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冊成功後,我們一定要盡快使用起來,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收集好商标的使用證據。
問題來了:商标的使用證據有哪些?到底有什麼用處?别急,且聽小編為你慢慢道來。
商标的使用證據有五種
1、發票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标的使用情況。商标注冊人應該規範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标名稱,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定
合同、協定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是以可以作為商标使用的有效證據。我們在訂立合同、簽訂協定時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标的名稱和注冊号,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
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标、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标的辨別多處于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而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于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标辨別等重要資訊,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
4、包裝物
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于難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是以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稱。
5、商标印制證明材料
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條件,是以商标印制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證據。企業在印制商标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範圍包括“商标辨別印制”的印刷企業,可以為商标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收集商标的使用證據有什麼用,我們收集到的商标使用證據一般可以用在下面三個場景中:
1、注冊商标被提“撤三”
《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機關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
如果商标被他人提出“撤三”,我們就得向商标局提供該商标近三年的使用證據,防止商标被撤銷。
2、和他人同日申請注冊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商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送出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标的證據。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協商,并将書面協定報送商标局;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确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标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參加抽簽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如果我們和他人在同日申請注冊了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如果想注冊成功,就必須向商标局提供商标的在先使用證據,能夠證明自己越早使用該商标,就能順利獲得該商标的在先申請權。
3、駁回複審中提供使用證據
《商标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标志不得作為商标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别的,可以作為商标注冊。
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标因缺乏顯著性被駁回,提供商标實際使用證據将對挽救商标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以,我們一定要注意收集商标的使用證據,證明商标具有顯著特征。
我們在平時使用注冊商标時,一定要養成收集使用證據的好習慣,一旦碰到了上述場景裡的問題也不用慌,自信的拿出商标的使用證據,切實保護自己的商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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