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亞說過,一千個觀衆的眼裡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類似的,如果問“隐私是什麼”這個問題,相信每個人也都會有自己不同的答案。
隐私的内涵
要準确的給隐私這個名詞做一個明确的定義并不容易,但是我們卻可以從許多管道直覺了解隐私的内涵:對某個特定個體所屬資訊的控制、對其本身及财産的通路,或者其他一切與該個體相關的資源的處置權。對許多人來說,隐私還被視為個人價值和權利的基礎組成,乃至更為抽象的個人自主權、價值觀和獨立性。
而在政治和法律領域,“隐私”也常被定義為實體形式上的隐私,也即特定的個體在各種場所都可以按照自主的意願來做決定,而不會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在進行合法行為時不受任何形式的監視;在進行普通和電子形式的通訊時能夠保證通訊内容和個人資訊的保密性等。
J0ker認為,上面提到的特定個體,并不是單指個人,這個特定個體的概念還應該包括各種形式的組織、企業和政府部門等,也即應該包括法律中規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日常的生活中,人們往往認為隻有自然人才有隐私,或者說才需要強調“隐私”這個概念,但這樣定義的話,顯然就過于狹隘了。對許多商業企業或者非政府組織來說,他們進行合法的商業或其他活動時,制定的操作政策或發生的資訊交換也需要進行保護,防止各種惡意或無意的威脅的影響,從這點上說,組織法人也具備了和自然人類似的隐私保護需求。到這裡為止,我們明确了誰需要隐私這個概念,但這對解答“隐私是什麼”這個問題好像并無太多幫助,是以,我們還需要從其他屬性上去了解隐私的定義。
隐私的定義
假設我們被安排環境保護工作,保護一個自然保護區内的所有動物,我們并不需要了解這個自然保護區内具體有多少種和多少隻動物(這也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我們隻需要了解我們工作的對象——動物,以及在這個自然保護區,威脅動物安全的因素有哪些,并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即可。
這種情況也類似于我們正在讨論的隐私保護話題,用一大堆晦澀的語言來定義“隐私是什麼“是沒有意義的,對我們的讨論更為關鍵的是,在隐私保護中我們需要保護什麼?而針對這些我們需要保護的東西,什麼是威脅它們的因素?
是以,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們可以認為隐私是某些特定資訊的保密性,例如除了一些有健康要求的特定行業外,雇主是沒有權限去查閱被雇傭者的個人醫療記錄的。要是雇主通過不正當的管道得到被雇傭者的過往病史,并以此為理由解雇了被雇傭者,被雇傭者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控訴雇主對其的隐私侵犯。有的時候,隐私還被定義為匿名性,如在政府及人大會議上的無記名投票,誰投了誰的票就屬于隐私的範疇;對慈善基金會的匿名捐款,捐款人的姓名也屬于隐私的範疇。
從上述的隐私兩個定義的例子中,我們也可以很容易的得出幾個結論:
首先,要通路我們希望保護的隐私的一方往往是出于某些理由才這樣做的,比如,圖書館的借閱記錄也屬于個人的隐私之一,但如果政府正在進行一項反恐調查,通常政府也需要了解某個嫌疑人在圖書館的借閱記錄。而對于一份釋出到網絡論壇上的包含有某個機構機密資訊的匿名文章,這個機構也往往想要了解到底是誰釋出了這個匿名文章。而這些行為往往都是和個體的隐私權利是沖突的。
第二,在很多情況下,個體隐私和外界需求的平衡是必須的。第三,平衡個體隐私和外界需求的來源往往是因為政治或其他社會強制因素,這時,了解隐私保護和資訊暴露之間的是如何平衡,以及這些平衡會怎麼損害隐私及隐私所有者本身就變得十分重要。
總結隐私定義
了解隐私的外在表現形式是什麼,對我們正在進行的隐私保護讨論是相當有意義的,畢竟隻有了解了我們要保護的對象的具體形式,而非一個抽象的名詞——“隐私”,我們才能進一步的對如何保護它展開讨論。另外,我們也知道了隐私本身往往也需要和外界進行互動,一味的強調隐私也是不現實的,在接下去的文章裡,J0ker還将就“平衡個體隐私和外界需求”這個問題和朋友們進行更深入的讨論。
本文轉自J0ker51CTO部落格,原文連結:http://blog.51cto.com/J0ker/64159,如需轉載請自行聯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