組、版塊内資訊釋出等行為。明确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産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尋、深度僞造、流量造假、操縱賬号等違法活動。

問:為了更好地推進行業自律,《規定》明确了網絡行業組織的哪些工作?

答:《規定》鼓勵行業組織引導會員機關增強社會責任感,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資訊,防範和抵制不良資訊;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開展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教育教育訓練和宣傳引導工作,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态治理意識;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評價獎懲機制。

問:為了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規定》明确了各級網信部門的哪些職責?

答: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等工作機制;對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履行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建立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違法違規行為台賬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等。

問:對違反《規定》要求的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明确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規定》明确了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同時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全文

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營造良好網絡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活動,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資訊内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态為目标,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資訊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内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

第四條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制作、複制、釋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資訊: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确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衆偉大奮鬥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導群衆形成共識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讴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内容。

第六條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不得制作、複制、釋出含有下列内容的違法資訊:

(一)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隐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條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應當采取措施,防範和抵制制作、複制、釋出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資訊:

(一)使用誇張标題,内容與标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聞、醜聞、劣迹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産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緻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絡生态造成不良影響的内容。

第三章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

第八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台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

第九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機制,制定本平台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細則,健全使用者注冊、賬号管理、資訊釋出稽核、跟帖評論稽核、版面頁面生态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産業鍊資訊處置等制度。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設立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範圍和服務規模相适應的專業人員,加強教育訓練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資訊,應當防範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訊。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資訊内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訊的,應當依法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儲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鼓勵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資訊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資訊:

(一)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首頁首屏、彈窗和重要新聞資訊内容頁面等;

(二)網際網路使用者公衆賬号資訊服務精選、熱搜等;

(三)部落格、微部落格資訊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彈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資訊服務版塊等;

(四)網際網路資訊搜尋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預設搜尋等;

(五)網際網路論壇社群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彈窗等;

(六)網際網路音視訊服務首頁首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七)網際網路網址導航服務、浏覽器服務、輸入法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皮膚、聯想詞、彈窗等;

(八)數字閱讀、網絡遊戲、網絡動漫服務首頁首屏、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台首頁首屏、熱門推薦、彈窗等;

(十)電子商務平台首頁首屏、推薦區等;

(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體和内置資訊内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

(十二)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資訊内容專欄、專區和産品等;

(十三)其他處于産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在以上重點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訊。

第十二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采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資訊的,應當設定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幹預和使用者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三條鼓勵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開發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網絡産品和服務,便利未成年人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資訊。

第十四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設定的廣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廣告内容的稽核巡查,對釋出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制定并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完善使用者協定,明确使用者相關權利義務,并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使用者賬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使用者賬号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六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衆投訴舉報并回報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編制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況、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内容。

第四章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

第十八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使用者協定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複、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釋出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資訊,防範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訊。

第十九條網絡群組、論壇社群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台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内資訊釋出等行為。

第二十條鼓勵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積極參與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資訊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态。

第二十一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資訊技術實施侮辱、诽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通過釋出、删除資訊以及其他幹預資訊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拟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新增賬號、非法交易賬号、操縱使用者賬号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辨別及内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從業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第五章 網絡行業組織

第二十六條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指導和橋梁紐帶作用,引導會員機關增強社會責任感,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資訊,防範和抵制不良資訊。

第二十七條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建立内容稽核标準細則,指導會員機關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提供網絡資訊内容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鼓勵行業組織開展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教育教育訓練和宣傳引導工作,提升會員機關、從業人員治理能力,增強全社會共同參與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意識。

第二十九條鼓勵行業組織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依據章程建立行業評議等評價獎懲機制,加大對會員機關的激勵和懲戒力度,強化會員機關的守信意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資訊共享、會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資訊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履行資訊内容管理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平台開展專項督查。

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對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各級網信部門建立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違法違規行為台賬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規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網信部門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共同參與的監督評價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内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生态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号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資訊内容,儲存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資訊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資訊更新,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網信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和網絡資訊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規實施限制從事網絡資訊服務、網上行為限制、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所稱網絡資訊内容生産者,是指制作、複制、釋出網絡資訊内容的組織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網絡資訊内容服務平台,是指提供網絡資訊内容傳播服務的網絡資訊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所稱網絡資訊内容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網絡資訊内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專家解讀

針對《網絡資訊内容生态治理規定》,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王四新,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支振鋒,中國社科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周輝,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網際網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楊婕此前從不同角度作了解讀。快點選以下連結閱讀收藏吧!

來源:網絡傳播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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